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私合营模式(PPP)中的优势:BOOT结构

公私合营模式(PPP)中的优势:BOOT结构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BOOT相对于BOT结构而言,BOOT将比BOT更有利于激发社会资本项目的投资热情。在BOOT结构中,社会资本通过特许协议取得了在特许期限内项目完成后的项目所有权,可使社会资本自身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发挥到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或是提供公共产品的项目中。

公私合营模式(PPP)中的优势:BOOT结构

(一)BOOT的概念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是“建设—拥有—运营—移交”的简称,实质上是BOT结构的变形模式,具体是指社会资本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项目的建设之后,项目的所有权便为社会资本所有,社会资本对其进行经营管理,但在一定期限届满后,项目的所有权再由社会资本转移给政府。对于BOOT所包含的“Own”指的是“拥有”,意味着社会资本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后便可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表2-8

(二)BOOT的特征

第一,BOOT是一种社会资本和政府基于合同约定而成立的一种合资关系。这种合同约定可参照BOT的特许协议适用,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BOOT是一种在规定期限内对建设项目拥有所有权,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将项目所有权转移给政府的投资方式。社会资本在BOOT项目规定的期限内对项目拥有所有权,这与社会资本在BOT中对项目仅有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不同,也与社会资本在BOO中对项目拥有永久的所有权不同,在BOOT模式中,社会资本对项目拥有的是一种“暂时的所有权”,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将项目所有权转移给政府。

(三)BOOT的作用

BOOT作为BOT的一种演变模式,它除了也具有一些BOT的作用外,还有一些自身所独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极大程度地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BOOT相对于BOT结构而言,BOOT将比BOT更有利于激发社会资本项目的投资热情。一方面是因为BOOT投资模式给了私人投资者更大的自主经营权,特别是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约定期限内,社会资本拥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而不再是类似BOT结构中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社会资本基于约定期限内的高度自主经营权和一定期限内的所有权,将有利于社会资本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更好地应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从而为以后的融资项目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资本通过BOOT的投资模式,在极大程度地激发自身投资热情的基础上,BOOT投资结构也给社会资本带来了相当可观的利润,从而使社会资本实现“自我双赢”。

第二,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项目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在BOOT结构中,社会资本通过特许协议取得了在特许期限内项目完成后的项目所有权,可使社会资本自身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发挥到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或是提供公共产品的项目中。一是通过发挥自身的优势使得项目得以快速竣工,二是可使公民享受到优质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社会资本与政府之间的互利共赢,也可以说是实现了社会资本、政府、社会公民三方主体之间的“三赢”。(www.daowen.com)

第三,减少政府对BOOT模式的过度监管,实现BOOT融资的市场化。政府在市场中往往因承担监管者的角色而导致对市场的过度监管局面,然而在BOOT项目完成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由社会资本享有对项目的所有权,从而减少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度监管,促进BOOT结构更好地融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中。

(四)BOOT结构的主要参与方

BOOT结构中的主要参与方的地位和主要职责可参照BOT结构中对主要参与方的论述。不同之处在于,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的主办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1)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拥有所有权,并全面接管项目的管理和运营;(2)负责对贷款银行债务利息的清偿,以及在股东中的利润分配;(3)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社会资本对项目拥有所有权;(4)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社会资本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政府。

(五)BOOT项目的主要合同关系

BOOT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可参照BOT结构中的阐述,与BOT中特许协议的规定相比,不同之处在于:社会资本在BOOT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对项目拥有所有权,而这与社会资本在BOT特许协议期限内仅拥有项目的建设、管理、经营权利是不同的。

(六)BOOT结构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BOOT结构中各方在项目准备和建造阶段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BOT中的阐述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在BOOT结构中,社会资本在项目运行阶段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拥有对项目的所有权,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社会资本负有将项目所有权转移给政府的义务;在BOT结构中,社会资本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对项目的建造、经营、管理的权利,期限届满后负有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给政府的义务。

(七)BOOT的运作模式

BOOT项目的具体运作模式如表2-9所示:

表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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