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所得税与环境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个人所得税与环境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并且由获得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因此,个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的捐赠也可进行税前扣除。具体而言,可以在环境税筹集更多财政收入的同时,相应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取多重制度红利。

个人所得税与环境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并且由获得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该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社会越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就越重要。[44]该税也可鼓励支持个人有助于环保的行为,发挥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不过,符合这一规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并不多,最主要的是中华环境奖(现冠名为中华宝钢环境奖),为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经原环境保护部批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该奖,从2010年起,每年度评选出的该奖项的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45]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中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2008年12月31日发布,现已失效)规定,个人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因此,个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的捐赠也可进行税前扣除。[46]

从前述分析来看,个人所得税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的关键制度是税收优惠,就此而言,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还可以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挖掘潜力。例如,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可进一步扩大,不局限于前述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公益性组织的范围也可适度放宽以容纳更多环保公益组织。又如,各方面也可考虑为从事环保产业的个体工商户设计一定的减免优惠政策。(www.daowen.com)

以上税收优惠当然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减少,不过,其减少量极为有限,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无疑是很值得的。其实,就个人所得税法的收入分配功能而言,[47]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这方面,个人所得税法还可以进一步发挥其收入分配功能,配合环境税法的“规制—收入”复合功能,更好地形成制度集成的格局。具体而言,可以在环境税筹集更多财政收入的同时,相应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取多重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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