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实务

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实务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政府应当集中精力布局发展战略,严格监管社会资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减少对市场调节事务的干涉,发挥市场活力。最后,PPP管理机构还应注重监管政府的履约支付能力,避免政府违约行为,造成投资者为政府违约买单的损失的情况发生。

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实务

在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经济面临转型的大形势下,发展PPP模式,既有机遇也有挑战,如何面对挑战,把握机遇,是PPP模式长足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深化对PPP模式的认识,注重PPP模式的科学发展

当前国家自上而下出台了大量有关鼓励PPP发展的政策规定,为PPP在我国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PPP模式要获得长足健康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首先,就要深化公众对PPP模式的认识,让公众了解PPP在公共服务产品的投资中所具有的优势,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社会资本的充分利用,同时,也有利于先进的技术、运营管理经验的推广,从而增加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开展PPP项目的主动性。其次,要注重PPP项目的稳健推进,防止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贸然推进有关项目,做好制度设计和风险评估工作。

(二)转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观念,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政府与社会资本是PPP项目中的两个重要主体,缺少任何一方,PPP项目都将无法开展,而只有两个主体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地位平等,权责相符才可能顺利推进PPP项目的开展。但是,由于在过去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身兼生产者、监督者和控制者三重角色,在以往的项目投资中,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形成了政府主导的观念。这一观念如若继续在PPP项目的开展中无法转变,必将严重阻碍PPP模式的健康长久发展。PPP作为现代化的合作模式,讲求契约精神,在合作过程中,以双方协商订立的合同为行动纲领,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严格遵照合同才能保证有关项目的顺利推进。这就要求政府在未来PPP项目的开展中,树立平等合作的观念意识,舍弃作为主导者、监管者的思想观念,与社会资本平等友好地进行协商,给予社会资本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理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政府应当集中精力布局发展战略,严格监管社会资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减少对市场调节事务的干涉,发挥市场活力。由注重融资转移注意力至对社会资本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和效率之上;讲诚信,注重契约精神,做到平等友好地与社会资本进行协商,调整盈利空间,给予社会资本合理的盈利回报,避免不合理地挤压社会资本的盈利空间。同时,社会投资者不能为了争取更高的投资回报,不顾提供公共产品的质量,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获取非法利益。

(三)健全机制,合理设计PPP项目

PPP项目的推广,离不开各项机制的建立健全。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是促进政府与民间资本友好合作的前提条件,但投资回报机制的设立,不应一概而论,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健全PPP机制,建立公正透明的PPP投资环境,设立专门的政府PPP管理机构,保障PPP项目的顺利开展。PPP管理机构的设立,有利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减少PPP主管部门相互重叠、错综复杂的乱象,提高项目的实施效率。设立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多层级PPP专门管理机构,并且做好跨地区、跨部门的PPP协调管理工作,建立对PPP项目全程管理的有效机制。在加强各部委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利用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满足PPP需求。有关PPP管理机构的建立,已在世界很多发达地区和国家落实,例如:澳大利亚于2008年建立了全国性的PPP机构——“澳大利亚基础设施”,英国也已建立了提供技术援助、评估服务的PPP机构。当前,我国PPP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在实践中,就PPP项目具体运作问题,例如运作模式、实施机构、采购问题等在具体操作中两部门有所不同,缺乏统一的协调监管部门。设立PPP管理机构,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在PPP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不同责任和分工,合理协调各部门工作。

另外,PPP管理机构还应做好有关项目的监管工作,构建监管体系,提高项目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度,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稳步推进PPP项目的开展。首先,要充分领悟在前期PPP项目开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做好PPP项目开展的风险预估,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其次,做好PPP项目开展的具体规划工作,采用物有所值方法科学判断项目的合理性,全面评估各投资方的实力情况,优中选优。再次,充分利用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提高对项目风险的识别能力,帮助政府做好项目的投资者选定工作,以及项目的实际建设、运营工作。最后,PPP管理机构还应注重监管政府的履约支付能力,避免政府违约行为,造成投资者为政府违约买单的损失的情况发生。

