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种类繁多,所衍生的义务内容,也很难一概而论。从过失结构来分析,抽象上当然可大致分为结果预见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唯此并不足以了解医疗注意义务之具体内容。从医疗契约的角度而论,医疗提供者依据医疗契约所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是以诊疗义务为核心,并基于诊疗义务附随发生的告知说明义务、管理并提供病历义务、保密义务及协助转诊义务等。而诊疗义务主要可分为诊断义务与治疗义务,其他附随义务虽然也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本文在论述注意义务时是从狭义的医疗技术方面的注意义务为进路展开,因此,告知说明义务、病历相关的义务等其他义务属于伦理义务,将在第5章中加以阐述。
(一)诊断注意义务概述
诊断是医师经由对患者病情的了解,并借助各项医学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患者病因、部位、性质和功能损害程度等做出判断的步骤和方法。诊断使用的方法有问诊、视诊、叩诊、听诊、触诊和切诊及各种临床医学检查及试验等。[81]诊断是医师治疗的基础,藉由诊断才能确立治疗的方法和步骤。诊断上的错误,发生的原因不一定出于过失,因患者个体差异、疾病自身规律或疾病之特殊成因等都有可能造成误诊。而医师因过失而造成误诊的,主要原因有问诊不全、检查疏失和对检查结果判断错误等。
诊断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扮演极重要地位,诊断正确方能找出病因,疾病方有治愈可能。如果诊断错误,治疗的方法也将随之发生错误,不仅疾病治愈无望,更会危害患者生命、身体健康。诊断之所以困难,在于许多疾病初期症状并不明显,而医学上未知部分仍较已知部分为多,已知疾病的成因又常有变异,各类疾病之间不易区分,同种疾病中又有亚型、二代的区别,导致常发生误诊的状况,但是医师仍应当善尽注意义务,以寻求正确的诊断。
(二)问诊的注意义务(www.daowen.com)
诊断的义务中最重要的是问诊的义务和检查的义务。问诊是为了收集患者现在的病历、既往病史和家族病史等情况的必要方法。问诊的范围,可分为初诊时的问诊,即患者主诉事项和一般事项的问诊。主诉的问诊是指患者对疾病的感觉、疾病的发生发展、表现部位、时间等的主动陈述,有引导医师做出最初疾病判断的目的,也对正确诊断疾病有重要意义。主诉内容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诊断的快慢与正误,因此,主诉中也存在某些误诊的因素,如可能受患者主观因素、表达能力、知识水平的影响,导致诉说模糊或前后不一。因此,主诉虽然有重要的诊断参考价值,但并不能作为诊断的唯一依据。除问诊并记录患者的主诉以外,医师在问诊时还应当询问病人的一般情况,如既往病史、过去药物使用情况及是否有药物过敏、家族遗传体质等,这些都与疾病的判断及治疗措施的采取密切相关,是问诊的基本内容,欠缺此问诊事项导致误诊或治疗中发生损害后果的,意味着医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有过失。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患者对青霉素过敏,但是医师问诊时没有问及是否对药物过敏的事项,从而,在治疗中给予患者阿莫西林胶囊的药物治疗,导致患者青霉素过敏死亡的,医师应当承担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医学检查的注意义务
为了给医师提供有关患者病情、治疗方法适应性等准确情况,医学检查手段的采取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确定检查是否必须、检查方法的选择、检查结果的检讨上,医师必须善尽注意义务。而且,检查必须是为了确定诊断或选择治疗方法,医师不得为了在可能发生的医疗诉讼中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采取防御性医疗,也不得为了提取奖金而采取过度的医学检查。日本学者曾对检查的注意义务进行了类型化的研究,将其分为未实施检查的注意义务和实施检查的注意义务。前者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为医疗机构的检查设备及技术条件达不到当时的医疗水准,而没有给患者实施检查的,不能认为其有过失;二是怠于实施迫切的、相当的检查的,属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后者的情况比较复杂,出现以下四种情形时,应当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尽到检查的注意义务:第一,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二,检查方法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有数种检查方法存在时,医师应当就检查目的、检查方法的有效性、该检查对患者肉体和精神的负担或危险的适应性作出合理的判断,选择检查的方法;第三,检讨检查结果有错误的;第四,在实施检查过程中产生错误操作的。[82]
没有尽到诊断的注意义务,往往会造成误诊。误诊的类型通常有:第一,将一定的病变诊断为其他病变的情形,包括将重症状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忽略并发症状中的一部分;第二,没有任何疾病状态而诊断成有一定症状;第三,病变的认识、预测有误;第四,症状的态样、部位等有误;第五,诊断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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