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世文献来看,“决狱平”是一个重要的司法价值理念,屡见于历代刑法志书中的赞评。但对决狱平理念的研究,成果却是寥寥,除有霍存福教授著文《“断狱平”或“持法平”:中国古代司法的价值标准》之外,[4]就是笔者在《两汉“鞫狱”正释》中曾所作的一些考订。[5]其他的文著,或有专论中国司法史的,但对“决狱平”基本未予述及。
中国奴隶制时代有“以列用中罚”的理念,[6]战国至汉初,则厉行“重刑轻罪”、“不赦不宥”,“狱吏之贵”,至汉中期,威势不减。[7]汉宣帝发动“吏务平法”运动,[8]廷尉史路温舒于其中上疏奏言:“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秦之时,羞文学,好武勇,贱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此乃秦之所以亡天下也。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饥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敺,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9]路温舒疏上之后,“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10]“(宣帝)陛下即位,亲自勉以厚天下”,“平狱缓刑,天下莫不说喜(喜悦,原文是说)”。[11]对于路温舒的疏奏,以及宣帝随后采取的选员、设职定策,朝议之间其实是存有异议的。“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12]
这次朝议中的争辩和宣帝诏令的内容,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决狱平”的理念。针对如何去实现决狱平,奏议、驳论和诏令实际上是提出了两种思路。路温舒所痛责者,“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敺,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 “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13]其所指斥的秦以来弊政,贵治狱之吏,决狱周纳,显然只是专指刑案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广纳周延,而不是指案情确定之后,持法用法深刻。宣帝闻奏后,选择对应的选员置职措施,实是直指治狱冤滥,希以增设廷尉正一职,以匡正狱事冤酷。对其诏令中所说的“不辜蒙戮”,颜师古注曰:“无辜者反陷重刑,是决狱不平故。”[14]注疏所指,未及于适法用法。之后选于定国为廷尉,则因其父“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于定国本人也以“决疑平”著名,[15]其二人《汉书》入传系因决狱平而“名”,传记所传的史实,均为确当之人确定涉案情节,无关涉适法用法。朝议黄霸入选廷尉平,也是同一缘故。 “会宣帝即位,在民间时知百姓苦吏急也,闻霸持法平,召以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16]相对于路温舒陈秦之余弊,宣帝诏令选员置职廷平,名臣涿郡太守郑昌的上疏所沿循的则是另一种思路,即通过约法省刑而致决狱平当,即前引述“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17]郑昌所疏,明显并未言察知前秦遗弊的要害,所以疏奏未被采纳,“宣帝未及修正”(律令)。
针对“决狱不当”之弊而提出的“决狱平”,其语义究竟指的是什么,是案情明察确当,还是用法持平公允?向来议者对此不予细查,多以为两者均是。这其中的缘由是不了“狱成”与用法在秦汉是两分的。若查析汉代刑案中“狱成”与“论报”程序,可知决狱平主要是指案件事实察明且确当,同时又包含有尽量避免扩大案情,避免牵连无辜之意,是对“狱成”竟结的一个价值评价,而基本不关涉用法论刑的“论报”平允问题。
两汉的刑案在狱成阶段,称为鞠狱。不少论者均认为判决书为“鞠”,宣告判决为“读鞠”,人犯称冤,乞求再审,为“乞鞠”,“读鞠”、“乞鞠”以及官府再审,合称为“鞠狱”。[18]
