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外资料有关告知同意的时间性的文章不多。Kallianpur在The Lancet(《柳叶刀》)杂志发表一个亲身经历,认为病人和家属需要更多的时间去了解、查询非常有复杂性的治疗信息,才能对医师告知的内容做出决定。[115]后来,又在题为“Appropriate Timing For Informed-Consent Discussions”(“告知后同意的适当时间”)[116]的文章中指出,在手术前一天才告知病人是不公平的,也会导致医师有将来被起诉的危险。德国法院也有相关的案例,病人的甲状腺有两个肿瘤,门诊就医时医生建议采取新的甲状腺手术,并约定了住院日期。医生当时告知患者手术可能会伤害神经,导致声音嘶哑。在收回手术说明书时,医生又再一次提起手术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法院认为,就声带神经受损的风险,医生不在门诊时加以说明,而是在手术前一天才说明,在时间上显然太晚。[117]也就是说,医生在手术前一天才告知患者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或后遗症,患者不知道是否应该同意,无法充分自由地行使自我决定权。因此,为确保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如果没有医学上的正当、合理的理由,医生没有必要等到患者住院时才告知其手术的风险或后遗症。基本上,在约定手术的日期时,医生就应向患者说明。当然,这一要求并不表示在此时间点之后进行的说明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关键是看患者是否有机会自由地做决定。
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许多手术可以在门诊进行,但是门诊实施的手术并不一定都是风险较少的简易手术。而且,风险较高的手术实施前,医疗机构多会对患者进行各种检查,因此,等到手术当天才告知患者手术的风险在时间上有点晚。即使是风险较低的手术,虽然可以在当天告知,但是,告知与手术的实施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时间距离。如果病人已经身处开始手术的程序中,很难说患者当时能够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
因此,丁予安教授、杨秀仪副教授提出,应按照疾病的特点、手术的复杂程度、治疗程序的相关风险度制定不同的告知时间点,并遵守几点原则:
第一,如果情况允许,应当给予每个病人充分考虑的时间;
第二,如果病人已经在手术台上或进入手术准备阶段,医师才将手术同意书交给患者或家属要求其签名,这时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www.daowen.com)
第三,如果是约定手术,则当所有术前检查报告出来后,约定手术日期之时,就应当履行说明义务;
第四,如果是住院手术,说明义务最迟必须在手术前一天履行;但是前一天晚上才履行说明义务的话,在时间上显然太迟;
第五,如果是门诊手术,可以在当天履行说明义务,但是与手术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如果门诊手术较大或风险较高,则不能于手术当天才履行说明义务。[118]知情同意时间的问题,确实非常重要,我们在探讨知情同意时也应加大知情同意时间点的研究,尽快制定相关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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