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疗过失理论研究中的告知义务功能

医疗过失理论研究中的告知义务功能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患者就医时,医师有将采取的诊疗方式、预后与副作用、替代治疗方式以及医患间利益冲突等情况,对患者详加说明的义务,借以得到患者接受该诊疗的同意。对于这些有限性,医师均可通过告知义务的履行,使患者对就医的结果不致发生错误。因此,医师的说明也具有调节患者同意权限界的功能。与医疗行为相关的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有紧急避险、无因管理以及被害人同意三项。

医疗过失理论研究中的告知义务功能

患者就医时,医师有将采取的诊疗方式、预后与副作用、替代治疗方式以及医患间利益冲突等情况,对患者详加说明的义务,借以得到患者接受该诊疗的同意。此种医师说明义务具有多重意义与功能:

第一,表明医疗水准。医学不是万能的,医学有很多疾病无法治愈或控制,治疗过程中也会发生很多难以避免的意外和副作用。然而囿于医学的专业性,患者在就医时,对于医学有限性的认识是有限的,契约当事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说明义务,应告知患者或其家属该信息,使医患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缔约地位。[108]医学的有限性可以分为科技有限性和非科技有限性,前者受到当时医疗水平的限制,而后者则可能受限于医院、诊所人员、设备及专长能力等其他非科技因素的影响。对于这些有限性,医师均可通过告知义务的履行,使患者对就医的结果不致发生错误。比如,当时的医疗水平下,某项治疗的成功率为90%,而偏远地区医师受限于设备与能力,仅能提供约50%成功率的医疗水平,此时,医师仍应诚实履行说明义务,以避免患者对于医疗水平有过高的期望,这一信息的提供可作为患者判断是否继续接受诊疗、或决定转诊的重要参考。如果患者决定继续接受治疗,此说明义务即具有表明医疗水准的功能,以后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以此表明的水准作为评价的基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表明医疗水准是就医院及医疗团队在设备或能力上的“当下水准”与“当代水准”之间落差的说明,这与医师过失免责条款的内涵截然不同。前者是一种事实通知的准法律行为,而后者是以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合意行为,二者是不相同的。(www.daowen.com)

第二,调节患者同意权界限。患者的同意是对应于医师说明内容的,就医师所提出合乎医疗常规、伦理与适应症的医疗行为为界限,行使同意或选择的权利,因此,患者同意权可以行使的范围不是漫无限制的,而应当受到医师说明内容的限制。因此,医师的说明也具有调节患者同意权限界的功能。

第三,阻却违法性。就医疗行为内在的侵权性对患者所造成的负面损害,通说认为必须有阻却违法的事由,否则,医疗行为即为侵权行为。与医疗行为相关的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有紧急避险、无因管理以及被害人同意三项。而医患关系中最主要的是医疗契约,需要借由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实现,将被害人同意的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内建于一般医疗契约中,这也是医疗契约与一般契约最不相同的地方。而紧急避险、无因管理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则与紧急医疗有关,属于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同意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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