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卫女工职业健康保护指南

环卫女工职业健康保护指南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什么是劳动保护?组织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环卫女工职业健康保护指南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答: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有哪两种形式?

答: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与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哪些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答: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对工作过程中遭受到职业病危害,您所在的单位应当进行哪些措施?

答:及时组织救助、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对工作过程中遭受到职业病危害,您所在的单位进行救助、检查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答:您所在的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业病病人的哪些待遇?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十几年之后才有可能暴露出来。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应当怎样求助?

答: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吗?

答: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认可,可以向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什么是劳动保护

答:“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综合性、跨门类的边缘科学

▲劳动保护科学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劳动保护科学由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三个部分组成。

▲什么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

答:“劳动保护科学管理”是指从立法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角度来研究如何处理好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组织关系,实现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

▲什么是“安全技术”?

答:“安全技术”是指为防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点、方法,分析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而在技术上、设备上、个人防护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什么是“职业卫生”?

答:“职业卫生”(又称劳动卫生、工业卫生)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防治职业病和职业性多发病等职业性危害,在技术上、设备上、医疗卫生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经历了哪三个阶段?

答: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经历了建立和发展、停顿和倒退、恢复和提高三个阶段。

▲当前我国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体制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体制。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什么是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三不放过原则”?

答:“三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以后,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为什么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答: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一项有益于国家和社会、有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大事。其意义非常重大:

(1)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任务。

(2)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

(3)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保障劳动者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的需要。

(4)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庞大工程。

▲什么是国家劳动保护监察?

答: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设立的监察机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的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履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纠正惩戒的工作。

▲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有哪三种形式(方法)?

答:国家劳动保护监察的三种形式(方法)是一般监察、专业性监察和事故监察。

▲什么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答:工会组织根据自己的性质和特点,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发动劳动者积极参与各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就叫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也称群众劳动保护工作。

▲为什么要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答: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1)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由工会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

(2)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职责和权利。

(3)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组织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2)广泛深入开展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组织和发动劳动者开展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预测预防活动。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是什么?

答:三个《条例》是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此三个《条例》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1985年5月颁布实施10多年来出现的新形势和总结10多年来各级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经验,对原来的三个《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1997年4月26日重新颁布实施的。

▲什么是劳动保护法规?

答:劳动保护法规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全部法律规范。

▲劳动保护法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劳动保护法规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劳动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1)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42条)。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3条)。

(3)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48条),儿童受国家保护(49条)。

▲我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四个层次是什么?

答:我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四个层次是:

(1)《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

(3)行政性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颁布实施。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有何规定?

答:《刑法》规定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情节特别恶劣”?

答: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安全没有保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胡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或破坏现场,嫁祸于人等。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有哪三种形式?

答: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三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答: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哪些?

答: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起重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焊工、建筑登高作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员、瓦斯检验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由于他们的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是对他们周围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具有重大的危害因素,因此,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教育。

▲安全教育的方法有哪些?

答:安全教育的方法多种多样、生动活泼,应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和宣传阵地,开展讲授、训练、示范、演示、练习、参观、宣传画、警示标志、壁报、有线广播、安全报刊、电化教育、研讨会、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做到集体教育与个人教育相结合,安全教育与安全惩罚相结合。安全教育要做好资料的建档存档。

▲什么是现代安全管理?

答:现代安全管理又称安全管理现代化,是指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综合运用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管理科学的成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行最佳的管理,以期达到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事故的频率,减少职业病发生的目的。

▲现代安全管理的内容有哪五个方面?

答:现代安全管理包括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人才现代化、管理方法现代化、管理体制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等五个方面内容。

▲什么是安全心理学?

答:安全心理学是以研究如何减少生产事故为目的的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

▲什么是人的五种需要?

答: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需要层次论”认为人的五种需要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全面安全管理有哪四个内容?

答:全面安全管理有全面安全目标管理、全员安全管理、全过程安全管理和全部工作安全管理等四个内容。

▲什么叫事故?

“事故”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使人身受到伤害或机器设备受到损毁的意外的随机事件。

▲什么叫工伤事故?

答:“工伤事故”是指发生使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故。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范围内受到外力作用而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害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中毒、中暑等)。

▲划分因工伤亡事故和非因工伤亡事故应掌握哪三个基本要素?

答:一是工作时间(含加班加点)内发生的;二是工作地点,即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上或企事业生产(工作)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三是工作性质,即因从事生产(工作)而引起,或与生产(工作)有关,或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活动)而引起。只有同时具有以上三个基本要素,才能定为因工伤亡事故,否则,缺任何一个要素,都属非因工伤亡事故。

▲什么是童工

答:未满16周岁从事生产劳动的少年儿童。

▲什么是未成年工?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

(1)月平均在册职工人数是指把一个月中职工花名册上每个工作日上班的人数之和除以该月的实际工作日数。

(2)季平均在册职工人数是指一个季度中每月的平均在册职工人数之和除以3。

(3)年平均在册职工人数是指全年每个月(或每个季)平均在册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或4)。

▲工伤事故频率是如何计算的?

