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法律构造研究:环境税收法治的再反思

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法律构造研究:环境税收法治的再反思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我们还可以从环境税收法治路径的角度来作进一步的反思性考察。要评估环境税收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表现,庇古税原理是重要标尺之一。对此,应全面、正确理解庇古税理论,统筹环境税法与整个税法制度“生态化”两路并进,不仅应从征税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税权配置等方面完善《环境保护税法》,而且应同步优化相关税制,以环境税收法治并行路径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法律构造研究:环境税收法治的再反思

前文我们已经讨论了环境税立法的方案选择问题,主要是围绕方案合理性的对比来展开的,更多的是一种横向维度的考察,并未从纵深的维度考察立法者为何选择独立型环境税方案。其实,这个问题颇有讨论价值。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我们还可以从环境税收法治路径的角度来作进一步的反思性考察。[1]

简单来说,笔者发现,近年来环境税收法治的结晶集中体现为环境费改税与环境税立法。要评估环境税收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表现,庇古税原理是重要标尺之一。由此观之,因为未能严格按照庇古税原理进行设计,立法者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竞合”且时间紧迫的情况下,选择了一条成本最小的“平移路径”,导致环境税成了迷你版环境税,环境税立法也未能与整个税制的“生态化”统筹起来。对此,应全面、正确理解庇古税理论,统筹环境税法与整个税法制度“生态化”两路并进,不仅应从征税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税权配置等方面完善《环境保护税法》,而且应同步优化相关税制,以环境税收法治并行路径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于这些发现,我们可以在生态文明的法治化建设语境中得到更好的呈现。(www.daowen.com)

众所周知,这些年来,生态文明不断由理念转化为制度,[2]其中,环境税费改革和立法是重大进展之一。《环境保护税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但是,立法不是终点,事实上,问题还有很多。其中,环境税收法治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表现如何?此类问题仍需作复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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