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另一面:德治与刑措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另一面:德治与刑措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马迁对这两位圣人所说的话,仅用了一个“信”字就表明了他的高度认可。当然,司马迁的法律思想并不单单是儒家的德治观,而是儒家思想观和刑措思想的糅合体。在司马迁看来,法律不是君主独有,而是天子与天下共有,所以君主应该与百姓一样,一同遵守法律的约定。司马迁赞同老子所言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认为法令制定越多越严酷,盗贼不减反增。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另一面:德治与刑措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司马迁对酷吏的认可态度主要基于其在国家治理中能够有助于实现中央集权,但酷吏执法严酷,势必会带来法令滋章,刑网繁密之弊,又是崇尚儒家德治和刑措思想的司马迁所不愿看到的,所以司马迁在记叙酷吏时,文笔多为指责批评之义,特别是对任职于武帝时期的酷吏,笔锋严厉,丝毫不掩饰对其不满之意,但反观武帝前的酷吏,却发现太史公笔锋柔和,甚至不乏肯定及赞赏之情。司马迁这前肯后否的做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前期的酷吏在法律问题上符合司马迁的法律治理观,而武帝时期的酷吏在法律问题上却常常出现与司马迁法律观背道而驰的现象。

司马迁在《酷吏列传·序》中引用孔子之言: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又引老氏称: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 “法令滋章,盗贼多有。”先秦儒、道二家多有牾,但在司马迁看来,两者对德刑关系的认识是可以找到共同点的,即他们都反对国家治理过于依赖刑罚,孔子认为要使百姓臣服,单凭政令和刑罚是无法达到目的的,只有让百姓明白作恶的羞耻感,百姓才会心服,而要做到这一点,孔子认为就需要用道德去引导,用礼仪去约束。而法律只能作为统治的工具,不能成为为政的根本,老子也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司马迁对这两位圣人所说的话,仅用了一个“信”字就表明了他的高度认可。可见司马迁充分肯定儒家法律思想及道家的法律政策在安邦定国中的作用,对于孔子提出的为国以礼、以德化民的法律思想也是倍加推崇的,甚至认为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非虚言也。向往的是“汉兴,破觚而为圜,斫雕而为朴,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不至于奸,黎民艾安”的理想社会,所以才在最末点明“由是观之,在彼不在此”。即国家政治清明,关键不在于法律严酷,而在于法律宽平和稳定。这与前面所言的“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法令只能作为统治的工具,而不能成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是遥相呼应的。

当然,司马迁的法律思想并不单单是儒家的德治观,而是儒家思想观和刑措思想的糅合体。这一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从法律来源上看,他引用张释之言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有也”[16]。在司马迁看来,法律不是君主独有,而是天子与天下共有,所以君主应该与百姓一样,一同遵守法律的约定。二是从法律的特征上看,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民安所措其手足”,[17]否则民众不知道如何遵守法律。三是在国家法制路线制定上看,主张“约法刑省”,反对“严刑峻法”的法制路线。司马迁赞同老子所言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认为法令制定越多越严酷,盗贼不减反增。四是从法的功能上看,法令是治之具,司马迁认同教化可以达到无讼,法律能达到“古者帝尧”那种“杀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刑罚省而威行如流”的治理效果。可见,在司马迁看来,就法律角度而言,一个国家要政治清明,黎民艾安,首先,在法律上就应当刑罚稀松,不可随意更改法律;其次,法律既然被制定出来,君王臣民最基本的就是要遵守法律,决不可出现为迎合个人意志而肆意更改法律的现象。但反观酷吏执法,虽然在打击豪强、宗室贵族上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这很大程度上是曲解法律以刑杀众人实现的,且这一现象在武帝时期尤其突出。

