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笔迹检验的应用十分普遍。笔迹检验案例较多,历代均有记载。有伪造契据的,有讹诈田产的,有政治陷害的,还有盗劫诬告的、杀人嫁祸的,等等,不一而足。在这类案件侦破中,笔迹检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国古代对摹仿的笔迹尚不能识别,直到清朝乾隆时期,对摹仿笔迹伪造的契据仍束手无策,只能通过其他方面发现破绽。我国古代笔迹检验,除常规检验方法外,主要是从伪造方法和时代等方面的特征上来进行识别。
1.利用伪造方法特征进行鉴别
我国古代不论是信函、契据还是公文均系书写而成。为了鉴别其真伪,古人不但注意研究笔迹的比对检验技巧,还注意研究和发现伪造方面的差异。
据《折狱龟鉴》记载,垂拱年间(公元685—688年),湖州小吏江琛以“与徐敬业反书”告刺史裴光谋反。武则天差御史查办。裴光说:“书是光书,语非光语。”前后经办者三人,均不能决。她又差张楚金办理,楚金初亦不解,后将反书向日观之,乃见反书系补茸而成,遂集州县官吏,令江琛以书投水中,则字字解散。原来反书是江琛切割裴光书信中的字迹拼凑而成。在事实面前,江琛只得承认诬告罪。
又据《棠阴比事》记载,宋代陵州仁寿县江县令,办理一起讹诈田产案件。讹诈者提供的田契,看上去好似年代很久远的样子。某郎中展开视之,曰:“若远年纸,里当色白,今表里如一,伪也。”讹诈者服罪,供出田契系用茶水浸染而成。
由于书写容易失错,古代粘补法的应用十分广泛。像江琛诬陷案一样,古代不仅常有人将粘补法用于伪造契约文件中,即使真实的公文、契约也免不了需要粘补。因此因文、契粘补而发生争讼的案件屡有发生。为了杜绝这类案件,古人采取了防范措施,规定:凡需粘补者,俱于紧要处,纸背盖用图记,并于辞内批明以杜讼源。
2.利用印章印文的真伪进行鉴别
我国至少从春秋战国时代开始有印章,以示官位。印章不同,官位不同。由于印章系官方拥有,所以印章盖印于公文、文件上,印文就成为文件真实性的凭证。若伪造技术粗糙,就容易分辨真伪。后来摹仿笔迹、仿刻印章成了伪造者的专门技巧。家喻户晓的《水浒传》中就有一段军师吴用用计请摹仿名家的圣手书生萧让、仿刻大师玉臂匠金大坚上山,伪造信、印救宋江的生动故事。于是鉴别印文真伪便成了一种专门知识。这也为笔迹检验提供了一种方法。(www.daowen.com)
据《折狱龟鉴》记载:“王珣少卿,知昭州,有告伪为州印者,系狱久不决,吏持其文不类州印,珣为索景德(1004—1007年)以前旧牍,视其印文,则无少异,诬者立雪。盖吏不知印文更时也。”这是印文检验的实例。印章真伪若被证实,文件真伪也就不难鉴别了。
古代对成文时用印章先后也作过规定。历代行文程序均是先写字后用印,唯元代允许先用印。先用印叫空印,即先朱后墨。于是先朱后墨或先墨后朱,也成了发现伪造文件的重要依据。
据《折狱龟鉴》记载,宋代眉州孙某伪造田契,欲夺族人田产,久不能辨。后转运使委托彭州九陇县令章频验治。章频辨出“券墨浮朱上,必先盗用印而后书之”。孙某伏罪。可见至少数百年前我国已经能鉴别印文与笔迹形成的次序了。
3.利用文件的内容与文字的时代特征进行鉴别
古人常根据文件内容与文字的时代特征,来揭露伪造事实。据《折狱龟鉴补》记载,广东嘉应李姓甲乙各呈族谱争讼。两份族谱俱系万历二年(1574年)修,彼此有所不同,明有一真一伪,经再三披阅,见甲族谱有“丘”字,乙族谱有“邱”字,于此发现弊窦。因雍正元年(1723年)奉上谕为避圣讳,将“丘”字加耳旁,此前并无“邱”字,乙呈之族谱既万历二年所修,却用“邱”字,显系伪造。乙语塞,案遂结。此案用的是“丘”与“邱”的时代特征断的案。
《折狱奇闻》记载,清代湖南清泉谢嗣音被告于官府,言其祖为尚书之仆,后窃资潜逃,并呈卖身之契为证。谢闻讯惧之。忽一老者请见,愿助谢解难。谢示以文契抄件。老者翻阅良久指出:“吾邑向属衡阳,至乾隆22年(1757年)始分衡阳之半为清泉。今其所呈文契系雍正年间(1723—1735年)所书,则当称衡阳人,安得清泉县乎?一字之虚,通体即伪。”谢控于官,遂将原告定罪。此例是用了地名的时代特征揭示伪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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