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如何协调价值冲突的问题上,要考虑的因素可能有很多,其中,有必要强调的是,至少有两方面影响因素必须纳入考量之中,此即结构性因素和时序性因素。立法者应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据此作出系统的价值权衡。
结构性因素主要是指我国的地区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地区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制度设计任何时候都不能忘了这一点。决策层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也集中体现了这种不平衡的特点。不少研究也表明,从世纪之交开始,“我国的工业产业表现出逐渐向中部和西部地区扩散的发展趋势。”[116]而污染情况也随着产业扩散和产业转移发生变化。例如,关于不同地区1991—2006年人均二氧化硫排放水平的比较研究表明,“如果观察16年平均的排放水平,东部沿海地区要略高于内陆地区,但2006年东部地区152吨/万人的平均排放,要远低于中西部地区216吨/万人的水平。”[117]如果采用全国统一的高税率或基准税率过高,则可能超过中西部落后地区的承受范围,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权将受影响,经济发展效率可能被压低。显然,对于这些地区的民众而言,“宁要环境、不要发展”,不仅难言效率优势,或许更是有些残忍。从我国产业结构来看,当前主要污染物排放集中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质品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煤炭采选业、纺织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十多个产业。[118]而这些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仍然至关重要。同时,由以这些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向更“绿色”的产业结构调整,尚需假以时日,短期内难竟全功。因此,如果仅仅考虑公共环境产权的对价来确定税率,可能超出产业实际承受能力,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甚至可能有违“诚实信用原则”。[119]从前文分析看,《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到《环境保护税法》在这两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考虑不周之处。
时序性因素即历史、现在和未来三方面因素。所谓历史的因素是指现行排污费制度的价值导向与征收标准是评价环境税立法的现实制度约束之一——哪怕只是“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120]意义上的。比如,要在此前排污费费率基础上设计更高标准的环境税税率,究竟是采用一步到位还是分步到位的方式,就不得不以原来的规则作为参照物进行衡量。改革步伐的大小往往影响改革成败,不可贸然决定。
所谓现在的因素,主要是当前作为发展中国家之基本国情。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增长的压力难以在短期内得到缓解,要大幅度降低经济增长速度来实现环境保护是不太现实的,而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也并不利于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相关研究表明,过于严格的环境税将有损纳税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121]产生竞争衰减效应。[122]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是要扼杀经济发展的动力,相反,是要在确保环境保护得到有效加强的同时,保持经济继续稳定增长,维护和提高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生态环境问题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仍然要依靠发展来解决。(www.daowen.com)
就此而言,至少在中国经济转型阶段,环境税法就不得不动态地协调经济效率、环保效益与公平课税之间的关系。同时,还需特别指出的是当前环境税征管不得不依赖的技术条件。桑斯坦就曾特别强调过:“政府可能仅仅是因为缺乏必要的信息……有可能税被规定在一个错误的水平。”[123]当前的排污收费就明显受制于污染检测技术所带来的信息困境,在很多地区,“由于目前环境统计、排污收费的依据为每年1—2次的例行监测,很难掌握企业排污的真实情况,排污收费的依据不充分,同时,1—2次的监控频率无法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事故、治理设施停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迫在眉睫。”[124]但是,由于资金匮乏、管理不力等,目前的在线监测装置还主要集中于大型企业,且已安装的企业设备运行效率也偏低。可见,要准确掌握各个产业、各个地区的排污情况,由此分析相关的减排成本并将环境税税率确定在令排污者有足够动力减排的水平上,将是非常困难的,这也增加了各地确定差别税率的难度。同时,这也使得增加每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种类数、提高禽畜养殖业起征存栏规模标准的方案要经受得起技术成本的考验。
所谓未来的因素,就是要通过环境税这个新税种来尽快扭转不合理、不科学、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如果说当前受制于技术条件、经济发展需要而仍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价值,而不得不对公平价值稍加抑制,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税税率应该更多地考虑环境公共产权的对价,更充分地考虑弥补社会的减排成本,从而增加普遍课税、平等课税考量的权重而降低行政效率、经济效率考量的权重,同时更加突出环保效益考量。虑及此点,《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则就应当以一种动态递进的形式加以呈现,以体现出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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