答:(1)千人死亡率:表示在某个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其计算方法是: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在册职工人数)×1000

(2)千人重伤率是指某个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其计算方法是: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在册职工人数)×1000

(3)千人伤亡率是指某个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含死亡、重伤、轻伤人数之和)。其计算方法是:

千人伤亡率=(伤亡人数/平均在册职工人数)×1000

(4)百万工时伤害率是指某个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含死亡、重伤、轻伤人数之总和)。其计算方法是:

百万工时伤害率=(伤亡人数/实际总工时数)×106

(5)工伤事故严重程度的计算:

①伤害严重率是指某个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其计算方法是:

伤害严重率=(损失工作日总数/实际总工时数)×106

②平均伤害严重率是指某个时期内因工伤事故造成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数。其计算方法是:

平均伤害严重率=伤害严重率/百万工时伤害率=损失工作日总数/伤害人数

注:公式中的“/”符号表示除法。

▲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怎样计算的?

答: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其统计范围有: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价值,其统计范围有: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②工作损失价值。③源损失价值。④清理环境污染的费用。⑤新员工的培训费用。⑥其他损失费用。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1)满足法律的要求,收集违反法律的证据材料。

(2)掌握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

(3)鉴定可能的一个原因或多个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提出安全生产法规(含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的修订、完善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意见。

(5)积累事故研究资料,寻找事故发生规律,并有针对性地制订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6)通过事故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避免违章行为,促进生产发展。

▲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人的不安全行为一般有五种表现形式。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一般有六种表现形式。

(1)不合规格的防护,如防护装置的高度或强度不合适。

(2)缺少所需的防护设施。

(3)机器工具的设计不安全。

(4)设备布局不合理,整理工作未做好。

(5)照明不足或强光刺眼。

(6)工作场地、通道狭窄,油污易滑倒。

▲预防事故有哪些措施?

答:一般有四项措施。

(1)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这是从物的因素考虑的一项重要措施)。

(2)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这是从人的因素考虑的一项重要措施)。

(3)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4)工作场所的合理布局(这是从工作环境的因素考虑的措施)。

电气事故有哪些?

答:从安全生产的角度看,电气事故主要包括触电事故、电磁场伤害事故、雷电事故、静电事故和某些电路故障。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有哪些?

答:电流对人体的伤害有两种类型,即电击和电伤。

▲为什么会发生触电事故?

答:发生触电事故的原因大体有五个方面。

(1)缺乏电气安全知识。

(2)违反操作规程。

(3)设备不合格。

(4)维修不善。

(5)偶然因素。

▲什么叫燃烧?

答:物质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同时发出热和光的现象称为燃烧。

▲燃烧的三个特征是什么?

答:燃烧的三个特征是发光、放热和生成新物质。

▲什么是燃烧三要素?

答:燃烧的三要素是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什么是高处作业?如何分级?

答:高处作业是指凡在降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可分为4级。

(1)一级:2~5米高处作业。

(2)二级:5米以上至15米高处作业。

(3)三级:15米以上至30米高处作业。

(4)四级:30米以上高处作业。

▲什么叫毒物、中毒和工业毒物?

答:某些物质进入人体后,与人体发生物理或化学的作用,破坏了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甚至影响生命,这种物质叫毒物,引起的病变叫中毒。如果这些物质是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副产品或废弃物就称为工业毒物。

▲中毒有几种类型?

答:按照中毒时间的快慢和经过以及不同的病况,生产条件下的中毒可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两种类型。

▲影响毒作用的因素有哪些?

答:毒物对人体毒性作用的大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毒物本身的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人的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等。另外,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和条件差(如高温、通风不良等),毒物也较易进入人体。

▲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有哪些?

答:生产性毒物主要经呼吸道、皮肤进入人体,亦可经消化道进入。

▲防止生活性蔬菜农药中毒的措施是什么?

答:防止生活性蔬菜农药中毒的措施是一洗二浸三沸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答: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答: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

答: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可上岗作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怎么做?

答:可以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什么样的能力?

答: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什么权利?

答: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什么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分别是什么?

答:分别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什么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什么样的理念?

答:以人为本。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中规定“如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本厂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协议是否有效?

答:该协议无效。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什么?

答: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共计多少章多少条?条款最多的是哪一章?

答:共计7章114条,条款最多的是第二章。

▲依据《安全生产法》,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

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做哪些工作?

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职工在“重伤事故”中所受伤害可称“致残”吗?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重伤”经过治疗康复不一定致残。是否致残要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情达到一至十级程度的,方可称致残。

▲请回答我国确立了什么样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答: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工会监督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工残护理费发给哪些工残职工?

答:发给因工全残退休并符合护理依赖条件的工伤职工。

▲因职业病死亡的工人待遇有哪些?

