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事理自证法则:医疗过失理论研究

美国事理自证法则:医疗过失理论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美法中,减轻患者对于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的重要法则是事理自证法则。这两种类型不需要专家证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适用事实自证法则,主要理由是:在这两种情形,一般人就有能力判断,患者所受到的伤害应当是医师的过失造成的。医疗伤害事件本质上极为复杂,不应该因此而限制事实自证法则的适用,现今美国多数法院已经允许专家证言与事实自证法则并存。

美国事理自证法则:医疗过失理论研究

英美法中,减轻患者对于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的重要法则是事理自证法则(Res ipsa loquitur)。Res ipsa loquitur,原意是事实自己说明(the thing speaks for itself),英国法院法官在1836年Byrne v.Boadle[8]案中确立了该原则的适用。两年后,在Scott v.The London &St.Katherine Dock Co.[9]案中,法官将该法则的适用进行了更详尽的阐释。简单地说,该法则是一种证据法则,允许一般人依据当时的情况由经验法则去推论过失已发生[10]。该法则允许但不强迫一般人在某种情况下可作出有过失的推论,其适用的要件为发生事故的工具(instrumentality)在事故发生时是在被告排他的支配下(under the exclusive control)。在通常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如果不是因为享有排他支配的被告有过失,事故不至于发生[11]。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州已普遍接受该原则的运用,1965年《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328条D项更是将该原则作为一种证据方法正式列入其中。

Res ipsa loquitur的法律效果,依美国田纳西州法院法官在Sullivan v.Crabtree一案中的意见,该法则有三种不同的法律效果:第一,过失推论(an inference of negligence)。不要求被告对表面证据提出反驳,原告也不能申请直接判决(direct verdict),且只要被告提出其他原因也可能造成损害的充分说明,该推论即可被推翻;第二,过失推定(a presumption of negligence)。如果被告没有提出反证驳斥推定,就会被认定为有过失;第三,举证责任转换(shift the ultimate)。要求被告需另外提出优势证据(a preponderance evidence)向陪审团证明损害并非由其过失造成。[12]

其实,该法则的法律效果,还要根据个案所显现的表见事实来确定。在通常使用该法则的案件中,仅有过失推论的效果,美国大多数的案件都采用这一效果[13]。不过,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证据法》在1970年修定时第640条(b)项明文规定,该法则有过失推定的法律效果。[14]

医疗过失的案件,通常都需要有专家证人来解释说明技术性及复杂性的医疗行为及医师的注意标准,但是,Res Ipsa Loquitur法则是根据一个普通人的常识来做推论,所以在医疗过失诉讼中的运用是相当有限的。虽然一般来说,目前美国多数州的法院有在医疗过失诉讼案件扩张适用Res Ipsa Loquitur法则的趋势,但是仍然有一些州法院拒绝将该原则适用于医疗过失案件[15],还有一些州法院坚持将该法则限制适用在不同寻常的医疗案件中[16]

基本上,美国绝大多数州法院承认在医疗过失诉讼案件适用Res Ipsa Loquitur法则的类型有两种,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如同“在脱脂乳内的苍蝇”型[17]:第一,手术时将医疗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在Johnson v.Ely[18]案中,病人因盲肠手术后发生不适,后来检查发现,是由一个手术用缝针留在病人体内引起的。法院认为,病人手术时缝针是在医师的排他控制下,而术后竟被留在病人体内而没有取出,任何外行人(layman)都会认为,如果不是医师有过失,是不会发生此种情况的,因此,主张本案应适用Res Ipsa Loquitur法则。第二,在与手术不相关的部位受伤。在Timbrell v.Suburban Hop[19]案中,病人接受完腹腔手术后推回到病房这段时间,约有1个小时是在没有意识状态下的,但是,病人醒来却发现自己胃部表面有一个二级烫伤,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应适用该原则。

这两种类型不需要专家证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适用事实自证法则,主要理由是:在这两种情形,一般人就有能力判断,患者所受到的伤害应当是医师的过失造成的。从推论上可知,如果医师没有过失,医疗器械通常不会被遗留在患者体内,患者也不会无端受到伤害,而除被告医师的因素外,其他原因均可排除,且发生事故或伤害的事实、工具是在被告医师的排他支配下,因而,可直接适用此项法则推定被告医师的过失。(www.daowen.com)

