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伦理学同样继承了夏夫兹博里、哈奇生的情感主义,亦即善恶的判断依赖“道德感”,而非理性。休谟说:“哲学普遍分为思辨的和实践的两部分;道德既然总是被归在实践项下,所以就被假设为影响我们的情感和行为,而超出知性的平静的、懒散的判断以外。”[11]又说:“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个品格是善良或恶劣的,为什么呢?那是因为人们一看见它,就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12]要言之,道德判断依靠一种直觉,并让人感到快乐和不快。道德判断的情感与直接的感官刺激绝不相同,因为一个行为是由一个有生命、有理性的生物作出的,所以道德判断针对是促动一个行为的动机或意图:“当我们赞美任何行为时,我们只考虑发生行为的那些动机,并把那些行为之认为是心灵和兴趣中某些原则的标志或表现。”[13]
不过,道德判断及其实践也包含有一些疑难之处。与夏夫兹博里确立的原则一样,休谟认定善恶的标准并非个人的利益,所以道德判断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它不受个人利益的影响:“我们只是在一般地考虑一种品格,而不参照我们的特殊利益时,那个品格才引起那样一种感觉和情绪,而使我们称那个品格为道德上善的或恶的。”[14]然而,休谟并不像夏夫兹博里和哈奇生那样,理所当然地认为,或者只是通过思辨来推断,人性中本来就能超脱自我利益和自私情感,因为这与他的经验主义哲学体系不合,也与事实不符。从事实看,休谟说人性中有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两者倾向:“没有任何现象向我们指出,有那样一种不考虑到人们的优点和其他一切条件的对于人类的爱。”[15]从认知心理的角度看,人起初只能知觉到具体的印象和观念,而不能领会共同利益这种抽象观念,或在情感上为其所触动。
所以,从具体的印象和观念,以及自我利益和自私情感,到共同利益和超脱的情感,必然有一段曲折的路程。这个转换无论如何都遵循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为了化解自私和慷慨两种天性之间的矛盾,休谟把道德区分为两个类型,一个是主要处理财产关系,维护公共利益的正义,这是人为的德;另一个是利于社交快乐的自然的德,如仁慈、慷慨、勇敢、审慎等。自然的德并不涉及公共利益,但仍需要人们普遍地认同,这需借想象之力。拥有一所豪宅的人令人尊敬,却与我自己的利益毫无关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想象到豪宅给这个人带来舒适,“我们借想象之力体会到他的利益,并感觉到那些对象自然地使他产生的那种快乐”[16]。一个人具有勇敢而审慎的品质,纵然他是敌人,也仍会让人敬重,这也是想象的作用,想象使我暂时忽略眼下的敌对处境,从一般的层面来判断其品质。(www.daowen.com)
正义这种人为的德,针对的是超越所有人之上的公共利益,固然需要我们对具体的人的利害有所想象和同情,但还需要人们之间建立契约,由此道德感对遵守和违背契约的行为作出情感判断。契约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抽象的,但人们会发明一些手段来使其变得具体形象,使其容易给人强烈的印象和情感,例如用某种事物来象征公共利益,犹如在宗教崇拜中设定仪式和圣物。此外,人们也通过教育来强化正义的情感,比如塑造一些榜样,增强人们维护正义的荣誉感,以教导人们服从正义是有利的。
显而易见,无论是哪种德都需要服从一般的人性规律,而想象的力量尤为重要,正如它在审美判断中一样。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审美与道德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因为它们都需要一种超脱的态度,因而是相互沟通,相互作用的。然而,休谟对两者关系的探索绝非停留在理论的辨析和推演上,因为无论是美还是德,都要体现在社会交往的具体情境中,并实现于其中,抽象的美与德并不具有实际意义。简言之,休谟主张一种建构主义,在此视野中,美与德促进社会交往,又在社会交往中交织在一起;道德是审美创造和鉴赏的动力,而审美是道德实现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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