答: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补助金。

▲由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什么人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www.daowen.com)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怎么做?

答: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哪些原则?

答: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什么样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答:不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哪些内容?

答: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哪些内容?

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哪些事项?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有哪几个等级?

答: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隐患整改“三定四不推”是什么?

答:“三定”:定时、定人、定措施。

“四不推”: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里,厂里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安全防护的“四有四必”指的是什么?

答: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

▲构成危险源的三要素是什么?

答:危险源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三不伤害”活动有何特色?

答:“三不伤害”活动是以我为控制中心,以不伤害为目标,把领导意志的“要我安全”,变为职工参与的“我要安全”。

▲《三个条例》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哪些权力?

答: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紧急措施。

▲关于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是什么?

答: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举报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程度分为几个等级?

答:职工因工致残程度分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一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劳动保护业务,掌握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和考核。

▲《三个条例》中的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内容是什么?

答: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享有哪些待遇?

答:所在工会组织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享有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待遇。

▲全国总工会颁布的《三个条例》对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事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所属分厂、车间(科室)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可聘请行政部门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行政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答: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2)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

(3)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哪些?

答: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不佩戴、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自哪一天起施行?

答:自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何时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答:1988年7月1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多少条(不含附录)?

答:16条。

▲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什么的和谐与稳定?

答:劳动关系。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什么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答:生理特点。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什么条件?

答: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如何告知女职工?

答:书面。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对什么的劳动保护?

答: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具体有哪些?

答: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高空、低温、冷水、负重劳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如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对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2.孕期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从事孕期禁忌的劳动,如加班。对于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间休息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每天另外给予1小时的休息时间。

3.产期保护

包括流产也可依法休假。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4.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①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③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怎样?

答: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什么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答:医疗机构的证明。

▲对怀孕几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答:7个月。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什么?

答: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答:158天。

▲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42。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谁支付?

答:用人单位。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什么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哺乳未满多大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答:1周岁。

▲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多久?

答:6个月。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几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答:1~2周。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哪些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答: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有哺乳婴儿几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答:5名。

▲哪一年,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

答:2005年。

▲哪个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答:工会、妇女组织。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什么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答: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相关禁忌劳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多少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答: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什么,切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答:职业卫生监测。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如何做,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投诉、举报、申诉。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哪些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尤其是保护女性哪个时期的健康,保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答:生理特殊。

▲女职工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答:第四级。

▲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几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的作业?

答:6次。

▲女职工禁忌从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多重的作业?

答:25千克。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冷水作业?

答:第二、三、四级。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低温作业?

答:第二、三、四级。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答:第三、四级。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高处作业?

答:第三、四级。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多少天的休假?

答:1~2天。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的作业?

答:第三、四级。

▲冷水作业是指操作人员接触冷水(属于身体如手脚等局部受冷作业)温度多高的作业?

答:等于或小于12℃。

▲低温作业是指工作环境平均气温多少的作业?

答:等于或低于5℃。

▲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基准面多高以上的作业?

答:5米。

▲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几天?

答:280天。

▲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什么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

答:孕期禁忌从事。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几级的作业?

答:第三、四级。

▲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什么查治?

答: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什么?

答: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通过什么原则,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答:平等协商。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哪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

答:区域性、行业性。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和什么方面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文化。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什么权利?

答:人身权利。

▲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女职工的什么?

答:“四期”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文学、艺术和什么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答:技术。

▲女职工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哪些?

答:物权和债权。

▲国家鼓励妇女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答:男女平等。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哪个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仲裁机构。

▲在劳动场所,一旦发生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在接到女职工的求助请求后,应及时怎样处理?

答:救助、调解。

▲对妇女实施什么举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

▲女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谁参加?

答: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谁应当予以协助?

答:有关单位。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什么机构?

答:女职工委员。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女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没有权利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答:有权。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如何做?

答:提高录用标准。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多久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一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多久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三日。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怎样劳动合同?

答:解除。

▲劳动者连续工作多久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一年。

▲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谁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答:工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几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两年。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谁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答:职工。

▲生育保险的宗旨是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哪些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答:有薪假期、医疗服务、生育津贴。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哪些时间段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答: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哪些是合法的维权途径?

答: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属于我国女职工应享有的人身权利范畴包括哪些?

答:文化教育权、名誉权、隐私权。

▲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的情形有什么?

答: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因其怀孕单位将其调离原岗位;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单位欲换男职工,未征求本人同意,将其调离原岗位。

▲哪些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

答:经期劳动保护、孕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

▲有哪个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孕妇不可以从事哪些工作?

答:水产养殖、锻造、打风钻。

▲女职工不可以从事的工种或作业有哪些?

答:修建地铁、井下采矿、露天煤矿作业。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几项?

答: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有哪些?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女方有哪些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哪些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答:一氧化碳、苯胺、氯乙烯、环氧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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