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英国、荷兰等国不同,在欧洲PPP项目开展得如火如荼的时候,法国并没有像其他欧洲国家一样,大规模出台关于PPP的政策。事实上,PPP对法国人而言并非新兴概念,法国的PPP模式从一百多年前的“社会经济混合体”和“特许经营”发展至今,特许经营制度仍然是法国建设和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和“商业型”公共服务设施最普遍的模式。
广义的特许经营是一系列特许经营方式的总称,与狭义的PPP概念相同,是指社会资本通过竞争招标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应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更新、维护。特许经营合同期限通常为20—30年,特许经营过程中,已有和新建设施在内的全部资产其所有权属公共部门所有,社会资本的设施使用和维护受公共部门监督,特许经营到期后全部设施应较为完整地交还公共部门。法国的特许经营可以追溯到17世纪——1638年和1666年融资建造布里亚运河桥(Canal de Briare)和地中海-大西洋航道的特许经营合同。企业家们被授予有效的特许经营权,在特定的时间提供公共服务。然而最值得一提的还是法国的私人供水服务。17世纪中期,法国就出现了地方的私人供水服务。从1782年Perrier兄弟被授予为巴黎部分地区提供供水管网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到1995年,法国通过PPP合作模式解决了75%的人口的供水问题,此外,在PPP模式下由合作的公司控制了全国62%的供水和36%的污水处理,75%的市中心供热、60%的垃圾处理、55%的电缆运营以及36%的垃圾收集也是在PPP模式下完成的[27]。本世纪初,威望迪(现在叫VeoliaEnvironment)公司还以大约2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获得了我国浦东自来水厂50%的股权以及50年经营权。
1854年,土耳其总督授予苏伊士运河公司苏伊士运河特许经营权,自运河开航之日起特许经营99年,成为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著名案例之一。19世纪下半叶,法国大力推行基础设施网络的特许经营计划,通过长期的特许经营合同实现城市交通、水务电力和卫生的基础设施所有权在合同到期后收归公共部门。(www.daowen.com)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法国的特许经营制度出现衰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收归国有,多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被国有化,产生了大量国有垄断企业并由此催生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政府直接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委托制(即基于PPP模式的私人特许经营制度)。前者直接由国家或公共机构负责基础设施或服务的建设和运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授予公共特许经营者成立特殊目的的公共企业来进行基础设施建造和运营,由政府和公共信贷机构提供股本金避开政府的预算限制。然而公共企业的收益受到管制,加之收入的上涨低于通货膨胀,导致企业资产负债表恶化,最终被政府接管。
此时,私人的特许经营以各种合同的形式继续存在,并在20世纪90年代末全面复苏。法国政府向私人开放了米约(Millau)高架桥、连接佩皮尼昂(Perpignan)和费卡洛斯(Figureras)的高速公路等项目的特许经营,通过PPP模式进行项目融资和设计。几乎所有的地方公共服务项目都向特许经营者开放,污水及垃圾处理、城市交通、电缆和学校餐饮等都可以通过委托管理合同来组织,形成了法国独特的PPP体系,也促成了法国独特的特许经营法律框架——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公共实体高于社会资本,谨遵公共财产制度并给予私人部门适当补偿,最后,一旦涉及公共利益或管理,合同必须遵守法国公法并受到行政法院的约束。由于公法对公共资金及财产使用的严格约束,而合同期内的基础设施财产私有,使得长期租赁合同及BOOT模式难以在法国实现。直到现在,从保护公共财产的角度出发,法国对于传统特许经营以外的PPP模式仍保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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