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宋慈集大成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宋慈集大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司法审判理念的变化,司法技术的要求得到进一步提高。而证据制度的客观性意味着取证技术需要得到发展,因此,刑事司法技术成为刑事司法审判的内在需求。而作为中国古代司法检验技术的标志性著作,《洗冤集录》的创作“标志着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学科独立知识体系开始创立”[31]。这种尊重客观证据的理念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以至于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主要以证据而非口供作为裁判依据。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宋慈集大成

随着司法审判理念的变化,司法技术的要求得到进一步提高。当然,合理的司法技术很早就成为我国古代司法的必然需求。例如“保辜制度是古代在大量损伤检验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通过立法来强制性地规定受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17]。而这种技术需求到宋代更为强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时司法审判功能的双重性更为突出。宋代主张重刑治国,无论是法定刑的严厉性,还是重罪的刑罚程度,相比隋唐都有所提高。例如,凌迟刑在宋代逐渐成为国家层面适用的刑罚,《文献通考·刑考六》载宋仁宗天圣六年下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其他重刑也逐渐发展起来。又如宋代的贼盗重法重点打击特定区域内的贼盗犯罪,《宋史·刑法志一》载:“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盖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甚至从后世来看,德主刑辅的传统司法审判理念逐渐转变为朱熹的明刑弼教。[18]尽管朱熹在南宋主流政治理念的影响主要在末期,但作为理学宗主,他的理念对理学后学有着深远的影响。亦即明刑弼教,提高刑法在政治治理中地位的观念可能会影响宋代晚期的刑事司法审判。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有人就指出:“《清明集》书判指导思想各个方面并不是各自孤立的。书判仍以法律为主要依据,但其追求的终极目标并不纯粹是法律的实现,而是伦常秩序和无讼境界;既然如此,法律就难免沦为一般工具的命运。刑罚尺度的灵活运用也势所必然。”[19]但是刑罚工具性的加强与人命观念之间实有着内在冲突。[20]而中和的做法只能是尽可能避免刑罚的滥用,由此罚当其罪必然成为司法审判理念的组成部分。[21]

注重证据、谨防冤狱的理念很早就影响到宋代的司法审判。“朝廷对于百姓犯罪,最为担心的是不能审清案情。因此,在审案的开始阶段就建立了一套详密的制度——所谓‘特致详于听断之初’。”[22]由此,证据制度或者说据证定罪必然成为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如南宋郑克称:“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证以物,必得实焉,故盗者始服其罪。”[23]又云:“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24]证据被认为是定罪量刑的主要凭据。而证据制度的客观性意味着取证技术需要得到发展,因此,刑事司法技术成为刑事司法审判的内在需求。就此而言,宋代从理念与实践上已经提供了基本前提。

从宋代思想史出发,“宋代理学家的第一志愿是‘得君行道’,亲自参加‘平治天下’的事业,不得已而求其次,才轮到‘成就人才,传之学者’。至于他们所要‘成就’的‘人才’,必然以‘平治天下’为重点所在,那是更不用说的了”[25]。亦即宋代理学家希望将自己的思想与实践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从而实现内圣与外王的结合。因此,理学具有较为强烈的实践需求。这一点在具有格物致知倾向的理学家中表现得极为突出。例如,真德秀在自己的政法实践中,就有如此表现。[26]实际上,宋代的政治家与思想家多有强烈的实践倾向,而非仅仅空谈义理,如范仲淹王安石等。可以说,宋代的士大夫将实践价值置于较高的地位。宋慈先后受教于朱熹的弟子吴稚与私淑弟子真德秀,清代王梓材、冯云濠编纂的《宋元学案补遗》也将其编入真德秀的门人,可见他深受理学影响。因此,他继承理学的实践精神,从格物致知的理念出发,对检验技术进行更为全面的总结与创造。“宋慈把理学思想与修身为政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理学指导实践,以为政格物穷理,尤其注重后者,是一个理学的实践主义者。”[27]这一说法较为合理地总结了宋慈的思想与实践的关系。(www.daowen.com)

当然,《洗冤集录》作为集大成的法医学著作并非凭空诞生,宋慈自谓其书“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28]。这种整体性的发展奠基于宋代较为发达的医学,而且对司法检验具有重要影响的解剖学在当时也得到初步发展,为法医学的进步提供了基本的技术支撑。[29]在医学发达的基础上,“宋代司法官员注意总结案件审判中的经验和教训,编纂成《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等著作,突出反映了宋代司法技术创新和进步,其中尤其在司法侦查、司法检验、司法审判中技术进步最明显”[30]

而作为中国古代司法检验技术的标志性著作,《洗冤集录》的创作“标志着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学科独立知识体系开始创立”[31]。《洗冤集录》记载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检验技术,并对多种可能的司法检验情况进行分析,其中不少方面甚至具有开拓性意义。故有人称其“记述范围广泛几乎触及现代法医学的所有分支科目,为现代法医学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辨别知识和鉴定经验”[32]。当然《洗冤集录》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局限性,但它所探求的司法检验技术奠定了合理证据制度的基础,这样更加合理、公正的司法裁判才有可能性。这种尊重客观证据的理念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以至于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主要以证据而非口供作为裁判依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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