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架构研究:历史、用途和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架构研究:历史、用途和收入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5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税种。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建税,故该税为附加税。根据该条例规定,城建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改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城建税的体量较小,每年的收入不到年税收总额的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架构研究:历史、用途和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1985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税种。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建税,故该税为附加税。根据该条例规定,城建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改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建税的体量较小,每年的收入不到年税收总额的4%。不过,该税为包括生态环保在内的城市维护建设事业开辟了稳定的财政筹资渠道,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是一项具有“绿色”潜质的税收。有关资料显示,城建税用于环保投资部分已经占到总环保投资的35%左右,占城建税收入的45%左右,而且,该税的环保潜力还有望得到进一步挖掘。[27](www.daowen.com)

目前,从法律位阶来看,城建税已实现了税收法定。不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仍然是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平移”立法而成,[28]就该税如何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而言,相关制度尚待今后加以完善。例如,鉴于生态环境作为全国性公共产品的特性,需要城乡统筹、一体保护,故可以考虑将城建税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增强该税的收入汲取能力,助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又如,一直以来均有关于改变该税附加税性质的建议,[29]就此而言,如果该税成为独立税,是否更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也是值得讨论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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