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环境税制度是从排污费制度“平移”而来的。在环境税立法之前,曾有诸多争议,其中之一是排污费改环境税的方案选择问题。争议各方各执一词,决策者在争议各方所提出的各种方案中必须慎重抉择,概括起来,至少需要在独立型环境税方案和关联型环境税方案之间做出选择。2016年12月25日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表明,立法者最终选择了独立型环境税方案。实际上,笔者在环境税立法之前就曾主张,在全面考量税收作用环节、税种职能分工以及税法原则等诸多因素之后,独立型环境税方案的优势更加明显,通过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传统税种增设税目的方案则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弊端。
因此,笔者曾明确建议,排污费改税,应该以独立型环境税的方案来实现。当然,独立型环境税方案不排斥传统税种在环保功能上的强化,整体税制的“绿化”更应当成为长远的改革目标。[1]但是,即便在环境税立法之后,前述相关争议尚未彻底停息,理论上的讨论仍很有必要。事实上,2016年的环境税立法是在各方面因素倒逼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一种选择,具有一定的应急性,也就影响了环境税立法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正因如此,我们能看到,《环境保护税法》其实是受到了很多批评的。(www.daowen.com)
在当前这样一个“后立法”时期来重提当年的立法方案选择问题,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对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也是为了将来在法律修订时能有一个更加明确的方向。当然,笔者要申明,笔者的讨论会体现出两种倾向:一方面,对于那些仍然强调现在的立法方案选择错误的观点,我们将重申独立型环境税方案的合理性,并为当前《环境保护税法》所选择的这一方案而辩护,进而强调当前这一方案在凸显环境税法复合功能和多重红利等方面的积极效应;另一方面,对于当下的法律文本,笔者也将直陈其弊,特别是,当时应急式地采用独立型环境税方案但又未能彻底实现这一方案的理论构想,导致当前环境税法律制度在征税范围、税率、税收减免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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