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笔迹检验:意义与实践

笔迹检验:意义与实践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笔迹检验中,如果认定物证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是同一人的笔迹,就确认了文件上的字迹就是该人所写,否则便可排除嫌疑。可见,笔迹检验在案件侦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迹检验案件种类繁多,检材字数有多有少,书写工具、书写材料和书写条件等不尽一致。

笔迹检验:意义与实践

(一)笔迹检验是一项极具生命力的专门技术

笔迹检验的对象就是文件物证上的笔迹,它是手写的字迹。手写字迹始终是人们利用文字记录语言、表达思想,进行书面交流的主要的基本手段。书写不讲场合、条件,是十分方便的一种方式。在印刷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办公自动化技术设备完全普及后,可能在一些场合会代替手写,但手写绝不会被人们抛弃。那些不拘一格的便函,即兴留言,对呈报公文的批示,尤其是对文件内容表示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签名等不会消失,并很可能会留下嫌疑人的笔迹,所以,笔迹检验是一项极具生命力的专门技术。

(二)笔迹检验在案件侦破中的重要性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事物,就像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不同人的笔迹也不完全相同。不同人的笔迹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并不是每个笔画、每个字都完全不同,而是在笔迹总体或特征总和上各不相同。一个人的笔迹能够反映出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不同人笔迹的差别是由个人书写习惯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书写技能与习惯的形成,要经过不断的书写练习和反复的书写实践,一旦形成后很难改变。一个人的书写习惯直接与个人心理活动特点、生理和外界因素影响等有关,所以,任何两个人书写技能与习惯形成的主客观条件都是不同的,这决定了每个人的笔迹各具特点,分析一个人的笔迹特征能够对书写人进行个体识别和同一认定。

在笔迹检验中,如果认定物证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是同一人的笔迹,就确认了文件上的字迹就是该人所写,否则便可排除嫌疑。如果法律和证据表明,留下笔迹的人就是犯罪人,那么认定书写人的鉴定结论就是证实犯罪人的重要证据。个别因怀疑其在案件中留下笔迹而被错捕、错判的被告人,经笔迹鉴定做出否定同一的结论,从而得到平冤昭雪。如果在案件中出现的字迹与本案无直接联系,是作案人有意或无意中留下的他人写的字迹,认定该字迹的书写人后,可通过该人查找犯罪嫌疑人。可见,笔迹检验在案件侦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笔迹检验的关键环节

笔迹检验是把语言学生理学、物理学、化学数学及有关技术学科的知识与方法作为检验的手段,使用的方法是特征归类比较检验法,检验的程序是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作出鉴定结论。笔迹检验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吃透”检材

“吃透”检材,就是“吃透”检材字迹特征、书写习惯和变化规律,掌握本质特征的特定性。笔迹检验案件种类繁多,检材字数有多有少,书写工具、书写材料和书写条件等不尽一致。各种因素的影响形成特征的变化错综复杂,检验时要针对检材的字迹、内容、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即使检材字迹表面看来无伪装,也要提防狡猾的犯罪分子故施伎俩,以虚假的表面现象迷惑鉴定人员,造成判断失误。所以,“吃透”检材是与样本字迹比对之前的首要前提。(www.daowen.com)

对检材字迹特征的认识不是一次能够完成的,必须反复检验,仔细观察,深入认识。只有认真分析每个字、每一个笔画的细小特征,将其“掰开”了、“揉碎”了,才能比较全面、深入地“吃透”检材。确定特征,要在“准”字上下功夫,确定特征准与不准,将直接关系到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性质、特征的价值等方面的评断。

2.了解案情

了解案情不仅要了解案件发生时间、地点、现场环境和嫌疑人年龄文化等有关情况,还要了解对嫌疑对象怀疑的根据。检验时应以文字特征为依据,适当考虑案情,这样有助于鉴定人对特征的主观、片面认识里注入客观分析的因素,避免孤立地机械比对,使其拓宽思路,辩证地分析符合点和差异点,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对个别复杂的疑难案件,特别是当检验意见与调查不一致或鉴定结论没有足够把握时,更要把案件的详细过程,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等搞清楚,切忌偏听偏信。鉴定结论要十分慎重,不得盲从、草率,否则就会导致失误。

3.调查研究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这是检验过程中解决疑难问题的一种辅助和有效办法。通过亲自调查,把那些检验中存在的有关疑问搞清楚,并认真分析符合点和差异点,特别是研究差异点的成因,有助于作出客观的符合实际的鉴定结论。调查前要准备好提纲,明确主要解决哪些问题,要逐一地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切实弄清楚真实情况。只有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才能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只有深入实际,才能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

4.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是在比较检验的基础上对符合点和差异点各个方面的特征分别进行归纳、整理之后,进一步分析矛盾双方各自所具有的特征、总和特征的质和量,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综合评断不是现象的罗列,也不是单纯的数字堆砌,更不是机械的凑合,而是把各个独立、相互关联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展示出来,再次比较。在分析特征的“异”“同”时,要分别理顺关系,使各种特征互相衔接、贯通,成为有机联系的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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