(四)建立健全有关PPP项目的法律法规

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资本、有关咨询机构、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利益,为了保障各方利益的实现,需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缺乏法律法规的完善,社会资本就无法放心大胆地投资PPP项目,而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也将无法保证。自2013年以来,政府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用于鼓励和规范PPP项目的开展,但是由于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时间较晚,很多问题还没来得及加以规制,因此,当前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关PPP项目的法律法规。第一,要进一步明确PPP的概念、具体形式以及PPP项目各参与方,不仅包括政府、社会资本,还应包括第三方机构等在内的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要公平地界定划分政府、企业的权利义务;第二,要针对地方政府的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问题予以规制,制定配套的具体政策细则,细化项目自招标采购、投资、建设、运营各环节的有关规定,明确社会资本的准入标准,设立统一的准入门槛,保证社会资本能够公平地参与到项目竞争之中,并制定PPP的相关示范文本、标准合同范本,使政府在PPP项目开展过程中更加透明公开,增强政府的守约意愿,增加其违约成本;第三,在加快立法的同时,还应注重理顺PPP上位法与下位法、PPP专门法与整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保障有关规定在PPP项目中的运用,促进PPP模式的规范化发展;第四,由于PPP项目通常耗时较长,历经多届政府,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以及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政府应努力营造较为稳定的政策制度大环境,保证政策制度历经多届政府仍能稳定连续地执行下去。

【注释】

[1][英]达霖·格里姆赛、[澳]莫文·K.刘易斯,济邦咨询公司译:《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2]Jane C,Nelson.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Lessons from the British approach.Economic Systems[J],2002(26),pp.283-301.

[3]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Training and Research.PPP-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R],2000.

[4]European Commission.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EB/OL].2003,p.16.

[5]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PPP,USA.For the good of the people:using PPP to meet American's essential needs[R].2002.

[6]Allan R J.PPP:a review of literature and practice.Saskatchewan institute of Public Policy Paper[C].1999,p.4.

[7]World Bank.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Units[R],2007,p.2.

[8]Asian Development Bank.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Handbook[Z],2008,p.1.

[9]《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10][英]达霖·格里姆赛、[澳]莫文·K.刘易斯,济邦咨询公司译:《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11]Vives A.Adapting PPP structures to local conditions.Specialty Conf.on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CIB/ASCE,Reston,Va.Proc[J],2008.

[12]Oliver Hart.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Public Ownership:Remarks,and an Application to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Economic Journal[J],2003(486),pp.69-76.

[13]参见[美]E.S.萨瓦斯,周志忍等译:《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4]Michael J.Garvin,Ph.D.,M.ASCE.Enabling Development of the Transportati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Market in the United States.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J],2010(4),pp.402-411.

[15]转引自叶晓甦、徐春梅:《我国公共项目公私合作(PPP)模式研究述评》,载《软科学》2013年第6期。(www.daowen.com)

[16]Bovaird T.Developing New Forms of Partnership with the Market in the Procurement of Public Services.Public Administration[J],2006,84(1),pp.81-102

[17]Chris Clifton,Colin F Duffield.Improved PFI/PPP Service Outcomes 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Alliance Principle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J],2006,24(7),pp.573-586.

[18]国务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19]Starr Paul.The Meaning of Privatization.Yale Law attd Policy Review[J],1988(6),pp.6-41.

[2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21]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22]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23]Briggs A.The Age of Improvement 1783-1867[M].London:Longmans.1959,p.296.

[24]Smith A J.Privatized Infrastructure:The Role of Government[M].London:Thomas Telford.1999,p.11.

[25]参见[英]达霖·格里姆赛、[澳]莫文·K.刘易斯,济邦咨询公司译:《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

[26]转引自[英]达霖·格里姆赛、[澳]莫文·K.刘易斯,济邦咨询公司译:《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0页。

[27]参见[英]达霖·格里姆赛、[澳]莫文·K.刘易斯,济邦咨询公司译:《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28]Levinson D.Financing Transportation Networks[M].Cheltenham:Edward Elgar.2002,p.25.

[29]参见孙欣华:《英国PPP模式发展特点、主要监管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20期总第274期。

[30]参见裴俊巍、包倩宇:《加拿大PPP:法律、实践与民意》,载《中国政府采购》2015年第8期。

[31]参见高群山:《澳大利亚PPP模式的特点:责任明晰》,载《中国经济导报》2015年3月19日第B06版。

[32]该信息来源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sec.com.cn/Member_show.aspx?Id=61.

[33]陈志敏、张明、司丹:《中国的PPP实践:发展、模式、困境与出路》,载《国际经济评论》2015年第4期。

[34]马国华:《基于制度演化的我国PPP模式优劣势分析》,大连理工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4年。

[35]佚名:《北京奥运会场馆的前世今生和后世——解读赛场》,载《体育新报》2007年6月27日。

[36]该数据来源于联合资信有限公司《以史为鉴——国内PPP发展及未来展望》一文。

[37]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

[38]参见余逢伯:《新常态下PPP模式的机遇、挑战与对策》,载《金融论坛》2015年第8期。

[39]《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2000年6月29日。

[4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