从第一部分的表格中可以看到,尽管酷吏在执法上呈现出“武健严酷”这一特征,但司马迁记叙时通过断语及事迹的差异使得酷吏群体同中有异。酷吏群体的差异性分化主要以武帝执政为分界点,这两个历史阶段的酷吏就其特征而言,可分为“守法型”执法严酷的酷吏和“破法型”执法严酷的酷吏。“守法型”酷吏主要集中于武帝执政前(如侯封、郅都、宁成[18]), “破法型”则是武帝时期酷吏的政治主张(周阳由至杜周九人)。司马迁对这两个阶段的酷吏,整体评价均为“斯称其职”,但具体评价则是“前肯后否”。从上文分析可知,宁成前的酷吏都是任职于文景时期,这一时期,在立法上提倡以德化民,约法省禁,在执法上则强调统治者应和民众一样具有守法意识,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别是文帝时期废除肉刑,改革刑罚体系,以髡钳城旦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笞五百代斩左趾,弃世代斩右趾,使得刑罚由野蛮肉刑步入文明刑罚的进程。继文帝之后,景帝也是“约法省禁”黄老思想的有力实践者,不仅两次颁布诏令,命令减少笞数和修正笞具的规格,在景帝中五年,针对司法官吏断案严苛、用刑不平的现状,两次颁布谳疑狱诏,要求平议复审疑难案件,避免治狱苛酷之失。“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19]另一次则是在后元年重申谳狱诏“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20]最重要的是确立了司法官员不按法律条文办事的责任,“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21]在文景时期统治群体追求以德化民、以刑止奸的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再加上司法责任制的束缚,这一时期活跃的酷吏,实践中执行法律时基本上是按照法律条文办事,所以司马迁在记叙这一时期的酷吏时,多是选载酷吏直行法治、不畏贵戚的事迹。在断语上,由于酷吏执行法律注重维护法律尊严,且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办事使得他们比较不受统治者个人意识干扰,司马迁追求的这一法律观在实践上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再加上这一时期的酷吏确实在“诛豪强”和“伐盗贼”两条路线上尽到了酷吏应尽的职责,甚至为维护大一统付出了生命,所以司马迁在记叙这一时期的酷吏时,笔锋柔和,较少有批评苛责之意。但反观武帝时期的酷吏,情况就大有变化了。

武帝时期,内有诸侯豪强对国家政权虎视眈眈,外有匈奴势力侵犯国土,在社会现实的压迫下,武帝不得不任命酷吏作为爪牙,作为统治者的工具,使之为促进大一统而发挥作用,但酷吏执法却面临法律上无法可依的问题。故“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22]。法令条文空前浩繁,导致“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23]。而赵禹和张汤制定《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法》和《沈命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则加重了官员责任制度,官吏担心捉拿盗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令自己陷入渎职犯罪而被诛杀,纵然有盗贼也不敢上报。一则担心抓捕不到,犯法被判刑;二则又会连累上级官府,故上级官府也会压住他们不让往上报。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盗贼寖多,上下相为匿,以文辞避法焉”。法令条文增多,责任制度严苛,再加上皇帝对执法严酷的支持和信任,(《酷吏列传》中随处可见“上以为能”用语,如“禹以刀笔吏积劳,稍迁为御史。上以为能,至太中大夫。与张汤论定诸律令,作见知,吏传得相监司”。“张汤治陈皇后蛊狱,深竟党与。于是上以为能,稍迁至太中大夫。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拘守职之吏”。“义纵以捕案太后外孙脩成君子仲,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 “王温舒其好杀伐行威不爱人如此。天子闻之,以为能,迁为中尉”。 “尹齐迁关都尉,声甚于宁成。上以为能,迁为中尉,吏民益凋敝”。 “杜周逐盗,捕治桑弘羊、卫皇后昆弟子刻深,天子以为尽力无私”。)使得酷吏执法不得不趋向于严苛以维护自身安全和官场利益,在执法上则奉行“宁枉勿纵”的态度。法令增多,执法严酷与司马迁崇尚的“法宽刑疏”背道而驰,故司马迁在记载这一时期的酷吏时断语上多有批评之意,在事迹选材上,则越来越趋向于记叙酷吏残酷的一面。再加上酷吏执法上曲法以迎上意的做法,使得法律尊严受到破坏,司马迁对此更为不满。

