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8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民大量外出打工动因的宏观社会结构和制度的解释,学界主要借助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型[16]和托达罗的“预期收入假设”[17]。更细致的分析则有推拉理论及对中国社会推拉因素的具体总结。[4]从行动主体及其社会关系来说,大多数的研究都认为年龄、性别和婚姻状况是影响农民外出的重要变量,教育程度对外出打工的作用则不一致,社会网络具有一定的作用。[18][19][20][21][22][23][24]从劳动力市场分割来说,几乎所有的研究都肯定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比处于低端、受歧视的劳动力市场,但外出打工的收入要高于在家从事农业的收入,收入差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25][26][27][28]
这些研究的结论尽管有所不同,但几乎都肯定农民外出打工是一个理性行为[5],因为外出打工的决策是家庭的合理分工[6]和对收入与风险的理性评估。
如果说,农民或农民工外出打工基本上是一个理性行为的话,那么,农民工要在城镇落户则会更为理性:相对来说,外出打工决策的成本利益比较主要是在家乡农村的劳动所得和外出到城市打工所得的比较,也就是农业收益和打工收益的比较,而且外出打工一般也不涉及房产转让;而入户作为永久迁移决策,必须考虑家庭成员的整体利益,必须考虑城市所获得的福利(如孩子教育和社会保障)与农村利益(土地和房产)的置换是否得利,必须对城市利益(如工作与福利)有稳定的预期,等等。因而,入户必然是一个以家庭为单位的理性选择。
中国的农民还基本属于小农的范畴,他们在进行理性选择时,有其自身的特点:以生存伦理为基本逻辑[7],实行“安全第一”的基本原则[8],不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9];看重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缺乏长远预期,持保守主义的原则[10];有着特殊的家庭责任感,主要以家庭而不是个人作为决策单位[11];以人际传播的信息为主要选择信息源,乡村的人际网络是影响决策的重要因素[12];老一代农民对土地有特殊的依恋[13],等等。
农民入户城市是一个谨慎的理性选择,这一理性选择是在一定的制度背景下进行的。制度背景的主要特点是:
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除了上学(大学、中专等)、参军转干和少量招工外,农民基本上不能获得城市户籍。这种制度造成农民永远是农民、农村永远是农民的家,“生于斯,死于斯”的稳定、刻板的预期。
高度受限的农村土地制度: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定,农民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只有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土地的产权是集体的,国家可以征收但个人没有权力买卖,所有土地(耕地、山林、水面等)不能买卖,只能流转。所以土地更多是以出租的形式而非买卖的形式流转。这样形成的土地市场是高度受限的:没有产权交易,因而也没有买卖市场,只有租佃市场。[14]
高度受限的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制度:和土地市场稍有不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产可以进行有限度的买卖(比如在本村村民中买卖),但不能在全社会范围里交易。因而,这也是一个高度受限的不完全市场。
这些制度一方面对农民形成了硬约束,土地和房产不能进行充分的市场交易,因而也不能获得正常市场交易中的价格补偿;另一方面又对农民形成了软约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对市场采取排斥和管制,市场的活力几乎荡然无存,这样就加强了传统小农的保守主义和风险意识。国家试图通过农民(农民工)入户城市的行为解除或冲破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但并没有相应地改变农村的土地和房产制度以解除其羁绊。
我们将上述讨论总结为下表:
表1 中国农民工(农民)入户城市理性选择的基本特征
如果我们可以确定农民工落户城镇的行为是高度理性的,那么,他们在家乡农村的房产就必然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这是因为,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大量农民外出打工挣钱,除了家庭的日常开销之外,所余资金大多用来建房,一栋栋小楼新起于山边田野,花费了一个家庭几乎所有的积蓄。附表3描述了农村住房建设的基本情况,表中数据显示:
1.2013年,全国农村农户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了1万(10,546.66)亿元;该年度农村农户竣工房屋投资额为7,24956亿元,占该年度农户固定投资额的6874%,上年度的7367%;该年度农村农户竣工住宅投资额为6,73592亿元,占农村农户竣工房屋投资额的92.91%。(www.daowen.com)
2.从1990年到2013年,全国农村农户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平均为4,08759亿元;农村农户竣工房屋投资额年平均为2,80192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8.55%;农村农户竣工住宅投资额年平均为2,54771亿元,占竣工房屋投资额的90.93%。
3.2013年农村农户竣工住宅投资额(6,73592亿元)占农村居民纯收入(56,009.48亿元)的12.02%,占农村居民工资性纯收入总额(25,344.32亿元)的26.58%;从1990年到2013年年均农村农户竣工住宅投资额占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比例为10.9%,占农村居民工资性纯收入的30.15%。
这也就是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中近70%投入房屋建设,其中90%以上又是投入住宅建设。农村居民把每年纯收入的近11%和工资性纯收入的30%投入住宅建设。住宅成了农民财富积累的基本甚至唯一的载体。
但是,农民的住房不仅仅具有经济或财富积累的意义,也不仅仅只是解决住的基本生活需求,它还具有其他功能:承担家庭责任与义务的载体,标示能力与成功的符号,等等。[15]
由于受到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或农民工对入户城市、成为永久的城市居民缺乏预期,当他们有金钱积累时,并不是用于到城市买房,而是用于农村建房,也几乎只能用于农村建房。[16]此外,当农村建房成为一种潮流或时髦后,先建好的一栋栋房屋就成了一个个标杆,进而转化为一种压力,没有建房的人必须跟上,于是建房行为具有趋同性,造屋建房就成为一种文化。
所以,农民的建房行为不仅是经济的,而且是社会和文化的。房屋既是物质财富的基本载体,也是能力与成功的标杆。房产,作为农民或农民工人生心血的积淀,将其财富、责任与荣耀都包含在内。农民工理性地考虑房产问题,就不仅仅是经济理性,还包含着更为丰富的社会乃至文化涵义。[17]
在农村,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也非常重要,但是,我们为什么要重点讨论住房而不是土地呢?除了土地问题讨论较多之外,一个基本的理由是:由于现有土地制度的限制,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较少,对土地的经营基本是掠夺式的短期行为。农民或农民工将自己获得的主要资源集中投入到住房。
然而,现在城镇对农民逐步敞开落户的大门,中小城镇甚至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可是,进城落户,永久成为城镇居民必然面临着怎么处理农村房产的问题,因为房产凝结了农民一辈子的心血。
总而言之,农民工进城落户永久迁移对他们来说是一个重大决策,是人生的重大转折,因而必然是一个谨慎的理性行为。这一行为受到中国长期的二元结构的基本社会制度(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高度受限的农村土地和房产市场)的硬约束,也受到由于这些制度所加强了的小农价值观念的软约束。
从理性选择理论结合新制度主义的基本逻辑出发,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家乡农村有新建住房显著降低农民工在打工城市的入户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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