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PPP模式的特殊性分析:公私合营模式理论与实务

PPP模式的特殊性分析:公私合营模式理论与实务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行政行为的四大显著特点之下,强制与服从被认为是传统行政关系的基本特征。可以说PPP项目在行政法上的特殊性就是“行政行为”从单方意志性转变为双方的合意性,这是行政意义上行政权力运作的一大重要变化。而在现代行政法观念下,行政任务的完成方式发生变迁,私人部门不仅可以参加社会公共任务的完成,还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完成部分行政任务。而在行政法视野下,公私合作模式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PPP模式的特殊性分析:公私合营模式理论与实务

前文中已经叙述过,我国的“国家理论”随着公私合作理论的出现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行政法与“国家理论”息息相关,因此PPP模式的出现对行政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传统的行政法理论中,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四大显著的特点: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在行政行为的四大显著特点之下,强制与服从被认为是传统行政关系的基本特征。随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类的政治经济水平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开展了新公共管理运动,民众需要的是一个“温和”的政府,而不再是以前的“铁血”政府,于是各国的行政管理手段的命令性、强制性色彩不断减弱、淡化,国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从单纯依靠权力转变为在权力的基础上,逐渐强调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方式的多样化,更加注重人文精神,体现民主品格,希望通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作来共同完成治理国家的任务。这种新的完成国家行政任务的方式摒弃了以往的强制和命令的色彩,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性,有一些民法领域的色彩,例如在PPP项目中,行政主体要完成PPP项目,首先应当与特殊的行政相对人(社会资本)沟通与交流,包括意见的交换与信息的沟通、告知与陈述、听取,不再是以往的政府行政机关主动出击,行政相对人只能被动接受的传统行政行为模式。在PPP模式中,行政任务(PPP项目)的完成首先要求的是民事行为中的双方合意,当然会有强制性,只不过这种强制性更多的是民事领域合同属性上的强制性,而不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性。可以说PPP项目在行政法上的特殊性就是“行政行为”从单方意志性转变为双方的合意性,这是行政意义上行政权力运作的一大重要变化。

此外,传统行政法观念认为,国家代表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因此要承担公共任务,而私人部门代表自身利益,显然不应该由其承担国家公共任务,但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私人部门承担一定的公益责任,接受少量的社会公共任务也是法律所鼓励的。而在现代行政法观念下,行政任务的完成方式发生变迁,私人部门不仅可以参加社会公共任务的完成,还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完成部分行政任务。公私合作完成行政任务的模式即是如此,即对行政任务的履行,部分由行政机关自己履行,部分交由私人执行,行政机关仅对私人所执行完成的任务负监督及管理职责。这种观念与传统的行政法理念是有根本区别的,传统行政法理念下,奉行自由放任的理念,坚持“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而且所谓的行政主要局限于国家行政,所有的行政任务必须经国家机关亲力亲为,行政任务狭小且主要通过行政机关这一单一的行政主体来完成。而在行政法视野下,公私合作模式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公私合作的模式中完成行政任务的主体不再局限于行政机关,而是鼓励私人部门参与,行政机关作为合作伙伴的身份出现。现代行政法理念下,国家的行政任务由单纯的国家行政过渡到公共行政,行政任务日益增多,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受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的影响,“一个强加于人、凌驾于社会之上、能够实现发展的国家形象正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采取一种更加客观的观念来审视公共行动、统合各种社会力量条件。因此,国家和其他行动者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7]。因此公私合作的PPP模式得到大力推行,行政机构作为主体的国家管理体系从传统上单一的政府扩展到了社会企业、社会组织甚至公民个人,国家的行政任务由它们与政府一起共同合作完成。

第二,在公私合作的背景下,行政任务的内容也由单纯的国家管理、秩序维持过渡到建设福利国家,发展民生,给国家公民“给付幸福”。无论是建设福利国家还是给国民给付幸福,都要求国家承担更多的行政任务,国家也由从前简单的“守夜人”角色过渡到现代的全方位全角度提供服务的“奶爸”角色。政府行政机关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各类需求。(www.daowen.com)

第三,在公私合作的模式中,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方式也是全新的。可以说被迫进行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推动了现代行政民主的快速发展,而现代行政的民主要求就是政府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通过授权委托或者合作的形式转移给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来行使。这种全新的合作模式是真正的人民群众共同管理国家。公私合作背景下,私人部门和民间组织甚至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政府的公共管理,承担公共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

综上,福利国家下行政任务和社会事务不断增多和复杂化,行政机构不断膨胀,带来政府财政赤字效率低下等众多管理危机。针对上述种种弊端,公私合作的兴起,有利于实现政府的“瘦身运动”和建设“苗条国家”,但是PPP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毕竟还不完善,尤其是在行政法视野下具有很多特殊性,这些都需要未来相关的立法来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