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代司法官员群体中,东海于公、于定国父子为著名的司法世家。于定国乃宣帝、元帝两朝重臣,他由县狱史、郡决曹[2]起家,后入仕中央,历任廷尉史、侍御史、御史中丞、廷尉乃至御史大夫、丞相等显职,封西平侯,可谓平步青云。其子于永亦封列侯,官至御史大夫,尚宣帝长女。相比之下,于公仅附传于《汉书·于定国传》开篇:“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为之生立祠,号曰于公祠。”[3]从表面上看,于公生前官微职轻,虽治狱政绩显赫,甚至郡中为之立生祠,[4]但他之所以能够进入正史,似是得益于其子于定国贵为丞相之故。
然在《于定国传》结尾,这种“父凭子显”的叙事逻辑却发生了根本转折,传文有言:“始定国父于公,其闾门坏,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谓曰:‘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至定国为丞相,永为御史大夫,封侯传世云。”[5]正是通过这一叙述方式,《汉书》作者班固对于定国家族显赫发达的原因作出判断,即于公“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由此得出“子因父贵”的叙事结果。
正如美国历史理论家海登·怀特所言,历史讲述的“不仅是事件,而且有事件所展示的可能的关系系列”,“它们存在于被神话、寓言和民间传说及历史学家自己文化的科学知识、宗教和文学艺术概念化了的关系模式之中”。[6]正史在人物传记的叙事中,往往从微言大义的立场出发,注重展示特定的因果关系,并将其模式化,至于它究竟是否反映出历史的真实,并不重要。毫无疑问,《于定国传》这种“子因父贵”的叙事结构,蕴含了班固的真实撰写意图,它向读者传达出这样一个明确的信息,即于定国之所以能官至公卿、爵封列侯,原因正在于其父能长期公正治狱,多积阴德,为子孙带来福报。自此之后,于公作为因决狱平、积阴德而获福报的历史原型仍以不同方式得到叙述和追忆,尤其东汉随着人物品评之风日甚,人们对于公事迹不仅耳熟能详,而且竞相模仿效法,于公式“子因父贵”的阴德福报故事亦屡见于史,兹举数例:
西汉武帝时期,汝阴县狱吏决曹掾何比干“平活数千人”,为廷尉正,持法“务仁恕”,“所济活者以千数”。后来为丹阳都尉,“狱无冤囚,淮汝号曰‘何公’”。有一老妪授之符策九百九十枚曰:“公有阴德,今天锡君策,以广公之子孙。”此后比干子孙兴旺,“代为名族”。[7](www.daowen.com)
东汉时期,虞经任郡县狱吏,有“案法平允,务存宽恕”之称。他尝言:“东海于公高为里门,而其子定国卒至丞相。吾决狱六十年矣,虽不及于公,其庶几乎!子孙何必不为九卿邪?”故将其孙之字定为“升卿”。其孙虞诩终官至司隶校尉、尚书仆射、尚书令。[8]
东汉时期,郭弘为颍川郡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此处虽未明载郭弘是否以于公自比,但至少外界颇有此共识,“郡内比之东海于公”。从《后汉书》的叙事模式来看,郭氏家族的发达几乎与于氏如出一辙,不仅郭弘以九十五岁善终,而且“郭氏自弘后,数世皆传法律,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9]此外,于公作为掌故出典还见诸霍谞[10]、孔融[11]等人的论说之中,兹不赘论。
从以上烦引数例来看,几乎都可以视为于氏成功原型的翻版甚至刻意模仿。问题是:历数两汉司法官员,能平决刑狱、理民冤而堪称楷模者不在少数,甚至也有不少位至卿相,但论及对后世的影响,何以皆不如于公?究其原因,恐怕还是在于,在汉代人的价值理念中,平决狱讼并非垂范后世最重要的因素,通过决狱平而多积阴德,获得福报,让子孙享受兴旺荣华,实现司法公正与家族利益的“共赢”,这才是于公备受推崇的关键所在。换言之,于公的成功之处正是在于树立了一套完整的阴德福报观念模式,其逻辑结构为:“决狱平—积阴德—子孙兴旺发达”,连接决狱平与获取福报的关键,正乃于公所言之“阴德”。那么,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所谓“阴德”理念究竟包括哪些思想内涵,它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进入司法领域的,并对汉代的司法活动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从目前学界的研究来看,相关探讨虽并不算少,但放在整个汉代历史背景下来看,以上问题实际上并未完全得到解决,尚有不少值得挖掘之处,[12]下文将就此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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