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于公治狱,本为研究汉代司法状况之一熟例,学界对此有不同解读。本文试图从《汉书》相关传记的特定叙事结构入手,分析隐藏于司法活动背后的阴德观。如前揭,这种以决狱平、用法恕(主要是轻刑慎杀)来积取阴德、希冀获得福报的观念有着悠久的思想渊源,并在两汉司法领域受到广泛的认同,对当时司法审判的影响颇为深远。值得注意的是,汉魏以后随着道教的产生和佛教的传入,极大充实了阴德观的思想内涵。其中,道教提出承负说,主张“承者为前,负者为后”,佛教主张业报轮回思想,都赋予了阴德观新的理论内容,推动阴德观在历代司法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阴德理念还伴随着于公等人的故事,广泛见诸各类官员的日常读物(如官箴书、冥讼冥判等),成为劝诫官员慎刑戒杀的重要理论依据,甚至在官员的知识信仰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
不过,还需看到的是,阴德观虽有助于司法官慎刑慎杀,对于抑制重刑酷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也可能对司法官正常履行司法职能产生负面作用。原因如前揭,阴德观在司法领域发挥影响,改变了司法审判各方的利益关系,不少司法官从趋利的心理出发,对它的认识就逐渐发生偏差。清代人王士棻一针见血地指出:“刑官之弊,莫大于成见。……断罪有成见……或偏于宽厚,自以为阴德:皆私心也。”[53]正是基于私心的立场,有的司法官在行阴德之后热衷于将其宣之于众,以博荣身之利。隋人李士谦就批评:“所谓阴德者何?犹耳鸣,己独闻之,人无知者。”因此,他认为若“今吾所作,吾子皆知,何阴德之有!”[54]在他看来,行阴德本应是私密之事,己知即可,至于能否获得福报,应由神秘的天意决定。如果行善之后沽名钓誉,大肆宣扬,奚能复称阴德?同样,《宋史·天文志》释阴德为“施德不欲人知也”,亦是同理。
更有甚者,司法官的本职是依法断案,司法审判中刻意滥施阴德,却会走向其初衷的反面,为罪犯脱罪提供条件,有损司法公正。如前文所析,积阴德在司法审判领域是以从宽从恕为主旨的,延及后世,不少司法官为了能积阴德以获福报,不惜抛开司法公正,刻意故纵、出人罪,阴德的意义也就发生了变质,变得形式化和功利化了。北宋徽宗时期,都曹翁彦深针对当时官员刻意省刑的行为大加批判:“所谓好生者,将以省刑而召和气也。今舍止杀之具,致被杀者滋多,非所以省刑也;宽杀人之人,使衔冤者益众,非所以召和气也。朝廷见岁断大辟之少,以为刑将措矣,盍亦并奏案而计之乎。……慕措刑之虚名而忘失刑之实患,是犹慕治古之无札瘥而但去其药,民知挤于沟壑矣!今之官吏,外希雪活之赏,内冀阴德之报,递相驱煽,遂成风俗,一作奏案,无敢异议。胥吏乘之,奸弊万态,文致情理,莫可究诘。”[55]从翁氏所言可知,官员刻意省刑止杀,并非真正出于仁德,而是外慕“刑措”虚名,内冀阴德之福报,实际上追求的是一己私利,无疑其害甚大。元代也有一桩典型的案例,当时有位名叫赡思的御史参与审理一桩妇人通奸杀夫案,审理此案的五府官认为该妇有自首情节,加之“非共杀,且既经赦宥,宜释之”,而赡思仍坚持依法严惩。于是枢密判官即搬出阴德论:“平反活人,阴德也。御史勿执常法。”对此,赡思作出了有力的驳斥:“是谓故出人罪,非平反也。且公欲种阴德于生者,奈死者何!”[56]由此可见,纯粹为积阴德而救生不救死,甚至不惜为有罪之徒脱罪,造成冤假错案,既枉对受害者,亦有悖于司法官员公正断案的职责。归根结底,这种以积阴德之名而不分青红皂白地从轻判决,是司法官出于私心的表现,由此带来的同样是司法不公,这也是值得引以为戒的。
【注释】
[2]决曹掌刑狱,《通典》卷33《职官十五》:“两汉有决曹贼曹掾,主刑法。历代皆有,或谓之贼曹,或为法曹,或为墨曹。”
[3]《汉书》卷71《于定国传》。
[4]翻检两汉史籍,生前即享受立生祠待遇者,本就屈指可数,且基本为郡守、县令之类的地方长官,而像于公这样因为决狱平而获立生祠的普通官吏,则仅此一例。
[5]《汉书》卷71《于定国传》。案:高大闾门,以便于华盖马车入于家门,意谓子孙必至公卿。
[6][美]海登·怀特著,陈永国、张万娟译:《后现代历史叙事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7]《后汉书》卷43《何敞传》。
[8]《后汉书》卷58《虞诩传》。
[9]《后汉书》卷46《郭躬传》。
