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课题组以职业为基础,以经济资源、组织资源、文化资源占有为标准,将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成员划分为十大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干部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经理人员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并且指出上、中、下三个层级的位序基本确立。[13]其中形成中国中产阶层的成员主要来源于干部阶层的下层、私企业主的下层、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办事人员中上层、个体工商户中上层、商业服务人员中上层八大阶层。
(1)全社会的中产阶层状况。作为中坚力量的中产阶层是社会的“发动机”、“稳定器”和“平衡轮”;在安全生产(职业劳动安全)领域起着维护安全的强大功能。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曾经预测,目前中国中产阶层人口规模以每年1%的速度在发展;[14]按照他所主持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迁”课题组的调查估算,2013年底中国中产阶层占总人口约31%。[7]与欧美发达国家超出50%的中产阶层比较,还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历程。由于安全生产(职业劳动安全)是覆盖全社会的,因而也可以视为安全生产(职业劳动安全)领域的中产阶层比例。
在高危行业,中产阶层成员比重可能更低一些,如2007年我们在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劳动安全)调查中发现,很多煤矿的中产阶层(部门经理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服务人员等)非常少,尤其是私营煤矿,除了几个老板,就是人数众多的矿工,专业技术人员相当缺乏,阶层结构非常单一。这样的后果在于:一方面,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安全工程技术开发研究和安全维护;一方面,没有广大中产阶层带动庞大的底层矿工与矿主抗争,进行安全维权。[10]
(2)目前全国农民工是安全生产(职业劳动安全)领域最活跃的人群,分布在很多高危行业,从事着脏、累、险、差的活儿,生命安全健康朝不保夕。很多安全事故调查发现,事故死难者中80%~90%都是底层农民工。根据国家农业部公布的数据,2013年全国农民工人数达到2.6亿人,占全国就业劳动力的34%左右。他们的命运非常苦。2007年我们在煤矿安全调查时,接触的一位农民矿工还开玩笑地说:要是发生事故死在煤矿,能拿到20多万元赔偿给孩子上大学也不错嘛。[10]虽是开玩笑,可这话听起来很心酸。(www.daowen.com)
关于底层从业人员的安全权利,新旧版《安全生产法》都做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从旧法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
2007年12月5日,山西洪洞新窑矿难发生后,几个矿长召开紧急会议决定不报警;于是50名没有任何救援经验和训练的矿工自发下井救人,但再也没有上井回来,全部牺牲在井下,属于次生事故。为此,矿上几十名愤怒的工人将第一矿长围起来痛殴,他才跪在地上,拿起手机报警(据说爆炸发生时仅2号煤层就有100人左右,如果及时报警,3个小时内大部分人都能救出来,2号煤层最多死七八个人,但最后死去105人)。[15]这种行动所反映的只是矿工在安全危机关头迫不得已发出的“最后吼声”和最后行动:为迫使矿长报警救人而鞭笞矿长。这也表明,目前整个煤矿领域在底层安全维权方面,缺乏一种有效机制,表现为结构性失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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