理论教育 士人犯罪优遇措施-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文明

士人犯罪优遇措施-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文明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代司法裁判中对士人的优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程序,一为处罚。由此可见,古代对犯罪士人的司法裁判具有法定程序,地方父母官想要戒饬生员,必须会同该生的教官一起将详细情况禀告给学臣,由学臣作出决断,这无疑是对司法裁判权的一种限制。[12]除了在士人犯罪的司法裁判中适用特殊程序,对于犯罪士人的处罚也有特殊规定。[17]显然,此案中的金、钟二人知道士人在司法裁判中会得到优遇,因此才冒充乡举。

士人犯罪优遇措施-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文明

清代司法裁判中对士人的优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程序,一为处罚。

士人犯罪受审必须遵循严格程序:“生员所犯,有应戒饬者,地方官会同教官将事由具详学臣酌断批准。然后照例在于明伦堂扑责。如有不行申详学臣,不会同教官而任意呵叱,擅自饬责者,听学臣查参,以违例处分。”[8]如在《刑案汇览三编(一)》中就有一案:

生员包收官租被责杜黑黉门:

灵岩寺缺僧住持,寺中田亩归官收租充公完课。生员郭向高之同居胞弟郭闻善族人郭泳言等各欠寺租未楚,郭向高倡言租仍归寺交官,必致重纳令将所欠租谷交伊代完,如有差催,伊自料理随包收寺租,抗不完纳。经县差拘各佃,郭向高殴伤差役,禀县饬拿。郭向高恐被县禁,即密托生员刘其章转恳教官赴县说情,如不允放,令伊素好之缪子绪刷黑黉门,迫令释回。迨县讯郭向高强词争辩,该县恶其狂悖,执板亲责锁禁,刘其章闻信不平,声言生员被打,要黉门何用,随写呈稿给郭向高之母林氏赴学投递。刘其章进谒教官,求其说情未允,各自散归。缪子绪闻知,即携带烟煤潜将黉门刷黑。据郭林氏将伊子包收各谷全数通完。审将郭向高比照折毁申明亭律杖一百,流三千里。缪子绪照为从拟徒,刘其章依附合结党妄预官府之事例杖一百。郭泳言不将寺租纳官听信包收应照愚民听人揽纳例杖八十。郭闻善应罪坐伊兄,免其置议。教谕夏鸣雷不能约束,议以革职。知县萧荃并不照例会同教官具详学臣,候批扑责,辄自亲用杖责生员,应照违令律照例议处。(乾隆六年题准案)[9]

此案中,生员郭向高先抗粮,后殴差,庭审中强词争辩、咆哮公堂,导致知县萧荃亲自杖责锁拿。最后的处理结果是,郭向高虽然按律惩处,但违反法定审理程序,没有会同教官,具详学臣的知县也按照违律议处。

由此可见,古代对犯罪士人的司法裁判具有法定程序,地方父母官想要戒饬生员,必须会同该生的教官一起将详细情况禀告给学臣,由学臣作出决断,这无疑是对司法裁判权的一种限制。可以想见的是,基于生员与其教官以及地方学臣天然的内在联系,学臣所作出的决断极有可能会偏向生员。

例如在上述判例中,犯罪生员郭向高的友人刘其章先是找教官说情,未果后另一友人缪子绪便刷黑黉门。最后的处理结果中牵连于此事的郭向高、刘其章、缪子绪等人全部依律处断,而拒绝为他们说情的教官夏鸣雷也被冠以“不能约束”的罪名议以革职。

清代立法者在生员犯罪裁判的过程中设下重重关卡,限制地方政府司法裁判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审判的前置程序中尽最大可能将政府官员的预备役、代表社会精英群体“绅士”中“士”的这一部分的生员隔绝在讼门之外。

“无讼”、“息讼”是儒家主要思想之一,代表着统治集团和特权阶层宇宙观念与政治社会的理想模型。所谓“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0]。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官方与士人阶层“话语”构建的一个反映。[11]一方面,作为熟读四书五经的士人,他们理应谨遵圣人教诲,修身养性为民之表率,不轻易入讼门。如果有不得不入的理由,也应该令家仆代为出审,保全体面,这在上述《词讼次第》中即有体现。另一方面,国家法律对士人所犯轻罪也予以优遇,康熙皇帝在上谕中有明确表述:“生员关系取士大典,若有司视同齐民挞责,殊非恤士之意。”[12]

除了在士人犯罪的司法裁判中适用特殊程序,对于犯罪士人的处罚也有特殊规定。如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一案:当事人胡大发及其仆人毛德“抬轿恐吓,骗取财物,本合徒断,姑照拟勘杖一百,编管邻州”。后胡大发自称为士人,竟当厅引试,被断定为“粗通,姑免勘断,重究竹篦二十”,并押送至池州编管。又经过学士、乡贡进士钟俊等求情,胡大发又被改判为“特免押遣,贴送州学,听读半年”。[13](www.daowen.com)

此案中,犯罪生员胡大发没有取得生员身份之前,地方官员判处其杖一百,编管邻州;经过引试确认士人身份之后,就改判为竹篦二十,押送至池州编管;经过身份相同的其他士人求情,再次被改判,仅送至当地书院听读半年便了结了案件。

显然,是否具备士人身份是审判官员勘断处罚轻重的决定性因素。最后的处罚结果,竹篦、学校听读,都是规定在学规[14]之中的。

学规是对在校士人犯罪的处罚原则,而对于非在校士人也是比照学规进行判罚的:而今而后宜申严约束,如有此等人出入公门、隐匿司房,为词人盟主者,门卒案吏同坐。若其人非士类,则依条重行科断。在士类则循旧例,决竹篦,处之自讼斋,穷年使读《论语》 《小学》之书,是乃以善治之之道。[15]陈淳所说的士类应当是指非在校没有学籍的士人,这部分犯罪士人也应该“循旧例”,比照学规进行惩处。这在政和三年(1113)颁布的《政和学规》中也有体现:州县学生有犯,在学,仗以下从学规,徒以上,若在外有犯,并依法断罪。[16]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一案,“金、钟二姓人”“冒名乡举”,“称州县无如我何,棒不到我喫,所以敢出入州县,敢于欺压善良,敢于干预刑名……”[17]显然,此案中的金、钟二人知道士人在司法裁判中会得到优遇,因此才冒充乡举。而这种优遇,不仅审判官员知道,士人知道,不具备士人身份的人同样也知道,已经成为一种广为所知的习惯和司法裁判理念。

清代的规定更为周密:生员和捐得贡生监生头衔者,非经学官许可,州县官不得加以笞讯[18];他们被依法判处笞杖刑时,应在州县官的监督下,由学官在官学的“明伦堂”执行。州县官若无视这一规定,将受到处罚。[19]如果士人涉嫌严重违法案件,在正式审讯前,州县官须先申请褫夺他的功名。[20]

生员抗传恃醉咆哮詈骂知县

江西抚咨:革监张衡滋事,审照棍徒量减案内之何天衢于醉后赴县署寻人争闹,经官传讯,辄敢恃酒咆哮,复詈骂官长,将何天衢革去生员,依步民骂知县律,杖一百。(嘉庆二十四年案)[21]

此案中,有功名在身的生员何天衢酒后詈骂官长,被革去功名之后方才按照一般百姓辱骂知县的律条进行惩处,而处罚方式也不再“循旧例”比照学规,而是依律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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