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史记·酷吏列传》的叙事分析:揭示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司法文明

《史记·酷吏列传》的叙事分析:揭示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司法文明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此外,在《酷吏列传》中,司马迁对郅都打击豪强、维护统一的赞扬之情溢于言表。《史记·酷吏列传》记载他“已倍亲而仕,身固当奉职死节官下,终不顾妻子矣”。如《史记·酷吏列传》记载郅都灭济南宗室大族的事迹写道:郅都至则族灭瞯氏首恶,余皆股栗。反观武帝时期酷吏的执法事迹,这些用语却频繁可见。

《史记·酷吏列传》的叙事分析:揭示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司法文明

唐顺之曾言:“酷吏十人,行多相类,而叙不同,笔力极其变化,太史公语不多而意深厚。”[4]司马迁笔下的酷吏并非千人一面,而是各具特色。酷吏个体特色主要通过历史材料选裁及断语上的差异表现出来,兹将差异表述如下表:

续表

续表

结合《酷吏列传》原文及上表可知,司马迁选取的12个酷吏的共同特征有三点:一是大多出身低微,使得他们在政治上较少与权贵阶层存在依附关系,例如张汤的父亲只是一名长安吏,义纵还曾参加过强盗团伙。二是在执法上表现出“武健严酷”的共同特征,如司马迁在文末言:此皆以酷烈为声。三是就任期间,掌握极高的司法权,升迁路径多由皇帝直达旨意,常有越级晋升的机会,但一般都是以悲惨结局结束自身命运。如《酷吏列传》就常出现“上以为能”等用语直接得到升迁机会,但同时酷吏的下场却十分惨烈,12个酷吏中,有10个酷吏死于非命(本文将未自然老死的都归入死于非命范围)。尽管酷吏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共同性,但司马迁在记叙各个酷吏所使用的断语却有所差异,在表现人物性格的历史题材选取中也有所侧重,下面就差异性概述如下:

从上表可看出,一方面,司马迁对武帝前后的酷吏,断语是存在明显差异的。以周阳由为分界点,周阳由之前,如晁错、郅都之属,司马迁对其断语更多表现出认可的态度。在评价晁错时,司马迁赞赏他:“不顾其身,为国家树长画。”[5]此外,在《酷吏列传》中,司马迁对郅都打击豪强、维护统一的赞扬之情溢于言表。《史记·酷吏列传》记载他“已倍亲而仕,身固当奉职死节官下,终不顾妻子矣”。在文末还引用儒家话语对其行为进行评价,认为郅都“引是非,争天下大体”。宁成由于其廉弗如郅都,在评价宁成时,司马迁虽然强调其“为人小吏,必陵其长吏;为人上,操下如束湿薪”,但在执法上却认为宁成“直行法治,不避贵戚”,即宁成在执法时,仍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实施,未出现曲法以迎上意,或者曲法以满足个人私欲的情形。但到了记载周阳由时,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酷吏执法渐渐出现破法的行为且执法深刻程度较之前加深,这点可以从司马迁断语一探究竟。如记载周阳由时,批评周阳由“所爱者,饶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张汤治狱“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王温舒执法“快其意所欲得”、“舞文巧诋下户之滑”;减宣“微文深诋以治狱”;杜周为人“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等。由此可见,尽管酷吏在执法中都表现出“执法严酷”的特征,但武帝之前的酷吏在执法严酷是在“尊法”的前提下,而武帝时期的酷吏在执法严酷的同时却常有“破法”的行为。(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司马迁在突出个体酷吏差异时,在选取历史材料上也有所侧重。武帝之前的酷吏,在选取事迹记载时,未突出酷吏“杀者甚多,杀者甚众”等用语,仅点明了酷吏执法严酷及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如《史记·酷吏列传》记载郅都灭济南宗室大族的事迹写道:郅都至则族灭瞯氏首恶,余皆股栗。居岁余,郡中不拾遗。旁十余郡守畏都如大府。此述显示郅都执法的两个特征:一是不畏权贵,执法严酷:对于二千石莫能制的济南大宗氏,郅都灭其首恶。二则是执法迅速,司法效果显著:但在记叙这一司法事迹时,司马迁仅写了郅都灭济南瞯氏首恶,剩余的人害怕得战栗不已,并未出现郅都执法杀者甚众的话语。反观武帝时期酷吏的执法事迹,这些用语却频繁可见。如记载义纵司法事迹时,写到义纵做定襄太守时,将狱中重罪犯人以及他们宾客弟兄共四百人全部以“为死罪解脱”的罪名处死。司马迁评价其处理政事“所诛杀者甚众”;王温舒在河内上任时,逮捕郡中豪强奸猾之人,郡中豪强奸猾相连坐犯罪的有一千余家。上书请示皇上,罪大者灭族,罪小者处死,导致流血十余里。甚至王温舒还因进入春季无法行刑而感慨。对于这样的酷吏,司马迁怒称其: “其好杀伐行威不爱人如此”,并认为王温舒“杀伤甚多”;还有谈及酷吏尹齐,与前面论及宁成执行法治不避贵戚不同,司马迁舍弃“直行法治”用语将其替换为“所斩伐不避贵戚”,同样都是不避贵戚,但宁成是在直行法治的指导下不避贵戚,本质是尊法,而尹齐则是所斩伐不避贵戚,并未点明尹齐是否尊法,反倒可以看出尹齐执法之酷。由此可见,司马迁在记载汉武帝时期的酷吏时,更多持的是批评之语,选取的事迹也明显地突出了酷吏执法愈加深刻的倾向。司马迁通过断语及历史选裁的差异性使得酷吏这一群体在存在某些共性时,表现出的更多的是差异性。

总结而言,武帝之前的酷吏基本上是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下,依据法律严格执法。但武帝时期的酷吏,司马迁更多的是记叙他们杀伤甚多的司法事迹,且在执法中,经常“破法”以迎合上意或者个人私欲。这一区别化的断语甚至会出现两类性质上看似函矢相攻的酷吏,例如与良吏并未有明显差别的“引是非,争天下大体”的酷吏郅都和“以恶为治,好杀伐不爱人”与恶吏混淆不分的酷吏王温舒均被司马迁划归到了酷吏群体中。

那么,司马迁究竟基于什么立场对酷吏群体进行细分,由此折射出他哪些方面的法律及政治思想,下文将作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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