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综合考虑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投资关系、商业风险和合同期限等因素,将PPP分为服务外包、管理外包、租赁(Leasing)、特许经营(Concession)、BOT/BOO和剥离(Divestiture)六种模式。如表2-3[6]所示:
表2-3
其中,租赁是私人部门作为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就运行某设施的权利或就取得提供服务产生现金流的权利签署合同,该设施的所有权继续归属公共部门。与特许经营不同,承租方没有添附投资固定资产的责任。特许经营是指私人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从公共部门承租财产并负责为新添附的资产进行融资,期满后这些添附的新财产移交给公共部门[7]。剥离是指将公共资产或国有股权通过出售或者收购(MBO)等形式转让给私人部门,具体有完全剥离(Complete Divestiture)和部分剥离(Partial Divestiture)两种。
(二)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按照投资关系将PPP模式分为传统承包、一体化开发和经营、合伙开发三大类。传统承包类指的是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或者经营职责交由私人部门,但是由政府出资,并承担风险和收益;一体化开发类指的是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经营和维护等一系列职责交由私人部门负责,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出资;合伙开发类指的是由私人部门出资购买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且合同期间资产归私人部门所有。如表2-4[8]所示:
表2-4(www.daowen.com)
(三)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
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根据政府转移给私人部门的风险大小将广义PPP分类,私人部门风险最小的是O&M,其次是DB,依次往下,风险最大的是BBO,如表2-5[9]所示:
表2-5
续表
根据不同的国家或者机构,PPP有不同的分类,但是为了避免因理解不同而引发争议,我国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来对PPP进行明确分类,将模糊不清的含义明确化,这样有利于PPP在我国的土壤上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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