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在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医疗过失,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概念。医疗侵权行为,无论是契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责任的成立原则上都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或从事诊治照护过程中,具有过错为必要的。医疗过失的有无,是决定医疗损害责任是否存在的关键因素。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是四个,即医疗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这四个构成要件,缺少一个,就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尽管在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医疗伦理过失是推定存在,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但是,医疗伦理过失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伦理过失,那么,医疗伦理责任就不能构成。医疗过失是对医疗机构违法性医疗行为中主观因素的谴责,正因为医疗机构有过失,才对其科以侵权责任,以示对医疗机构过失的法律谴责。[91]
尽管传统学说一直认为,“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而在民法上,一般情况下,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完全是根据损害事实决定的,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与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完全一样的。”[92]就一般情形而言,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共同过失、与有过失及第三人过失的情况下,过失程度的轻重对于决定民事责任具有决定的作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93]的规定,如果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而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又有过失的,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过失程度的轻重就对医疗损害责任有决定的作用。因此,医疗过失的认定与判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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