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规划中有制定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的立法项目,但这个项目内容是比较含糊的。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之后,税收立法进程明显加速。2015年6月1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02件)》将前述立法项目具体明确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而且属于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1]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尽管关于制定该法的讨论已历经多年,但分歧一直不断,而在诸多争议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之前,《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了,毋庸置疑,其规则设计招致各方批评,到2015年7月9日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前,大量意见蜂拥而至。报刊媒体也登载了学者的一些尖锐的批评意见。很多批评者以为,短时间内不会出台法律了。但是,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
对此,我们有必要回过头来看看,《环境保护税法》与《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有何异同?做了哪些改进?又或者仍然保留了哪些不合理的内容?对此,后文将基于这些相同点与不同点进行比较分析,试图探求立法者是出于何种价值考量作出这些调整与保留。(www.daowen.com)
我们知道,法律可以被看作是共同体价值的表达。[2]在规范体系中,从规则溯源而上,可找到作为规则源头和灵魂的法律价值,要完善相关规则,必须基于价值分析开展顶层设计。为此,从理想状态来看,立法者应当从价值层面着手,从根源上调和相关冲突,使环境税法诸规则成为融贯一致的整体,有效实现环境保护的立法诉求,将理想中的“规制—收入”复合功能型环境税制度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要实现这种理想状态殊为不易,因为价值与价值之间往往存在不协调甚至尖锐对立之处,对此,当然必须采取一些关键的技术,其中,后文将论证,渐进式“预告制”等法技术可在缓解前述价值冲突方面发挥显著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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