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者书写习惯主要应用于笔迹鉴定和人身识别两个领域,通过对笔迹中个人书写习惯的分析从而确定书写人。
(一)用于进行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通过检验案件中涉及的笔迹材料,最终得出检材及样本与案件有关的多份材料、一份材料的若干地方是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的结论。
1.认定两份文书上笔迹是否由同一人书写
在认定与案件相关两份文书上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时,无须再寻找其他样本材料,通过对两份文书的检验,对其中符合点及差异点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作出两份笔迹是否同一的判断。如若结论为肯定同一,则可认定书写人;如若为否定同一,则可以排除书写人嫌疑。但认定文书上字迹或签名是否由本人书写时,必须要有该人的手写文字材料以供比对使用。比较常见的是在敲诈勒索、恐吓案中,将敲诈勒索、恐吓信件与嫌疑人笔迹样本相互比较,从而得出结论,为侦查破案指明方向,为认定嫌疑人提供依据。
2.认定与案件有关的多份文书笔迹是否由同一人书写
在认定与案件有关的多份文书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时,将多份文件的相同字、笔画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与差异点,并根据符合点与差异点质量的高低,来作出是否同一的判断。这主要应用于票据类笔迹检验的案件中,由于票据的笔迹数量少,笔迹特征难以准确判断,故需采集大量样本以供比对。
3.认定同一文书上的若干处笔迹是否由同一人书写(www.daowen.com)
在认定同一文书上的若干处笔迹是否由同一人书写时,亦不需另行寻找笔迹样本,将文书上的若干处笔迹进行比较即可。在实际生活中,一部分人在借贷纠纷案中,企图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改变借条中的内容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但利用笔迹鉴定却可以确定借条上的几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文书是否存在变造的事实。如果鉴定出借条确实存在变造事实,还可显示因变造而破坏的原文字内容,在可能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分析确定具体的变造方法等。
在民事案件中,如遗产纠纷、借贷纠纷等都亟须笔迹鉴定来解决矛盾,进而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在刑事案件中,笔迹检验也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可以为案件承办人员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二)用于进行人身识别
如每个人的指纹各不相同一样,书写习惯亦是如此,且此特性也必然会表现在笔迹中。书写习惯形成后,基本稳固不变,而在有意识支配情况下,又可以改变,如左手伪装笔迹、故意快写或慢写、故意改变字形、高水平书写者伪装成低水平书写等等。但是不论书写人如何伪装,从其笔迹中反映出来的其本质性的特征却不会因此而改变。在此基础上,加之书写者笔迹所表现出的质量较高的符合点特征,便可对书写人作同一认定。可见,通过笔迹进行人身识别是以同一认定理论为基础的。
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用高科技进行人身识别的技术也层出不穷。传统的个体识别是通过识别以钥匙为代表的物体和以暗语为代表的可记忆情报来进行的。为提高个体识别的可靠性,防止犯罪,利用特定性和稳定性极高的生理特征和行为特征作为安全防范措施的个体识别技术正在被研制开发。有些还处于研究阶段,有些则已应用到社会生活中,例如指纹、唇纹识别技术等等。但是,不可不谈的是上述几种方法不仅价格昂贵,使用成本较高,仪器维修费用不菲,而且还需专人操作、维护,故目前使用者较少。在这种情形下,利用笔迹进行人身识别便显得性价比极高,不仅不费分文,而且不必担忧维修。用笔迹进行人身识别,不仅提高了工作人员工作效率,而且也为笔迹书写者节省了时间,进而达到了双赢的局面。
因此,目前社会许多领域都需以具有本人亲自签名的资料为凭借来办理业务,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如刷卡消费、银行柜台办理业务、确认身份信息、失物认领等方面都需本人签名,就是以笔迹各不相同为基础而进行的。如若日后出现经济纠纷等情况,书写人不承认其所书写的内容,便可通过笔迹鉴定进行人身识别,认定书写人,以防书写人抵赖,为认定书写人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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