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银玲[1]
摘 要:《史记》记载的酷吏,其形象并不单一,他们执法武健严酷,但司法效果可谓“斯称其职”。各个酷吏之间也非千人一面,司马迁通过剪裁不同的叙事及断语,使得酷吏这一群体表现出同中有异的特征。同一类群体出现函矢相攻的断语,实际上是司马迁推崇的儒家德治思想与刑措思想在追求大一统历史浪潮带来的法令滋章、刑网繁密的社会形态下不断冲突整合的结果。
关键词:执法严酷;历史叙事;断语;大一统(www.daowen.com)
自古以来,学界对于司马迁思想的研究著作恒河沙数,但对于法律思想领域的研究却尚属阙如[2],特别是以《酷吏列传》历史叙事角度研究司马迁法律思想的著作几乎没有。自“历史叙事”取径成为研究书写者主观世界的热门研究范式以来,“历史叙事”研究范式便给实证研究开辟了另一条范式路径,故本文以《酷吏列传》中“历史叙事”研究范式研究书写者司马迁的法律理念为视角,探讨司马迁在记叙《酷吏列传》时所寄托的法律理念。
赵晶认为历史书写“核心要义无非是展现史料形成的过程并探求其背后的动因。因此这一取径的落脚点不在于史料本身,也不在于史料所记载的‘史实’,而在于执笔书写‘历史’的人。书写者或出于个人好恶,或限于知识结构,或迫于政治压力,或习于文化风气,或拘于大义名分,在对相同‘历史’的书写上采取不同的策略,形成了虚实交错的叙事文本,这就为历史书写的研究者提供了研究的素材”。[3]可见,研究历史叙事的落脚点应回归至史书书写者的主观世界,最终目的在于文本如此形成的动因解释。研究执笔者的主观理念,应立足书写者撰写的历史文本,即同一书写者在同一历史文本中,不同史料选裁及话语表达的变化,以此来了解撰史者内在的思想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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