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在康德为审美主体立法的基础上,对自我如何成为审美判断的主体以及审美判断的特性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探讨,较之康德又加入了客体、辩证的因素。他指出,“在静默的观察——这观察不再指向对于早就认识到的事物的认识,而是好像又一次多余地指向了对象中,在求知欲和已经得到满足的认识冲动的宁静中,在悠然自得的灵魂里,审美意识在发展着。一个对象得到了我们的赞同,我们对它毫无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我们所有的人都作出判断,认为它是正确的,它符合于某种不再被我们审核的准则;我们并不因此就更加重视它;另一个对象没有得到这种赞同,我们也不会劳神费心去改变它。这似乎只是想告诉我们,我们同样拥有某种意识,我们能够控制某种认识,它无非是认识,它不应被引申和运用到任何事物上面。这个能力叫作鉴赏能力;从这方面作出正确的和普遍有效的判断的能力,也首先被称为鉴赏能力;与之相反的方面就叫作没有鉴赏能力”[13]。费希特的这段文字,是其审美判断思想的直接表述,内容极为丰富、深刻。我们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发。
第一,在看待审美判断与鉴赏(判断)能力的关系上,费希特与康德有异曲同工之妙,即认为鉴赏能力属于审美判断能力,所有的基于鉴赏能力的判断都是审美判断;审美判断推重鉴赏能力,以鉴赏能力为根据,没有鉴赏能力的判断不是审美判断。主体鉴赏能力的有无,决定着其判断能不能成为鉴赏判断即审美判断。这是审美判断能否发生的主体条件和前提。
第二,费希特认为,审美判断不等于、不同于认知判断,它“不再指向对于早就认识到的事物的认识”;审美固然要指向对象,但不是指向对象的实存;审美是对对象的观察,而不是对对象的占有,也不是对对象的认识。认识冲动着眼于理性求知的满足,审美是对认识的超越,是超越理性、概念认识之后的静观。这与康德对审美(鉴赏)判断力的定位,有不谋而合之处。康德谈到如果引起判断的“某一表象是那样一种概念,这种概念在对一个对象的判断中把知性和想象力联系起来以求得有关客体的知识”,那么,“那判断就不再与愉快和不愉快相关,因而也就不是鉴赏判断了”[14]。费希特关于审美判断“不再指向对于早就认识到的事物的认识”观点,在审美不同于认识、求知上与康德达成一致。
第三,费希特指出,在“静默”和“宁静”的“悠然自得”之中,审美意识得以发展,审美主体及其审美(鉴赏)判断得以生成。费希特强调,只有从求知欲和认识冲动得到满足的追求中退出来,主体的灵魂进入悠然自得的宁静状态,主体才生成为审美(鉴赏)主体,主体的判断才生成为审美(鉴赏)判断。因为“静默”和“宁静”所营造出来的氛围,适合自我沉浸于一种忘我的状态,沉浸于在对象形式(而非实存)之中心无旁骛的冥想。审美主体在观察对象中的“静默”与“宁静”就是静观,是鉴赏判断的重要特点之一,诚如康德所言,“鉴赏判断纯然是静观的,也就是说,是一种对一个对象的存在漠不关心、仅仅把对象的性状与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加以对照的判断”[15]。康德还强调,鉴赏判断的达成,必须依赖于主体对实用功利、兴趣等欲求的超脱,“对于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来说,这种能力就是判断力,它不依赖于能够与欲求能力的规定相关,并由此直接是实践的那些概念和感觉”[16]。这也就是“决定鉴赏判断的愉快没有任何利害关系”[17]这一首要原则。费希特同样认为,自我作为判断行动的主体,只有在对对象“毫无利害关系”的静观中才生成为审美判断的主体,其静观的对象在剥离了种种利害关系后才生成为美——审美对象。审美主体的审美意识对审美对象的赞同,并没有携带任何其他的利害关系或者兴趣,只是单纯地帮助主体来进行鉴赏判断,所以费希特在一定程度上与康德的鉴赏判断的第一契机(质的规定)达成了一致,即“鉴赏是通过不带任何兴趣的愉悦或者不悦而对一个对象或者一个表象方式作评判的能力。这样一种愉快的对象就叫作美的”[18]。由此可见,费希特关于审美判断既要超越求知的理性认识,又要超脱感性的利害关系的“自我静观”说,不但直接继承了康德的观点,而且在生成论方面有所推进。