但是,随着医疗损害案件的增加,事实自证法则如果仅限于上述两种情况的适用,对患者而言,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的情形并没有太大改善,因而,美国逐渐放宽承认患者可以借由专家证词来适用事实自证法则,形成“专家证词法则”(Expert Res Ispa),即使用专家证人来加强证明讼争案件有Res Ipsa Loquitur法则的适用,利用专家证人来建立专家常识及外行人常识间的桥梁[20]专家证词法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必要性:第一,能够促使医患双方地位对等。因为患者常常无法举证证明损害发生的原因以及医师是否有过失,而遭到败诉判决,所以,有必要使用事实自证法则,辅以医学专家的证言,才能够证明被告医师的过失;第二,医学发展日趋复杂与新颖,一般陪审员无法理解复杂的医学知识,有必要使用专家证言作为陪审团的桥梁,而陪审员也有依赖专家证词厘清案情的必要。医疗伤害事件本质上极为复杂,不应该因此而限制事实自证法则的适用,现今美国多数法院已经允许专家证言与事实自证法则并存。[21]

通常,法院允许原告在Res Ipsa Loquitur的案件中使用专家证人有两个目的:一是提供相关系损害的特性及程度的信息[22];二是提供建立过失推论的所需资料[23]。举例来说,在Mireles v.Broderick[24]一案中,原告因乳癌接受双侧乳房切除手术,手术后,原告发生尺骨神经病变,提供专家证人来解释尺骨神经的伤害可能是在手术时受压挤造成,并详细叙述在手术中适当放置、加垫、监控手臂的保护措施,证明麻醉医师对造成此类伤害的发生负有最终责任,提出,除非麻醉医师有过失,否则是不会发生尺骨神经损害结果的意见,主张本案应适用Res Ipsa Loquitur法则。该案中,尽管被告提出,即使适当地放置并给原告手臂加垫,这种伤害仍有可能在术后发生的相反证据,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仍然认为,原告主张适用Res Ipsa Loquitur法则是有道理的,同意将此案交由陪审员来判断。因此,运用专家证人来辅助推论表面事实(a prima facie)成立过失的可能性,已经不是单纯的“事实自我说明”。

在一般不适用Res Ipsa Loquitur的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提出的资料没有达到证据提出责任要求的程度时,法官可以依职权就该事件直接通过指示判决(directed verdict)、驳回(dismissal)、诉的驳回(non-suit)等方式,使原告败诉,而在不适用Res Ipsa Loquitur的医疗过失案件中,原告通常需要提出专家证人的书面证词,证明被告有符合过失的要件(prove cause and standard of care)[25]。而在这种利用专家意见辅助Res Ipsa Loquitur法则适用的“专家证词法则”中,只要专家意见证明案件中争执的损害从表面上看,如果没有被告的过失就不会发生,就产生了适用Res Ipsa Loquitur法则的可能性,使原告增加了法官将讼争事实交付陪审团审理的机会。

不过,有学者对这一适用结果持质疑态度,认为同意原告以专家证人辅助Res Ipsa Loquitur法则,无疑降低了专家证人在医疗诉讼案件中的容许性。因为在一般医疗损害案件中,法院是不容许专家证人向陪审团陈述仅是基于个人经验的意见,但在Expert Res Ipsa案件中的证人,却可以向陪审团表明基于其个人专业常识的意见。另外,虽然被告可以提出证明驳斥该专家证人属于个人意见的推论,但通常即使是没有医学根据的专家个人意见,陪审团也很少将此意见完全排除而不采信,因此,被告的反证不仅需要证明该医疗损害不是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需要证明是其它原因造成的,无疑增加了医疗机构的证明责任。而且,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本来需要专家证人来证明过失要件的存在,如今原告几乎均可以用所谓的Expertres Ipsa法则,主张事实自己证明,某种程度上,也是超越了Res Ipsa Loquitur法则原有的意义,并使得医师对医疗结果承担了保证人的责任。[26]

作者认为,如果严格限制Res Ipsa Loquitur法则的适用,那么由于一般外行人对医疗过程及医疗伤害的特性并不明了,除非有上述两种基本类型所显示的极为异常的状况,否则几乎没有适用的可能。实际上,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很少如此简单,并且一般医师对其他医师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通常医疗水准的判断,往往很难要求其为肯定的结论。因此,如果有医学专家证人就其专业意见判断结果,能提出“讼争伤害除非是在实施医疗中医师有过失,否则是不会发生”的意见时,不妨认为也是符合“事实自我说明”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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