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当时社会中人性的沦落与自我的丧失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社会矛盾,赫伯特·里德希望通过教育恢复个体对于一个真正的“我”的觉察,从而重塑一个真正的“我”,并继而重构起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天然纽带。他指出,“教育的目的是在发展独特性的同时,也发展个体的社会意识或相互性”[10],他希望能够借此最终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共同体。
赫伯特·里德选择艺术作为其教育的途径实在于古有征,他认为“艺术应为教育的基础”这一主题最早出自于柏拉图,是“这位伟人……最宝贵的观念之一”,但却没有得到他的众多信徒(除了席勒)的继承。[11]在赫伯特·里德看来,艺术具有两大原则。首先是形式的原则,里德以梨形壶、伦敦佛力特街(Fleet Street,London)的圣勃莱德(St.Bride)教堂的塔尖以及图卢兹(Toulouse)的圣塞尔南(Saint Sernin)教堂为例,表明符合自然形式的结构与规律的艺术形式总是让我们感到愉悦。他进一步指出,一切的艺术作品多少总符合构造上的法则。因此“就艺术的客观方面而论,人不是创造者,不过是一个仿造者而已”[12]。然而艺术并不应停留在客观方面,否则人类的艺术将失去其意义,而沦为对自然拙劣的摹仿。艺术还应包含人类心灵特有的独创原则,正是人类心灵中这种特有的想象力,使得“各种不同的主观方面与客观的美相调和”[13]。借助这种自由的想象,我们得以“避免自然法则固定而有规则的特征,而表现一个我们自己的世界——一个反映我们感觉与情感的世界,反映复杂的本能和思想,即我们称为人格的世界”[14]。总的说来,艺术的形式原则是感知的一种功能,而独创原则则是想象的作用。前者需要对自然的结构进行摹仿,因此培养了创作者的观察力与感受力;后者需要赋予符合自然法则的形式以独特的人格,因而鼓励了想象力的茁壮成长。而这种感知力与想象力正是赫伯特·里德赖以重塑人性的关键要素。他认为,“教育可以界说为表现模式的培养”[15],只有通过自我表达,才能对自己获得更为充分的理解,从而方能恢复个体对于一个真正的“我”的觉察,重构一个真正的自我。而良好的表现力正脱胎于灵敏的感知力与丰富的想象力,于是赫伯特·里德便以此为核心,提出了美育的五个目标,以下分别加以论述。由于第一与第二个美育目标关系紧密,最后三个美育目标的内在前提与基础,故而合为一点论述。(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