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917年11月29日)報載[1]
叠奉電示,當經詳復。政争之起,以國會爲機紐,名爲共和,而違法解散,如舟失舵,行無定向,於是兵戎叠見,海内騷然。解糾釋紛,必先納諸法軌。則舊國會之恢復,不容緩次。臨時參議院之違法,無足置論。
有主張召集新國會者,舊國會尚未滿期,遭非法之解散,法律已失其效用。新國會將根據何種法律以發生。國會所憑依者法律耳,以法律爲可憑,則舊國會不容解散。以法律無足憑,則新國會召集奚爲。求諸法理,説无可通。且召集新國會,費時累日,非期年數月之久,不能告成。
我公依約法繼任總統,未經過國會形式,衹能用代理名義。無國會時期之内閣,亦衹可謂爲臨時,而不能謂爲合法。代理之總統、臨時之内閣,不完全之現象,須經期年數月之久,寧爲邦家之光,且政本不完,則國基不固,設有野心者起而乘之,天下又從此多事矣。若召集舊國會,明令一頒,旦夕即集,名義既定,令德日彰。就事實論,便利實多。(www.daowen.com)
疑者謂國會分子中,多好持極端之法理論,不審事實,强人執行,勢有難於融合者。不知議會論法,乃各國之通例,但使行政方面以誠心公道相昭示,無不可疏通之理。且智識以閲歷而進,舊國會儘多優秀之士,經此風潮,痛定思痛,當有鑒於一意孤行之非計。如憲法讓步之宣言,冷静態度之表示,前事可徵。但使各政團誠意協商,對於憲法政治各問題,求一妥善之解决,此後進行,當有百利而無一害。
前托某君備陳召集舊國會之意見,硜硜之愚,猶是初旨。伏望俯納芻堯,毅然定計,即頒明令,召集舊國會,使天下曉然,知此舉不出諸衆意之要求,而發於我公之英斷,中央威信,且以日尊。黄陂解散之,而我公恢復之,天下後世,令聞將誰歸哉。臨潁不盡。
《岑西林請復舊國會書》,《中華新報》1917年11月29日,第1張,第3版,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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