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对于项目中的风险分配和利益回报的约定不同。在实践中,除了需要结合项目本身的经营属性(即前文所提到的是否属于经营性项目)外,还需要考虑所涉及的行业以及项目的运作方式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各方的合作心理预期和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支付方式。
(一)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一般适用于可市场化运作,可经营系数较高、财务效益良好、直接向终端客户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的项目。
项目公司回收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的来源是最终用户。这种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的模式大多运用于桥梁、地铁、高速公路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电、供水、供热等公用设施项目中。
通过使用者付费,能够贯彻“合理利润”原则,一方面项目公司一般会要求在PPP项目合同中增加唯一性条款,即要求政府承诺在一定期限一定区域内不再新建有竞争性的类似项目;另一方面,政府可能也会提出限制超额利润的机制,防止因为需求量激增或者收费价格上涨导致项目公司获得超出合理预期的利润。
(二)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通常适用于公共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的项目,在一些公共交通项目中也会采用这种机制,但较少用于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终端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政府付费类项目比较常见的有市政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水源净化和市政道路等。这类项目最大的特点在于不具有收益性,可经营系数很低,因此无法直接向最终用户直接收费,只能采取政府付费的方式。
在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收入覆盖成本和合理回报、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等要素向项目公司付费,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三种不同的方式,而这三种方式的分类依据正是政府付费的计算标准和付费依据。
在可用性付费中,政府依据社会资本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公共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要求来付费;而在使用量付费中,政府依据社会资本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用量付费;在绩效付费中,政府依据社会资本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付费,通常与可用性付费或使用量付费搭配使用[12]。(www.daowen.com)
在政府付费机制下,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付费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必须结合项目自身的特殊性;二是PPP项目合同中应准确界定设施和服务的可用性,建立客观有效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监控机制,以保证项目设施和服务的合理使用。
(三)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通常用于可经营性系数相对较低、财务效益欠佳、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但收费无法覆盖投资和运营回报的项目,如医院、学校、文化及体育场馆、保障房等。
可行性缺口补助实际上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由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折中选择。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投资补助、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13]。
对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部分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再减去每年使用者付费的数额。[14]
三种不同的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收入来源、收入形式以及适用项目类型都有所不同(详见表2-6)。从这三种不同的取得投资回报的方式我们可以看出,PPP模式的核心逻辑在于借助社会力量完成项目建设的同时也为社会资本提供合理利润。社会资本为政府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社会资本项目中退出的方式不再是地方政府对项目的回购。如果是项目本身在未来产生的收益,即“使用者付费”,如果政府支付一定的费用,即“政府付费”,如果兼而有之,即“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协议一方面决定了“政府付费”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界定了“合理利润”的范围。这两者的考量确定了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和计算方式,也是PPP项目运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之一。
表2-6
亚洲开发银行就有专家表示,PPP项目也可以通过价值捕获(Value Capture)等方式获得收益,香港的地铁项目就是很好的例证。就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还主要限于《操作指南》列举的三种方式,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我国PPP项目发展还有很大的前景和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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