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国而言,基本国情要求立法者要更加重视环境税收入功能问题。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仍是首要任务,要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必定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过程。中国的应对办法只能是转变发展方式,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内含着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但又超越了环境保护。我们讨论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应当放在这一语境下进行。
在可持续发展方式形成过程中,环境税法通过两条基本路径可以发挥作用。最基本、最直接的路径是,环境税法以合理的税负和一定的财政收入为杠杆持续地发挥其规制作用,逐步引导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尽可能减少排放,改善环境,保障发展方式平稳转型。这一路径显然要求环境税法具有收入功能。
另一条路径是,通过环境税法来实现税制优化,进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这是相对间接的路径,但对解决中国问题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当前中国税制存在许多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之处,亟待加以改革完善。不过,税制优化牵涉甚广,需要在合适的时机以妥当的方式进行。环境税立法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首先,可以减少税制扭曲效应,[66]促进“绿色税制”形成,实现清洁发展。当前税制产生了严重的扭曲效应,强化了经济发展对能源、资源的依赖。国家通过环境税获得新收入,从而有能力减少从所得税、增值税等传统税种上获得的收入,由此一增一减,可以形成对粗放型经济的“倒逼机制”,使税负向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的产业转移,相应降低高科技产业、服务业等清洁产业的税负,由此向市场发出清晰的信号,从而促使社会资本从“两高一低”产业向能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转移。其次,可以促进分配公平,实现包容性发展(inclusive development)。当前税制不利于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分配不公,不利于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通过环境税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收入替代机制,可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同时,通过前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服务业等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有助于扩大就业,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67]两者均有助于缩小分配差距。不仅如此,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降低还有助于拉动消费需求,推动外需驱动型增长向内需驱动型增长的转变。最后,可以弥补分税制不足,实现协调发展。当下地方财权事权严重不匹配,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招商引资,环境税的开征和房产税改革等形成了完善分税制的契机,许多学者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建议将环境税、房产税等作为地方税。[68]通过环境税等充实地方财政,有助于增强地方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能力。以上三个方面,都需要环境税法具有收入功能。(www.daowen.com)
总之,环境税法收入功能的意义已经超出了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多重积极效应,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这种重视,既是出于中国实际的需要,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这种重视,既是学术上应有的态度,也应成为立法上的必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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