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所依据的具体制度设计,按照法院的层级,主要分为四个层次。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以《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为首,共计四十余项通知,这些通知所随文的形式包括指导意见、规定、工作条例等,内容则涉及审判公开试点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录音录像和互联网录播等技术、人民陪审、巡回审判、执行联动、案例指导以及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等各个方面。这种“手把手”式的做法直接影响了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应,在各省区直辖市递交的《落实司法公开的实施方案》当中,明显存在诸多情况,试看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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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立案审查过程,及时告知立案相关信息。
4.不得对庭审旁听设置障碍。……
6.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强化当庭认证程序,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
7.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审委会委员名单,完善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www.daowen.com)
8.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当事人告知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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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完善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机制。[5]
如果没有司法公开的实施,就可以对庭审旁听设置障碍?又或者,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原本可以不向任何当事人告知相应的情况?这些实施方案中有诸多此类“合法合理”的条文。但是问题在于,司法公开应该是一种常态,换句话说,这些实施方案所表现出来的并不是在之后司法部门可以做到多好,恰恰暴露了之前它们存在的诸多的问题。
2010年1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将逃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合肥京华家具有限公司、安徽招商有限公司等34家被执行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谢善东等14名被执行人的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予以公开曝光。为了使曝光产生实效,个人“老赖”的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单位“老赖”的法定代表人首次被曝光。拖欠5000万元借款的合肥京华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德海也随单位一起被曝光。欠他人11万余元的崔海波,不仅姓名、身份证号码被曝光,他的工作单位及住址也一起被曝光。[6]2016年3月18日,长春市一繁华街路交会处,一块LED大屏幕滚动播放着24名“老赖”的特大照片,还包括他们的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未履行的标的额等信息。[7]种种类似的情况,难以一一列举。这些行为的负面结果是,不仅被公开的对象的隐私权受到了某种程度的侵害,大屏幕等方式也为法院带来了高昂的成本。媒体的曝光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法院更加依法依规办理案件,追求公平正义,但是更多的时候则将民意强制凌驾于法律之上,如前些年备受瞩目的药家鑫案,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如此做法究竟是力求司法公开、司法民主,还是可能将“泛民化司法”的帽子坐实,这实在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8]将判案法官的电话曝光除了使法官被骚扰甚至人身安全被威胁外,究竟能起到多少司法公开、群众监督的效果?法院在立案庭前序又设置新的机构究竟是便利了一些毫无基本法律常识的当事人还是客观上拖长了立案的程序?几乎每一个简单粗暴、不假讨论而被加以推广的举措背后,都有着一长串被滥用、被误用以及出现副作用的可能状况。沿着司法的逻辑链条再进一步向前看,公布“老赖”的私人身份信息在多大程度上与其执行行为可以联系在一起?换言之,如若公布了身份信息而老赖们仍不执行,毫无疑问这个行为是吃力不讨好的;即便是公布后老赖们履行了法院判决,那么就一定能够证明他们是恐惧于私人信息被公布而产生的社会道德压力?而非被威慑于日益完善的执行制度或者日益强力的执行手段?这些都无从证明。这些做法从民众的角度看,最开始可能是大快人心的“公审大会”,但是过一时间段就会变成噱头或者闹剧,而等到公开行为为民众所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时候,司法公开也就意义全无了。最为关键的是,公民的关注力和耐心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以极端的热情和高度的自觉性去关注每一个法院公开的案件,民众更加关注的往往是影响力较大的“大案要案”,那么在这些案件中,司法公开行为是否保持了足够的清醒和克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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