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保护税法下的审计制度及其必要性

环境保护税法下的审计制度及其必要性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以前的排污费制度不同,《环境保护税法》并未规定环境税的收入归属和使用。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支出必须有规则、有监管、有实效,相关资金利用计划和落实情况都有待于严格的审计,而完善审计制度则显得非常必要。应该明确,审计报告应分别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审计结果及整改措施和效果互相通报。

环境保护税法下的审计制度及其必要性

和以前的排污费制度不同,《环境保护税法》并未规定环境税的收入归属和使用。尽管有许多关于环境税专款专用的建议,[54]但基于多方面考虑,最终立法并未采纳。这一过程稍有波折,也颇耐人寻味。其实,在此之前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第28条中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在法律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环境保护支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收入与其他税收收入一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统筹安排使用,不宜在本法中强调专款专用。[55]可以推测,最初立法是打算将环境税收入纳入预算进行统筹安排,而非专门用于环境保护方向,后来,立法者虽然仍然认为“不宜在本法中强调专款专用”,但删去了“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这究竟是为将来环境税收入的专款专用预留空间,还是立法者的无意之举,尚不可知。

不过,如果一边用环境税筹集财政收入,一边不对生态环境方面的财政资金使用严加监管,相当于一个龙头进水,一个龙头漏水,会抵消环境税的复合功能。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支出必须有规则、有监管、有实效,相关资金利用计划和落实情况都有待于严格的审计,而完善审计制度则显得非常必要。如果考虑到,环境税收入可能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使用,那么,审计制度的协同就更有必要了。由于审计制度的完善是比较宏大的问题,无法在此一一展开,下面仅从两个方面稍作分析。

第一,制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规则。例如,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合理考虑客观自然因素基础上,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56]就环境税方面而言,是否可以结合相关领导干部在环境税法实施、环境税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中的行为与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加以综合考量,暂无经验可鉴,尚待各方讨论。(www.daowen.com)

第二,完善合作审计制度。因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故应建立合作审计制度,组织相关审计机关,或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对水、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等共同关注的区(流)域性生态环境事项,通过平行或联合审计的方式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并建立协商机制,加强审计情况的协调、沟通与交流。应该明确,审计报告应分别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审计结果及整改措施和效果互相通报。[57]在这方面,各方需要讨论的是,是否可以就各地环境税收入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计,并将各地环境税适用税额标准作为参考因素,综合审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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