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选择上述哪种方案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与措施,具体如下:
1.规范居住证与积分落户制度,合理制定农民工的落户条件,保障农民工在城市的公平就业。在实行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制度,以及制定落户条件时,地方政府一方面要防止落户条件过于苛刻,而使真正需要的人才无法落户;另一方面要防止由于落户前以及落户时的差别待遇而引发农民工的不满。不同规模的城市由于落户的条件与原则不同,在政策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首先,对于实行积分落户制度的特大城市来说,一方面,虽然大城市、特大城市可以根据自己的城市规划来确定应该引进哪类人才,以及允许哪类人才落户,但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防止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挑选或者排斥,就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或者措施来加以防范,否则将导致农民工落户上的不公平。尤其避免地方政府将积分落户制度作为其排斥农民工的理由。例如将年龄、投资纳税等作为积分的标准。有研究表明,那些有技术专长的、长期携家属在城市居住和务工的80前农民工,相比80后农民工,其留城意愿更强烈,且也较为稳定。以年龄作为积分的依据很容易将这部分人排除在落户范围之外,这既不利于城市吸纳人才,也容易引发农民工的不满,影响积分落户制度的效果。
另一方面,特大城市将普遍推行居住证制度,且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享受公共服务与福利待遇上是存在差别的。但我们应该进一步思考这些差别待遇是否真的合理。从理论上看,农民工进城为所在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就应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而不应该以居住或参保年限作为限制他们享受平等权益的理由,尤其是与农民工就业关系较大的就业服务、就业扶持、社会福利与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并且,应该出台更加细致的操作规范,对如何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的权益做出规定,避免以居住证为理由将农民工排斥在公共服务与福利待遇之外,否则居住证很可能变成另外一种身份歧视的载体。
其次,对于限定落户条件的大、中城市来说,应合理确定落户限制,避免在落户条件上过于苛刻,具体应注意的问题与特大城市类似。应加强对大、中城市农民工落户限制的评估与指导。
第三,对于完全放开的小城市以及小城镇来说,政府对放弃农村户籍的进城农民可以给予适当的鼓励。比如,“土地换住房”或“土地换社保”。在鼓励农民就近转移落户的过程中,切不可因短视而采取过度有利于农民的政策。现在比较有争议的讨论是关于“农民带地进城”,以鼓励农民进城。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本研究认为,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吸引农民工进城,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长期的,这对城镇居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会损害到种地农民的利益,还会威胁到粮食安全等。同时,健全就业服务机制,全面为放弃土地进城落户的农民工提供就业指导、培训与信息咨询等服务,并形成制度化体制机制,使农民工能够顺利实现就业。
2.通过产业转型升级与结构调整,推动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在政策配置方面适度向小城镇和小城市进行倾斜,提高对农民工就近落户的吸引力和就业福利,缩小与大、中城市的社会福利与保障水平的差距。提高小城镇和小城市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其与大中城市的差距,有利于提高农民工在小城镇和小城市就近落户后享有的就业福利,从而提高小城镇和小城市对农民工就近落户的吸引力。这一方面需要加强政策引导、产业引导和观念引导,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快发展中小城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接能力,以就业带动、促进人口集聚,引导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逐步实现人口的合理均衡分布。另一方面,应出台激励政策,保障小城镇的地方政府有足够动力去接收进城的农民工。“比如,政府可以将统一安排的建设用地指标,或者中央给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金额与当地政府解决落户的进城人口数量相挂钩。”[3]
目前我国正处于产业转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决定了产业结构调整必然影响就业结构,同时对劳动力水平和能力提出相应的要求。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力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就业状况必然也会受到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鉴于我国经济环境复杂,各地区产业结构,发展水平差异大,并且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农民工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的现实问题,可以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契机,积极引导农民工合理流动与就业。为此,产业结构调整必须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劳动力的现实情况,平衡好农民工就业与产业结构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发展劳动密集产业,逐步推进劳动密集产业的区域转移;加大第三产业发展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工合理流动与就业。
(1)逐步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制造业的影响,提高就业岗位的质量。
我国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如产业层次低,资源浪费严重,技术含量低,产业集群度低且产业链不完整等,在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有些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从长期来看也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www.daowen.com)
现阶段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仍是我国的优势产业,制造业、服务业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重点行业。很多研究表明,将生产从传统经济转移到现代经济,特别是转移到贸易和工业产品,能够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且,制造业通过与其他经济部门关联,以及有产生创造收入的效果,具有直接或间接创造高质量就业岗位的潜力。
需要注意的是,产业的调整将牵涉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珠三角、长三角这些东部沿海地区。所以,调整速度和幅度不宜过快过强,应结合农民工就业需求,逐步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给农民工以适应的时间与空间。
(2)引导调整产业的区域分布,合理组织农民外出务工。
现阶段农民工就业的输出和输入区域不同,劳务输出大省集中于中西部地区,但这一区域的经济发展落后,产业集中度低,规模经济效益差,同其他地区协作程度低,整体竞争力弱。而珠三角、长三角等农民工主要的就业地区,其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企业也面临着升级和转移。特别是随着贸易及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上升、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产业调整优化和转型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政府应推出相应措施,积极促进产业结构区域的合理化分布,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迁移至内陆中西部地区,以产业转移实现地区间协调发展,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产业进步,同时实现农民工就地就业。
(3)适度保护劳动密集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稳定农民工就业。
由于我国经济外向程度高,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出口贸易中小企业,很容易受到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和冲击。而农村劳动力过剩的现状需要大量的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虽然这类企业有着高消耗、低效益等缺点,技术创新能力弱、生存能力差,从长远来看是需要调整甚至取缔的,但它们却能切实提供大量的农民工劳动岗位,因此在短期内应该适度保护劳动密集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以稳定农民工的就业。
(4)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扩大第三产业对农民工就业的吸纳能力。
第三产业对劳动力吸纳力强、就业弹性高,同时,服务业往往是新就业岗位的主要提供者,且具有为制造业发展起到补充作用的潜力。目前,虽然农民工在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有所提高,但仍然偏低,第三产业存在较大的吸纳农民工的空间。我国当前第三产业的比重整体还不高,产业发展滞后,对第一、二产业转移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承接力差,应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推行相关政策,鼓励第三产业的改革创新,提供更多适宜农民工就业的岗位。
事实上,户籍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当社会进步与经济的发展能够使得全体国民都享受到平等的、无差别的权利与福利待遇时,其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取消户籍所带来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是未来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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