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财产税,我国目前的车船税包括狭义的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两类。[30]狭义的车船税,是以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对拥有或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31]继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至此,车船税的征收均有了法律依据。从相关法律和下位法的文本来看,车船税对生态环境保护也具有积极意义,在关联型环境税制建设中应加以重视。就生态环境保护而言,相关制度还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首先,有必要明确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和导向。两部法律通篇都未言及立法宗旨和定位,故首先应弥补这一缺憾,并在立法宗旨条款中加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就立法导向而言,《车船税法》第4条规定的“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体现了一定的环保导向。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01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发布了《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从更好地推进能源节约、生态环保的目标来看,《车船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及其相关下位法仍有积极作为的空间。(www.daowen.com)
其次,在课税要素规则设计上,也可进一步优化。两部税法均以吨位或固定数额征收,这是否能有效表征车船能源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尚存一定疑义。同时,机动车排量大小作为征税标准的初衷在于鼓励使用低能耗车,但排量小并不等同于清洁的低污染车辆。与此类似,机动船舶、游艇吨位、长度与税额成正相关。[32]还有一些意见认为,现有计征方式不能反映出使用强度和使用量,不能体现对环境影响的差异。总之,从鼓励新技术、新能源的绿色发展角度看,此类计征方式也宜加以更全面的考量和妥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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