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告知不真实是指,医师虽然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了告知说明,但故意隐瞒本应说明的内容(如副作用、死亡率等)、夸大治疗能力或疗效或对医疗行为的必要性进行不实说明的情形。比如,患者虽罹患子宫肌瘤,但是没有医学上必须手术切除的适应症,但是医师为了赚取医疗利润,竟告知患者必须切除子宫才能治愈,欺骗患者使其接受手术,甚至可能还有个别医师,患者子宫正常而告诉其患有子宫肌瘤需要手术切除,而将患者正常的子宫切除;或者,医师可能明知输卵管重接手术实际上无助于治疗月经失调,而竟以此为理由告知患者使其接受手术,或医师根本没有实施该手术的资格和能力,而对患者故意隐瞒等。医师为不实说明的,根据患者是否同意或允诺,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形:
(一)患者不同意
患者既然未表示同意,除非另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如紧急医疗或依法的强制医疗),否则,不论该医疗行为结果如何,都构成侵权责任。不过,作者认为只有在符合无因管理要件时,该医疗行为才不具有违法性。(www.daowen.com)
(二)患者表示同意
如果患者明知医师进行的说明不实而仍然表示同意,患者的同意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但是,如果患者的同意是基于医师的不实说明,也没有医师无需说明的例外情形的,那么,患者的同意是有瑕疵的。对此,本文认为,如果医师告知说明的内容有不真实的情况,但是只要医疗行为的实施是完全依照医学适应症,而且患者对医疗结果表示满意的,就没有必要认定患者的同意无效。因此,与其直接认为患者的这种同意无效,倒不如让患者自由选择该同意的效果,即要么认可该同意使其继续有效,从而阻却该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要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0]主张撤销该同意。但是,即使患者撤销其同意,作者认为,如果医疗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也不应排除适用无因管理而阻却其违法性。例如,麻醉医师经评估后,认为腰椎麻醉是某特定患者的唯一选择,但是担心告知患者腰椎麻醉的并发症后,患者反而不愿接受治疗,因而告知患者腰椎麻醉完全无并发症的不实信息,使其同意接受治疗,即使事后患者撤销其同意,医师仍可主张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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