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疗过失理论研究结果

医疗过失理论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只有明确了归责原则,才能明确医疗过失的研究范围。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也就是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使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疗过失理论研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学术和司法实践中不仅对于医疗侵权行为的称谓极为复杂,而且,对于医疗侵权责任主观构成要件的称谓也不统一。通常有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专家过失、医疗行为过错等等叫法。医疗过错,长期以来是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的称谓,司法实践中常与医疗事故、医疗侵权行为相混淆;如果将医疗损害责任称为“医疗专家责任”,那么,医疗专家过失这个称谓将十分贴切。不过,由于我国没有医疗专家责任的说法,该称谓也没有得到司法实践和社会观念的接受,故医疗专家过失的提法也不太适宜;医疗行为过错的说法不仅啰嗦,最终仍然归结为过错,没有体现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仅为过失的特点。因此,本文认为应当以医疗过失的概念作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的统一称谓。当然,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然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故意侵害患者的身体、健康、隐私等人格权利的实际情况很少,而且,常常因为涉及刑事责任而使故意的判断成为刑事诉讼的主要争点。因此,本文不对医疗故意加以探讨,仅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讨论医疗过失的内涵与外延。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研究医疗过失的前提。只有明确了归责原则,才能明确医疗过失的研究范围。医疗损害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在理论上,主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都有。实践中,1987年1月1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是严格限制的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构成医疗事故的有过失的医疗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中有过失,就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明确规定,对医疗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无法举证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失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此,全国法院对医疗损害案件都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患者只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违法、自己在就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就可以了,其他的证明责任都由医疗机构负担,医疗机构无法举证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消极后果。综观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基本都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在某些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都需要明确规定,而不是一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使是在对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也有相应的证据规则确定举证责任的缓和,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或者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原告的证明达到一定的程度,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www.daowen.com)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分别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也就是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使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参考法国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基本做法,可以确定我国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包括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违反管理规范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使用有缺陷的器械、药品输血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只要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文讨论医疗过失仅仅在医疗技术过失和医疗伦理过失的角度展开,从实体法层面先就医疗过失概念寻求合理的诠释方法,进而参照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理论寻求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谋求公平、妥当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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