[10]《后汉书·霍谞传》记载:“有人诬谞舅宋光于大将军梁商者,以为妄刊章文,坐系洛阳诏狱,掠考困极。谞时年十五,奏记于商曰:‘……昔东海孝妇见枉不辜,幽灵感革,天应枯旱。光之所坐,情既可原,守阙连年,而终不见理。呼嗟紫宫之门,泣血两观之下,伤和致灾,为害滋甚。凡事更赦令,不应复案。夫以罪刑明白,尚蒙天恩,岂有冤谤无徵,反不得理?是为刑宥正罪,戮加诬侵也。不偏不党,其若是乎?明将军德盛位尊,人臣无二,言行动天地,举厝移阴阳,诚能留神,沛然晓察,必有于公高门之福,和气立应,天下幸甚。’”案:此处所言东海孝妇受冤而至天旱,正是于公传记所载他为孝妇理冤之事,又言“于公高门之福”,自然是强调若如于公那样公正断狱,必然会获得同样的福报。
[11]《后汉书·郑玄传》:灵帝末,党禁解,大将军何进闻而辟之。州郡以进权戚,不敢违意,遂迫胁玄,不得已而诣之。进为设几杖,礼待甚优。玄不受朝服,而以幅巾见。一宿逃去。时年六十,弟子河内赵商等自远方至者数千。后将军袁隗表为侍中,以父丧不行。国相孔融深敬于玄,屣履造门。告高密县为玄特立一乡,曰:“……然则公者仁德之正号,不必三事大夫也。今郑君乡宜曰‘郑公乡’。昔东海于公仅有一节,犹或戒乡人侈其门闾,矧乃郑公之德,而无驷牡之路!可广开门衢,令容高车,号为‘通德门’。”
[12]梳理学术史,单纯从民间思想、宗教信仰等层面来研究阴德的论著是颇为丰富的,但从阴德角度来探讨司法理念、司法活动的研究相对较少。目前学界对司法审判中阴德观进行系统研究的有霍存福教授的《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该书从刑法文化研究的角度出发,系统分析了古代司法审判中报应理论的内容和特征,具有很强的学术创新性,亦对本文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启发参考作用。此外,还有若干论著也注意到阴德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并有所论述,如蒋冬梅《杀人者死的中国传统观念及其实践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高晨《中国古代司法官的“求生”理念——以官箴书为视角》(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李传先《我国古代传统思想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1期),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研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第一,对于公形成的历史形象如何塑造出汉代司法官的阴德理念,尚缺乏关注;第二,对汉代司法领域中如何出现阴德理念,背后究竟有哪些推动因素,目前探讨还不足;第二,对于阴德观与司法活动的互动关系尚缺乏深入的分析。
[14]《尚书》卷8《汤诰》。
[15]《尚书》卷8《汤誓》。
[16]《礼记·义》:“天子听男教,后听女顺天子理阳道,后治阴德;天子听外治,后听内职。教顺成俗,外内和顺,国家理治,此之谓盛德。”郑玄注解为:“阴德,谓主阴事、阴令也。”这里天子所理之“阳道”主外,则后所治之“阴德”主内,因此阴德显然是指后宫之事。
[17]《说苑》卷10《敬慎》。
[18]《通玄真经》卷4《符言》。案: 《通玄真经》又称《文子》,相传是老子弟子辛研(计然)所著。关于《通玄真经》的真伪及成书年代一直存在争议,从班固开始,柳宗元、黄震、陶方琦、梁启超、章太炎、钱熙祚、姚际恒等学者都认为《文子》为伪书,其大部分内容抄袭自《淮南子》。唯独清代学者孙星衍认为其书不伪, 《淮南子》成书时多引《文子》。1973年中山怀王刘修墓被发掘,出土大批竹简,其中发现《文子》残简,内容与今版《文子》相同处有六篇,不见于今本《文子》的还有一些(可参见《定县西汉中山怀王墓竹简文子的整理和意义》,《文物》1996年第1期)。当代学者傅亚庶《〈通玄真经〉释读》之序言认为,通过与今本校对,得以部分恢复《文子》原貌,使得《文子》为伪托剽窃之说不攻自破,根据汉墓出土的竹简,可以认定《文子》是先秦时期的古籍,同时亦可印证孙星衍“《文子》胜于《淮南》”之说。今本虽有后人篡改痕迹,但并非伪书。
[19]《通玄真经》卷6《上德》。
[20]《史记》卷106《吴王濞列传》。
[21]《史记》卷27《天官书》。
[22]此外,阴德星又被认为对应后宫事务,即《星经》云:“阴德星,中宫女主之象。星动摇,衅起宫掖,贵嫔内妾恶之。”而[索隐]案:《文耀》钩曰:“阴德为天下纲。”
[23]《宋史》卷49《天文志二》。
[25]《史记》卷45《韩世家》。