第四,费希特提出审美(鉴赏)判断“符合于某种不再被我们审核的准则”,揭示出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的判断,不是凭借确定的概念,但是这种判断符合于某种潜在的心理准则,即符合某种不确定的、朦胧的观念。审美主体在内心中勾勒出不确定、朦胧的观念,如果审美对象恰好符合这个观念,就会唤起审美主体愉快的情感。“某种不再被我们审核的准则”就是这种朦胧的不确定的观念(目的),康德称之为“美的理想”:“那基于最大限度的不确定的理性观念之上,但又不能通过概念而只能由个别表象表现出来的鉴赏的原型,最好称为美的理想。”[19]费希特所说的“某种不再被我们审核的准则”就是美的理想。这与康德的鉴赏判断的第三契机(关系的规定)有所契合:“美是一个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如果这形式无须一个目的的表象而在对象身上被感知到的话。”[20]作为审美判断的主体,费希特的自我以美的理想作为主体作出审美判断的内在依据,从而使审美对象的形式具有无目的的合目的性。(www.daowen.com)
第五,费希特肯定真正的审美判断应该是“正确的和普遍有效的判断”,说明审美主体虽然以个体形式作出鉴赏判断,但其有效性却不限于个体,而是普遍的。费希特强调,在审美中,“我们所有的人都作出判断,认为它是正确的”,可见鉴赏判断的愉快在“所有”审美主体当中引起了普遍的赞同,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有效的。费希特提到的“正确的”判断,并不是停留在是非判断的层面,而是说审美判断符合美的理想(目的),能够引发所有人的普遍赞同。这与康德的鉴赏判断的第二契机(量的规定)有所共鸣:“无须概念而普遍地让人喜欢的东西,就是美的。”[21]显然,在费希特看来,自我作为审美主体对对象形式作出的鉴赏判断,必定能够引发我们不同的审美主体的一致赞同。这是费希特对鉴赏判断普遍性的充分肯定。
第六,费希特将鉴赏判断具有普遍性归因于“我们同样拥有某种意识”,也就是肯定作出鉴赏判断的审美主体之间是有共通感的。“共通感”是康德提出来,他说,鉴赏判断“必须有一主观的原理,这种原理只能通过情感而不是通过概念,但仍普遍有效地判定某物是否令人愉快。但这样的一种原理只能被看作一种共通感(commonsense)”[22]。费希特所谓“我们同样拥有某种意识”就是康德所说的共通感。审美主体的共通感,是一种主观上的必然性,在共通感的条件下作出的鉴赏判断被表现为客观的和普遍的。这与康德的鉴赏判断的第四契机(模态的规定)相一致,“无须概念而被认识为一种必然的愉悦之对象的东西,就是美的”[23]。费希特的自我通过审美判断获得的普遍、必然的愉悦,是建立在不同的审美主体之间的共通感的基础之上的。
综上所述,费希特关于审美判断和鉴赏能力的论述,直接符合康德的鉴赏判断的四个契机,即质、量、关系和模态的层面:在质上表现为无利害兴趣的,在量上表现为普遍有效的,在关系上表现为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在模态上将主观的合目的性表现为必然的。四个方面的规定,通过主体的审美判断规定了对象美的特质。而且,费希特强调了主体只有在对认识冲动和实践(实用功利)欲望的双重超越中,才能作出审美(鉴赏)的判断;同时肯定了审美主、客体是在审美活动中生成的。如果说康德是为审美(鉴赏)判断立法,那么费希特则对康德的鉴赏判断论作出了具体的阐发和部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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