征于两汉史实,可知上述观点为误释。 “鞠”在两汉,是认定被告所有犯罪事实的司法文书,狱事结书具狱; “读鞠”是官吏宣告本案已认定的被告全部罪行;“乞鞠”是被告认为官府所认定的犯罪,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出入,乞求重新复核查证。因此, “鞠狱”是判决拟定之前,审判程序中的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再审程序。
两汉鞠狱,自颜师古注《汉书》以来,[19]误释广流近两千年,实有匡正的必要。
中国古代刑狱诉讼,自奴隶制时代起,已有“狱成”和“拟论”两个诉讼阶段。“狱成”是由下级司法官吏,通过查证和庭审,核实被告所犯罪行,作出被告犯罪成立、证据确凿的结论。 “拟论”则是由上级司法官员根据传入的“狱成”结论,适用法律,裁量刑罚。如《礼记·王制》:“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汉书·于定国传》:“东海有孝妇……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拷讯),孝妇诬自服,具狱上府。……于公争之,弗能得……太守竟论杀孝妇。”这一案,分为两阶段。一为县狱吏捕妇拷讯,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再为太守以县吏呈报为据,作出刑罚裁决;从于公争之不得、太守竟论杀来看,截至“具狱上府”为止,并没有形成判决意见,说明司法运行中狱吏仅仅对案情负责,而地方长官独揽拟论判决权。
如果说狱吏不参与拟定判决意见各代皆然的话,那么主审官也不过问案情查证核实的过程,则是两汉特色。新居延汉简《侯粟君责寇恩事》为我们保存了一份比较完整的审判记录。[20]简载,原告粟君两次向居延县廷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寇恩偿还债务。县廷官吏并不自行查证核实粟君诉请的内容,而是批文到被告居住地都乡,由啬夫宫(人名)调查核实。宫“召(寇)恩诣乡……乃爰书验问”。得出粟君诉请“疑非实”的结论,并写出审讯报告, “皆证也,如爰书”。于是县廷再令啬夫宫“更详验问,治决言”,啬夫宫依令作出审讯核证的结论,证明寇恩并不亏欠粟君财产。县廷据啬夫宫的“决言”,即“庭审调查”的结论,作出判决:对粟君“正以不直者法,丞极执如律令”。
在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中,啬夫宫始终只对案情负责,而县廷作出对粟君“正以不直者法”的判决,完全以啬夫宫呈报的爰书为事实的依据,拟定判决的官吏甚至没有传讯过原被告任何一方。这比较明显地反映出,决定判决意见的官吏,仅对适用法律的问题负责。
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汉代审判制度的特点,又常见于汉史的其他记载。如王嘉一狱, “缚嘉载至都船诏狱”, “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吏诘问嘉……稍侵辱嘉”。这里,核查王嘉所犯罪行由狱吏负责,而判决意见由五二千石杂治形成。再,刘建一案, “(有司)索得兵器玺绶节反具……制曰:‘与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议。’”此案有司索得反具,是下级机关已将案情查实,而列侯,二千石,博士是完全没有参与“索得反具”的人,由他们依据下级机关呈报,决定刑罚裁量。同类情况在汉史中实为常见,[21]甚至位尊太尉的周勃,受诬陷入狱,验问时受狱吏侵辱,并无官员主审,出狱感叹不如“一狱吏之贵耳”,证明即便高官为被告,庭审调查仍由基层狱吏负责。(www.daowen.com)
由于审判制度的这一特点,在拟定判决的时候,需要把庭审调查的结论向被告宣读,进行最后一次复核,以保证爱书认定的事实确凿无疑。这就是“鞠狱”。
我们今天还未能看到两汉刑狱案件的完整审判记录,仅有《汉书·张汤传》所载张汤年幼时审鼠的游戏,大致反映了西汉刑狱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张)汤掘熏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鞠论报……父见之,视文辞如老狱吏,大惊。”张汤之父,视张汤文辞如老狱吏,说明其审鼠的过程,基本上类同于官吏实际审案的程序。
据《张汤传》所载,讯“鞠”在诉讼中程序的接续关系是,承治、傅之后,启论报之先。《王尊传》,“遣史收捕验问,辞服”。验问加笞掠,即为验治。《江充传》:“辄收捕验治,烧铁钳灼,强服之。”《朱博传》:“博诈得为医入狱,得见(陈)咸……为咸验治数百。”师古注曰“谓被笞掠也”。
