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同规模城市间的就业环境、福利待遇以及社会服务等有较大差异。对于大、中城市来说,由于其总体的社会服务与福利待遇水平较高,农民工更倾向于在这类城市落户。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1年对全国的20多个城市开展的调查发现,外出农民工希望在地级市以上的大中城市定居的占到一半以上,大部分是选择要在就业地定居,希望在县城和小城镇定居的还不到40%,而选择今后要回到农村定居的还不到10%。由此可见,农民工更希望到大城市就业定居,而大、中城市的接纳能力有限。在落户政策上,无论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还是新出台的《意见》都指出,大、中城市可根据自己的城市容纳程度,通过以稳定就业、稳定住所或参保年限等为条件,确定合理的落户条件或积分落户制度,合理有序地开展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工作。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农民工仍然倾向于选择到大城市落户,而大城市对农民工落户数量与条件的限制在没有相应公平、合理的实施措施相配套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农民工城市居民身份获得的新歧视因素,由此可能带来的问题也是突出的:(1)居住证使得原本隐蔽的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公平或歧视公开化。新出台的《意见》中指出,“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但同时也强调“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居住证与落户之间的差距,有可能导致持有居住证的转移人口因未满足流入地所要求的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而被排除在某些公共服务之外,并使得这种被排斥合理化、公开化。对于农民工城市就业来说,居住证与落户相比仍然在就业服务等方面存在差别待遇,农民工也有可能因此而得不到应有的就业服务与就业扶持,从而在城市就业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改革中要防范城乡二元差距继续转变为城市内部的新二元结构。(2)容易造成非户籍人口之间新的不平等。[2]在一些大城市的积分落户制度中,积分落户细则中对不同年龄的落户人口给予了不同的积分,越年轻的在年龄积分上的得分就越高。例如,天津的落户细则中规定: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积分为20分,36至45周岁积分为10分,对于45周岁以上的则没有年龄积分。这样的细则虽然对于优化流入地的人口结构是非常有利的,但这些限制条件本身就存在着差别待遇或具有歧视性,从而在非户籍人口之间制造了新的不平等。有的城市对落户人口的居住条件、投资纳税情况等都制定了较为严苛的条件,但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这些条件是否真的公平、合理是十分值得商榷的。并且,若在这些限制条件下没有一些辅助的措施保证落户细则实施的公平性,则更容易引发新的不平等。
2.有可能阻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配置
按照上述大、中城市的落户条件与积分落户政策,转移人口需要在流入地居住一定年限后才能获得资格落户,若要迁移到另外一个流入地,则又要累计居住一定年限后才有可能再次获得落户资格,这就阻碍了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并加剧人才在地区间的分布不均。(www.daowen.com)
小城市与城镇虽然都放开了落户限制,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匮乏的限制,城市(城镇)整体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在一些小城镇出现了农民被市民化的现象,即农民的户籍是进城了,但农民落户后手上还有地,同时也没有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无法实现城镇居民享有的服务与福利覆盖全部的转移人口。这样,一方面导致原有城镇居民与新落户转移人口在社会服务与福利待遇之间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导致小城市和城镇对人才的吸引力有限,优质的劳动力依然倾向于向大、中城市流动,使得小城市和城镇人才供给更加紧张,人才的短缺将更进一步限制小城市和城镇的发展,并形成人才流失与地区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
另外,在小城市和小城镇进城落户的农民通常手上还有耕地,依然能够获得政府所发的农业补贴,若其同时还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这对城镇居民又是不公平的,容易导致原有城镇居民与新落户转移人口之间的矛盾,也不利于政府的统一管理。因此,如何解决落户转移人口所保有的耕地是未来城镇化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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