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资本永久拥有BOO项目的所有权

社会资本永久拥有BOO项目的所有权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比BOT和BOOT结构而言,社会资本在完成BOO项目后即拥有对项目的所有权,且是一种“永久性的所有权”,基于社会资本对项目的所有权,项目经营和管理以及维护事项全部由社会资本负责。与BOT和BOOT结构不同,由于社会资本对项目拥有“永久性的所有权”,项目运营期间的事务完全由社会资本负责,政府承担的更多是作为市场监管者的角色,不再参与具体的项目运行。

社会资本永久拥有BOO项目的所有权

(一)BOO的概念

BOO(Build-Own-Operate)是“建设—拥有—经营”的简称,它也是BOT结构的一种变形模式。它的具体含义是指以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签订的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特许协议为基础,然后由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并经营该项基础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相应的政府或所属机构。

(二)BOO的特征

第一,BOO结构是由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通过签订特许协议的方式而成立的一种融资模式。在BOO的投资模式中,政府不再以类似BOT中的出资为融资基础,而是将政府对项目建设颁发的特许经营权为出资,项目所需资本完全由社会资本承担。

第二,在BOO结构中,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社会资本全权负责项目设施的经营和管理事务。对比BOT和BOOT结构而言,社会资本在完成BOO项目后即拥有对项目的所有权,且是一种“永久性的所有权”,基于社会资本对项目的所有权,项目经营和管理以及维护事项全部由社会资本负责。

第三,在BOO项目竣工后,项目的所有权便为社会资本所拥有。与BOT和BOOT结构不同,由于社会资本对项目拥有“永久性的所有权”,项目运营期间的事务完全由社会资本负责,政府承担的更多是作为市场监管者的角色,不再参与具体的项目运行。这种融资结构给了社会资本极大的自主权,同时也使社会资本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

(三)BOO的作用

BOO结构是私有化类模式中的典型代表,对比外包类和特许协议类模式而言,其具有前两者所不具有的独特作用或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PPP模式的市场化转型。以往的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经营以及所有权完全由政府专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PPP模式的市场化。但是随着BOO模式的出现,社会资本对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完全私有化加快了PPP模式的市场化。

第二,有利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的建设。虽然BOOT模式也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但是相对BOO模式而言,单凭BOO结构中社会资本拥有对项目的绝对所有权这一点,就足以使社会资本尝试抛弃传统的投资项目而将目光转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投资沃土上。

第三,有利于社会资本提高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造技术和积累管理经验。在特许协议类项目中,虽然社会资本通过参与项目的一定经营与管理也可促进自身相关技术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但是就BOO模式的高度私有化而言,社会资本选择BOO模式比选择其他模式更有吸引力。

(四)BOO结构的主要参与方

BOO结构的主要参与方的名称、地位、主要权责如表2-10所示:(www.daowen.com)

表2-10

续表

(五)BOO项目参与方主要的合同关系

BOO项目参与方主要的合同关系可参照BOT项目中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社会资本在完成BOO项目后即永久地拥有项目的所有权,而社会资本在完成BOT项目后只负责对项目进行经营和管理,并不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即在特许协议期限届满后将项目所有权转移给政府。

(六)BOO结构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BOO结构中,政府不是作为项目的参与方出现,而是以行政部门应有的市场监管者的身份出现;社会资本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在项目完成后即成为项目的永久所有者,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由社会资本承担和享有。

(七)BOO的运作模式

BOO结构的运作模式如表2-11所示:

表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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