验治的主要目的是强迫被告“服罪告劾之章”[22]。如果被告不服,又往往传唤证人,与被告质证,这就是“传爰书”。“传”是指证人证言,《张汤传》师古注曰:“传谓传逮,若今之追逮赴对也。”[23]“赴对”也称“对狱”,《肖望之传》、《杜周传》、《息夫躬传》,均有详载。爰书,则是被告供词。颜注曰:“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史记·酷吏·张汤传》张晏注曰:“爰书,自证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讯考三日复问之,知与前辞同不也。”被告以其口供与证人证言质对,是验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狱吏据此最后确定被告全部罪行,写定狱审决文。
处于鞠狱之后的论、报,则是指刑罚的拟定、宣告和批复执行。 “论”,平帝诏文:“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注引如淳曰:“已论者,罪已定。”又如“铸伪黄金,系当死……得冬减死论”[24]。自“案致其罪,论客弃市”[25]。“冬月,传属县囚,会论府上。流血数里,河南号曰‘屠伯’。”[26]从“会论府上”看, “论”之前刑罚并未确定。 “论”为刑罚的拟定、宣告是无疑义的。
“鞠”,《说文》:“穷治罪人也。”桂注:“经典通用‘鞠’。”《周礼·小司寇》郑注:“如今时读鞠已,乃论之。”《史记·夏侯婴传》注引《索隐》:“案晋令云:狱结竟,呼囚鞠语罪状囚若称枉欲乞鞠者,许之也。”
鞠狱虽还有其他注释,但大多模棱,不得要领。而郑注和晋注是十分清楚的:鞠狱是将司法机关认定成立的犯罪,告诉囚犯,即“呼囚鞠,语罪状”,而并非语“论决”。在鞠狱之后,当事人无异议,才进入决定以至于宣判刑罚的诉讼阶段。即“今时读鞠已,乃论之”。反之,则要重新复核犯罪事实:“囚若称枉欲乞鞠者,许之也。”[27]“读鞠” “乞鞠”合称“鞠狱”。要之可见,认定罪行与决定刑罚,分由不同狱吏和官员负责。
一起刑案中,明断案件事实和公平使用律条,是密切关联的两个治狱取向,而决断案件事实,预决了能否公平适用法条。其中“断狱”和“用法”两者界分,适用法律只能依鞠狱决文为据,故狱有冤滥,用法者也无从纠正。对此路温舒说:“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即皋陶)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媮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28]从“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来看,咎繇所“听”的,必为狱成的具狱。具狱已定,虽有法律圣贤,也无从救返人犯。因此,路温舒所指的秦所遗弊政,宣帝所称的决狱不当,以及西汉宣成之际所说的狱冤酷、狱滥,都是指的一件事,即狱吏认定犯罪事实锻炼周纳,案情冤滥。至于法律适用持平公允,则不在“决狱平”所指称的范围内。
“决狱”既明之后,还可考训平字。“平”字的训义相当丰富。“平”虽然有“舒也”[29]“静也”[30]的词义,但与“决狱”相关联的词义则是停也[31],正也[32],定也[33]。以水喻平,庄子说,“平者,水停之盛也”[34]。其实在知道了水平如静之后,再往前延伸一点,其正与停的词义关联,就一清二楚了。以水喻平,水有落差,则必流动,水无落差则平,平水静,庄子谓之停。移其词义去狱事中,“决狱平”则是鞫狱竟结,乞鞠之事“停”,也就是说当事人服罪,罗于文而无恨,于是谓决狱平。
水因其平而终至于停,喻事则有“定”、“和”之意。郝懿行疏《尔雅·释诂下》之“平”说,“平,正也,定也”,“平,成也”。[35]颜师古注《急就篇》卷4《廉洁平端抚顺亲》说,“平,正也,和也”。[36]在中国人的思维中,不同事物的倡应允协,就是和。韦昭注《国语》说: “乐从和”, “和从平”[37],“和”是“八音克谐”[38], “和,谓百姓和谐”[39]。在“平”字原有的文意和训读出来的字义之上,将“平”释为“成”,则是梳理成章的训读结论了。《穀梁传》宣公四年、宣公十五年、昭公七年都载说,“平者,成也”。郑玄注“平”,引《周礼·夏官·大司马》 “以佐王平邦国”文,说“平者,成也”。[40]据此可以说, “决狱平”的“平”可解释为借喻水平则静,静“停”之义,指鞫狱竟结,罗于文者无冤诉,具狱事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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