[26]汉宣帝刚出生之时即遭罹巫蛊之祸,幸赖当时丙吉全力保护才得以保全。霍光废海昏侯刘贺之后,他又建言迎立宣帝,可谓居功至伟。
[27]《汉书》卷74《丙吉传》。(www.daowen.com)
[28]据《汉书·元后传》记载:“逐捕魏郡群盗坚卢等党与,及吏畏懦逗遛当坐者,翁孺皆纵不诛”。而它部御史奏杀、诛杀二千石以下“及通行饮食坐连及者,大部至斩万余人”。
[29]《汉书》卷98《元后传》。
[30]《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
[31]关于报应观念的相关研究,可参见霍存福:《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2]《史记》卷56《陈丞相世家》。
[33]关于西汉政权与楚的关系,可参见田余庆: 《说张楚》, 《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中华书局2004年版;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和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三联书店2000年版。
[34]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80~229页。
[35]例如,在记载于公积阴德时,就专门记载了他为一位寡妇理冤的故事: “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姑谓邻人曰:‘孝妇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絫丁壮,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党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
[36]《礼记》卷15《月令》。
[37]《后汉书》卷48《应劭传》。
[38]据《汉书·于定国传》:“定国少学法于父,父死,后定国亦为狱史,郡决曹,补廷尉史,以选与御史中丞从事治反者狱,以材高举侍御史,迁御史中丞。会昭帝崩,昌邑王徵即位,行淫乱,定国上书谏。”可知于公最迟到昭帝时期就已经去世。
[39]《汉书》卷23《刑法志》。
[40]《晋书》卷30《刑法志》。
[41]《汉书》卷23《刑法志》。
[42]《汉书》卷23《刑法志》。此外,同《志》还记载,元帝、成帝亦先后下诏精简律条,都反映出西汉中后期的立法与司法改革措施。
[43]例如,宣帝下达设置廷尉平的诏书之后,涿郡太守郑昌就上疏提出异议:“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见《汉书·刑法志》)
[44]董仲舒:《汉书》卷65《董仲舒传》。
[45]叶适:《叶适集》,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46页。
[46]如汉成帝永始四年六月诏:“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服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踰制,故民兴行,上义而下利。”(《汉书》卷10《汉成帝纪》)
[47]参见阎步克: 《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55~362页。
[48]《晋书》卷30《刑法志》。
[49]《汉书》卷51《路温舒传》。
[50]《旧唐书》卷50《刑法志》。
[51]《汉书》卷12《平帝纪》。汉平帝元始二年诏:“冬,中二千石举治狱平,岁一人。”
[52]以汉代为例,东汉时期针对地方长官,设有“三互法”,除了本籍回避之外,“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地方长官即为地方最高司法长官,掌管地方刑狱。至于决曹掾这样的普通狱吏虽不存在地域回避的限制,且一般多由本地人担任,但其与案件当事人不应存在任何利益关联,当是无疑义的。
[53]《清史稿》卷321《王士棻传》。
[54]《隋书》卷77《隐逸·李士谦传》。
[55]《文献通考》卷167《刑考六》。
[56]《元史》卷190《瞻思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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