建元六年,以窦太后的去世为转折点,汉初七十年始终占主流思想地位的黄老学说终于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由董仲舒创建的,以《公羊春秋》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成的新儒学。董仲舒继承先秦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确立“天者,百神之大君也”的绝对权威地位,由“天人感应”内核派生出的“德主刑辅”说,成了这一时期的立法理论基础。[24]在法律上,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产生以儒家经义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即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为酷吏曲解法律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春秋大义”的幌子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判罪不依法律而依伦理,不依客观事实,而以《春秋》经义推断犯人的主观动机,以致同罪异论,牵强附会,为狱吏的专横、武断,任意出入人罪,大开方便之门。所以,这一时期的酷吏与武帝之前的酷吏相比,经常会出现破法以遵上意的行为,在断语上也频繁出现酷吏执法曲法的用语,如张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及杜周三尺法律观“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等。司马迁对皇帝任用酷吏,肆意曲解法律,以自己的好恶定人生死的做法是颇为不满的,他主张天子也应该遵守法律,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肆意破坏法律,否则会导致民众无所适从,最终导致出现社会危机。从上述可知,这一时期由于法令滋彰使得酷吏不仅在执行法律上越来越残苛,还存在肆意曲法迎合上意等不尊重法律的行为,酷吏这一执法行径无益于司马迁主张建立的“以德化民、法宽刑疏”社会,故司马迁在记叙这一时期的酷吏时多有苛责之意,在选材上也注重突出酷吏执法严酷的事迹。

可见,司马迁在记叙酷吏个体时,是有意识地通过断语及事迹的差异性突出“守法”与“破法”两个时期的酷吏模型。但由于这两类群体在执法上表现出的“武健严酷”特征都曾对维护大一统作出实际贡献,所以在总体评价时,又客观地评价他们“斯称其职”。

时代创造了酷吏群体,酷吏群体也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完成了其特定的历史使命,翦除了破坏汉王朝大一统的割据势力。但这一历史进程,却是以严刑酷法的手段镇压反动势力与错杀无辜百姓为代价的。残酷的历史现实使得司马迁不得不正视酷吏的作用,但作为奉行儒家法律观及刑措观思想的知识分子,又使得他无法忽视暴酷执法带来的深刻危机。对社会构建合理秩序的深厚关怀与社会现实的撕裂冲击,使他奉笔直书,借记叙当代酷吏历史叙事的褒贬相参,抒发自己在猛烈现实冲击下追求理想社会的夙愿。故才有唐顺之语:“太史公之传《酷吏》,不上及于战国暴秦之时,其旨微哉!”

【注释】

[1]陈银玲,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15级硕士生。

[2]关于司马迁法律思想研究,目前可见的仅有:徐晓光《论司马迁的法律思想》、俞樟华《司马迁法律思想诌议》、何旭光《谈谈司马迁的法律思想》等文章,且文章时间较早。

[3]赵晶:《谫论中古法制史研究中的“历史书写”取径》,《中国史研究动态》2016年第4期。

[4]唐顺之:《唐荆川精选批点史记》卷5。

[5]《史记·太史公自序》(点校本),中华书局2013年版。

[6]《史记》卷17《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第五。

[7]《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

[8]《史记》三十世家《齐悼惠王世家论》。(www.daowen.com)

[9]《史记》卷17《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第五。

[10]《史记》卷112《平津侯王主父列传》。

[11]《史记》卷30《平淮书》。

[12]《史记》卷106《吴王濞列传》。

[13]《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

[14]《群书治要》卷45《崔寔政论》,中国书店出版社2013年版。

[15]胡仁智:《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博士论文。

[16]《史记》卷70《张释之冯唐列传》。

[17]《史记》卷70《张释之冯唐列传》。

[18]注:宁成任职时期实际上横跨景帝和武帝时期,但《史记》记载, “早以郎者事景帝,后升为济南郡,又被召为中尉”,可见主要事迹都载于景帝时期。且司马迁在《酷吏列传》间夹着的评语写道:后有郅都、宁成之属。“属”即性质相同的事物集合一起的统称,故可见在司马迁心中,郅都与宁成属于同一种酷吏。

[19]《汉书》卷5《景帝纪》。

[20]《汉书》卷5《景帝纪》。

[21]《汉书》卷5《景帝纪》。

[22]《汉书》卷23《刑法志》。

[23]《汉书》卷23《刑法志》。

[2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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