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该税的“绿化”对整个税制的“绿化”具有关键意义。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是一种“良税”,实行“道道课征,税不重征”,有利于促进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12]
近年来,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增值税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这可鼓励资源节约利用;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适用100%、70%、50%或30%的不同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可鼓励资源综合利用。[13]
如果梳理与此相关的政策脉络,可以发现增值税在生态环保方面的基本导向。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已失效)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规定了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例如,对销售再生水[14]、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以及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外,对符合有关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也免征增值税。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在2010年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12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已失效)对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3条第2、5项规定又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明确。2010年12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从财税〔2008〕156号文件发布后的几年间,相关部门陆续收到各地关于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等方面的反馈意见,需要进一步改进政策。2009年12月29日发布的财税〔2009〕163号文件主要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改动:①关于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3条第2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明确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②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3条第5项规定调整为: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而此前的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9〕163号等文件全部废止。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了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目录、享受政策的主体应该符合的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后果等相关政策。其中,享受优惠的目录涵盖了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该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体现了增值税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当然,这方面的政策也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防止相关单位和个人设租寻租、逃避规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曾在2011年发文,要求加大再生资源退税实地审核力度,对辖区内退税增幅较大或有异常情况的企业要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要求企业纠正。还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同级税务、商务、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告知再生资源企业的征税、退税和退库情况,确保退税政策的高效、顺利贯彻执行到期。[15]
2012年至今,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都经历了一场巨大的变革,即,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率先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从2012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和广东等省份,随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行业和地区。”[16]“营改增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向其他行业推进。2014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行业扩展到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同年6月1日,扩展至电信业;此后,营改增进入了攻坚阶段,经过将近两年的酝酿和准备,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了全面营改增”[17]。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营改增使得结构性减税效果不断增强,避免重复征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供、需协调发展,也在税制结构优化和“绿化”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当然,当前增值税的主要侧重点还在于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故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尚有诸多不足之处。这些问题,有待今后增值税立法及相关制度完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例如,营改增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第2条规定,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18]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发出通知,对部分货物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等数十种农药。[19]营改增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2条有所调整,但是热水、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是适用11%的低税率。这些规定虽然有量能课税的考虑,但显然并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理念。因此,如何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纳税能力之间进行协调,以及如何将增值税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既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又照顾居民生产生活之需要,是立法者需要统筹考虑的重点。(www.daowen.com)
此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改进之处。首先,应适当扩大增值税中环境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20]从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对于投资于环保、节能设施的,没有规定相应的免税政策。如对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尚无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为鼓励环保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可以考虑适度扩展。[21]
其次,应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激励力度。[22]例如,我国现在对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发电、风力发电、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此,是否可以进一步提高激励力度,或优化激励方式,值得加以考虑。还有研究提出:“应提高废旧物质综合利用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促进废物回收和再利用。”[23]
当然,增值税有其特殊性,前述各方面的制度优化要充分考虑增值税本身的规律。例如,增值税具有“道道课征”和税收中性的特征,由此决定了中间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实际效果有限,甚至会导致抵扣链条中断。[24]正因如此,有研究建议:“伴随着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控制和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环保方面的优惠政策明确限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节能、环保型产品,合并简化先征后返的比例档次。”[25]
其实,从税收体制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的央地分配关系也受到学界关注。有的研究指出,目前的分配关系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会逆向激励地方人民政府放松环境规制。[26]因此,今后在分税制改革完善过程中,也应结合增值税的相关问题配套推进,促使增值税不断“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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