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私合营模式(PPP)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分析

公私合营模式(PPP)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分析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民商法视野下的PPP模式的正当性分析PPP模式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政府、私人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二)民商法视野下的PPP模式的必要性分析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政府按照传统的自我投资、自我经营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已经难以满足社会整体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PPP模式在中国也是势在必行,大有可为。与商法的产生相同,PPP模式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公私合营模式(PPP)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民商法视野下的PPP模式的正当性分析

PPP模式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政府、私人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人。这里的政府是指广义的政府,包括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私人企业主要是指直接参与项目招投标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的私有企业单位,例如建筑公司、私有车企等企业。其他利益相关人主要是指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和为公共产品提供相关原料、信息的中介企业以及最后的公共产品消费者。PPP模式在民商法领域内的主体正当性分析实质上就是解决政府、私人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主体是否合适、运营是否合法的问题。

从事民商事务活动要求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政府作为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其行为往往具有单方意志性,与普通的民商事主体存在质的区别。但是,行政机关只有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才将其看作行政机关,其参与相关民商事活动时,与一般的民商事主体无异,这一做法在国际豁免领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在PPP模式的运营上,政府可以选择参与,也可以只选择投资,不参与经营。这种公私合营的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加以禁止,相反,我们可以从民商事法律领域分析出其合理性。首先,PPP模式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是国家主动吸收民间资本的一种经营方式,实质上是国家将某一类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特许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私人企业,由私人企业或者国家与企业共同完成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并由国家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合作模式。本书以北京地铁四号线为例,从参与主体和经营方式两方面佐证这种公私合营模式的正当性。

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第一个正式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也将PPP模式正式引入到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根据北京地铁四号线的设计,四号线工程预算投资总额为153亿元,工程的投资建设的总体规划细分为A、B两个独立的部分,A部分的工程主要负责土建施工,投资比例约占该项目投资总额的70%,全部由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公司负责施工和运营。B部分的工程主要负责车辆、信号、网络服务系统等机电设备的投资建设,约占工程投资总额的30%,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引入民间资本,组建特许经营公司负责该部分工程的投资和运营。

该特许经营公司全称为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由京投公司、香港地铁公司和首创集团公司按照2∶49∶49的出资比例组建。根据当时《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和北京市相关的地方法规,外商可以投资建设中国相关的公共工程项目,且其投资额不得低于40%。这种模式其实就是PPP模式在中国早期的实践,结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北京、湖南、山西、新疆等地出台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都肯定了公私合营的PPP模式。因此,无论从参与主体还是经营方式来看,PPP模式都于法有据,并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民商法视野下的PPP模式的必要性分析(www.daowen.com)

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政府按照传统的自我投资、自我经营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已经难以满足社会整体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而且北京地铁四号线为代表的一系列PPP项目的实践成果表明,PPP模式对于丰富公共产品和服务、提高国有资产的盈利能力、扩大国家的财政税收都有着极其良好的效果。同时,国家也应该及时出台一套全国性的PPP模式法律来引导PPP模式的发展,为PPP模式的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PPP模式在中国也是势在必行,大有可为。主要原因有两点。

1.民商事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鼓励交易

民商事法律作为私法,强调意思自治,追求自由平等,鼓励经济交易。合同法对合同无效规则适用的严格限制,票据法对无效背书的苛刻条件,都显示了我国民商法鼓励交易的精神。法律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应当倾其所能保障经济发展。PPP模式作为当前公共产品和服务最好的提供方式之一,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应当将其尽快纳入到民商事法律的调整方式之中,使PPP模式在全国可以更好地推广和适用。

2.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追求公司效益

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商法中的效益、公平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这些原则指导下,商法应该给予新生的PPP模式足够的发展空间。与商法的产生相同,PPP模式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融资手段,民间资本大量进入到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扩充了民间资本投资的空间,对社会经济产生极大的刺激,帮助民间资本做强做大。

同样以北京地铁四号线为例,采用PPP模式为政府引进了超过40亿元的专项投资,大大节省了财政开支。同时,三方合作经营的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无论从组织机构的形式上还是公司的治理模式上,都符合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并为民间资本合法进入公共产品领域开辟了道路。在投资风险方面,PPP模式引进的民间资本稀释了政府投资地铁建设项目中面临的建设风险和运营风险,实现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双赢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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