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师说明不完全对医疗过失的影响-《医疗过失理论研究》

医师说明不完全对医疗过失的影响-《医疗过失理论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则认为,“以背肌移植于左小腿,纵有左臂麻木现象,仍可治疗恢复,且手术前预定使用大腿肌瓣,其后改用背阔肌肌皮瓣,以覆盖较大伤口,依手术之常理判断,亦属合理之临时考量”。如果医师说明不完全,以整形手术而言,割取背阔肌肌皮瓣来重建大伤口,是常用的手术,并非不能预见并预先告知患者的,能否允许医师不经患者同意而临时改变手术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医师说明不完全对医疗过失的影响-《医疗过失理论研究》

医师虽然对患者进行了说明,但是说明的内容不完全或程度不足,患者未同意的,其效果与医师没有说明而患者未同意的情况相同,前文已详细论述,此处不赘。

如果患者明知医师的说明不完全,而仍表示诚挚的同意,该同意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但是,患者的同意是基于医师不完全的说明而对医疗给付行为的性质发生认知上的错误,在没有医师无须说明的例外情形时,本文认为,也不一定要直接认定该同意无效。也可让患者自由选择,要么使其同意继续有效而阻却违法,要么类通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赋予患者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因此,医师的说明虽不完全,但如果没有让患者陷入错误的认识,或者医师没有完全告知的内容对于医疗行为来说不是特别重要,患者的同意就不可撤销,医师即使极可能构成契约法上的责任,但不至于必然成立侵权责任,这样,也许可以适度平衡保障医病双方的权益。

这里有一个医师说明不完全的典型案例,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80年度(1991年)台上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关于患者下肢整形手术的案例中,原先医师对患者说明后所取得的同意是,割取大腿肌瓣来修补小腿伤口,但是手术进行中因伤口过大,未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医师改为割取背阔肌肌皮瓣来修补伤口。事后患者主张,该割取背阔肌肌皮瓣的行为,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是违法的。法院则认为,“以背肌移植于左小腿,纵有左臂麻木现象,仍可治疗恢复,且手术前预定使用大腿肌瓣,其后改用背阔肌肌皮瓣,以覆盖较大伤口,依手术之常理判断,亦属合理之临时考量”。这样看来,法院似乎认为,只要是符合治疗的目的,即使医师没有告知说明而得患者同意,也不具有违法性。(www.daowen.com)

依本文见解,如果患者没有撤销其原先的同意,就不能直接认定医师构成侵权。如果患者主张撤销其同意,则应当考察医师的术前说明是否符合“合理患者说”的程度,是否已就患者主观认为重要的事项详加说明来确定。如果医师说明不完全,以整形手术而言,割取背阔肌肌皮瓣来重建大伤口,是常用的手术,并非不能预见并预先告知患者的,能否允许医师不经患者同意而临时改变手术方式,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患者撤销其同意,由于本案鉴定意见认为“至于手术前医师预定使用大腿肌瓣而改使用较大之背阔肌肌皮瓣,以敷盖较大之伤口,依手术之常理判断,亦属合理之临时考量”,那么,即使医师不能根据患者同意阻却违法,还可以主张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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