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范围来看,环境税法在实践中表现出引人关注的收入效应,也表现出以收入效应为基础的多重制度红利,相应地,各国越来越重视环境税法的收入功能。
当然,对环境税法收入功能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在环境税制发展之初,仅有少数人注意其收入功能。20世纪关于美国环境税立法计划的研究表明,如果当时开征有害废物税、氮氧化物排放税和二氧化硫排放税,就可“在保护环境的同时筹集丰裕的财政收入”,大概每年可获得1300亿美元收入,美国因此有能力减少30%的个人所得税。[53]甚至也有西方学者呼吁,财政收入应当成为环境税立法的核心目标之一。[54]这种呼吁在当时还不是主流,甚至被环境规制诉求掩盖,以至于立法者对环境税法的收入功能认识不够,导致一些国家的环境税立法比较滞后,一些早期立法未充分体现收入功能。但随着研究深度和广度的扩展,越来越多学者发现如果将视野扩大至整个税法,收入功能不仅不可或缺,运用得当将会迸发出极大的制度红利,从而滋养各类关联制度良性发展。如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地方公共团体通过课税权实现自主筹集财源,因此收入功能已成为宪法赋予的地方公共团体自治权的一环,为此应当建立“使税收充足而又富于安定性和伸缩性且富于地域性的普遍性的税制”[55]。美国学者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凯斯·R.桑斯坦更是将税收与公民权利的实现相联系,认为“集体的税收创建并支持着个体自由。权利的成本仅仅是对此最容易的证明”[56]。同时,立法者也敏捷地做出了反应。如1996年《英国财政法》引入了环境税,到2003年前后,立法机关开始认识到其财政收入的潜能,[57]又陆续引入了大气污染税、航空旅客税、机动车排放税、垃圾处理税、石方税等各类环境税,并逐步提高了税率。有人评价说:“我们似乎难以避免作出这样的结论:环境税以及与此相关的补助和许可交易市场将日益成为‘财政奶牛’”[58]。
事实上,从很多国家开征环境税的历史经验看,环境税收入具有可持续性,且往往呈递增趋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曾统计加拿大等30个国家1995—2004年的环境税数据,韩国、土耳其两国环境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超过了10%,墨西哥、丹麦等国长期保持10%左右,德国、意大利、芬兰等11个国家的比例也比较高,且德国、丹麦、奥地利、芬兰、卢森堡、斯洛伐克和瑞士等国的比例还逐年递增。[59]2014年提交给欧盟的环境财政改革研究表明,如果在研究所涉及的12个成员国实施新的环境税立法计划,环境税收入有望于2016年和2025年分别达到350亿欧元和1010亿欧元,能占到GDP的0.63%和1.57%。[60](www.daowen.com)
当然,各国重视环境税收入功能,其深层目的绝不是简单地增加税收。欧盟委员会环境专员波多尼克(Janez )曾表示,环境税法具有多种效益,不仅对环境有益,而且有助于降低劳动者的税负、削减财政赤字等。[61]这不仅是理论的推导,更是经验的总结。事实上,收入功能的诸多积极效应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证实,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环境税收入功能明显,并由此产生税制优化、分配公平等效果。例如,南非在《所得税法》《消费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中引入环境税条款,印度不仅在传统税法中引入了环境税条款,还制定了专门的《水污染税法》(Wat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ollution Cess Act)。相应地,关于南非的研究表明,开征环境税有助于相应减少传统税种收入,在规制污染的同时获得税制优化、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加快以及贫困削减等多重制度红利。[62]关于印度的研究显示,包括环境税立法在内的综合改革可以实现经济增长效率(efficiency)、环境质量改善(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收入分配公平(equity)的“三E效应”,这被视为是一种“三赢”政策(win-win-win policies)。[63]在经济发达国家,效果也很显著。如前所述,英国主动调整税制,通过环境税筹集到了新的财政收入,相应地就有能力积极顺应民众的诉求,从而逐步降低了社会保险税(NICs)等方面的税负。瑞典通过开征环境税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应地弥补了1991年税制改革所减少的所得税收入,由此导致6%的GDP重新分配,降低了低收入群体的总体税负,从而促进了分配公平。[64]
总之,正是得益于收入功能,环境税法才释放出多重制度红利。因此,近年来开征环境税的国家逐渐增多,且各国在环境税立法中也越来越重视收入功能方面的制度建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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