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疗过失中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类型化

医疗过失中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类型化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医务人员本身也缺乏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对非正在接受问诊的患者以外的其他患者及其家属,没有示意他们暂时离开诊室。为了治疗疾病的需要,患者需要把与疾病或治疗过程有关的个人信息、身体隐秘部位向医务人员公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这些隐私的掌握是患者行使隐私支配权的结果。因此,未经患者同意,实习医学生及其他人员观看体检或治疗过程的,构成对患者私人领域的窥视。这种监控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医疗过失中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类型化

(一)侵害个人信息的过失

患者个人信息有口头回答医生问诊时的信息、床头卡的信息和病历资料上的信息三种形式。

问诊时,患者个人信息的泄露通常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而是医疗机构由于主观上没有分诊、候诊的观念,客观上限于设施没有独立候诊空间,从而造成患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同时,医务人员本身也缺乏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对非正在接受问诊的患者以外的其他患者及其家属,没有示意他们暂时离开诊室。

床头卡的信息泄露,同样是医疗机构的过失。虽然床头卡的设置是医疗机构的惯例,有助于医院对患者的管理,但是,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该制度对患者个人信息的泄露理论上应当、现实中也可以得到避免。比如,对患者进行相应地编号,避免患者姓名信息的泄露;对年龄进行阶段性地标注,毕竟多数疾病的治疗方案与年龄的大小关系不大。当然,对于儿科患者来说,不同的年龄、月龄、体重对于治疗手段和药物剂量的使用是有重要意义的。除此之外,对其他患者的床头卡可以标注20+、30+等年龄阶段;对于疾病的病名,则完全可以采用医学专有的英文缩写,除艾滋病(AIDS)以外,普通人对疾病病名基本是不了解的,但是,对医护人员来说却是应当准确掌握的。

对病历信息地无意泄露和故意传播、出卖,是医务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的医疗过失。为了治疗疾病的需要,患者需要把与疾病或治疗过程有关的个人信息、身体隐秘部位向医务人员公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这些隐私的掌握是患者行使隐私支配权的结果。[33]但是,患者将这部分隐私向医务人员公开,不表示对自己隐私权的放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该隐私保密,不得泄露或以其他方式侵害患者的隐私权。

(二)侵害私人活动的过失(www.daowen.com)

患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任何人不得干涉、监视。不过,在与精神疾病相关的医疗机构里,患者通常失去了自知力,往往不认为自己有病,从而拒绝接受治疗,在服药过程中常常有口中藏药的行为。为了保护其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护理其吃药的过程中,可以监督并强迫其服药;对于部分有自杀、自伤倾向的抑郁症患者,或者有暴力倾向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了其自身、其他患者以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必须对他们的日常活动进行监控。

(三)侵害私人领域的过失

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侵入或窥视患者的私人领域。患者的私人领域,包括身体和个人空间(病房)。为了治病,患者常常需要把身体尤其是隐秘部位暴露在医务人员面前,但是这种暴露是患者对隐私支配权行使的体现,患者可以决定自己身体部位向哪些人员公开及公开的程度。因此,未经患者同意,实习医学生及其他人员观看体检或治疗过程的,构成对患者私人领域的窥视。另外,与诊断、治疗疾病完全无关的身体隐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擅自侵入、窥视。在治疗室、病房等安装监视器的行为,也构成对患者私人空间的侵入。但是,精神科的一级护理,就是护士24小时对患者实施监视,防止其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这种监控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自己合法取得的患者隐私没有尽到保密义务,泄露、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患者隐私权的;对患者与疾病的诊治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进行监视、干涉;或者非法侵入、窥视患者身体、病房等私人领域的,可以认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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