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税收必须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否定收入功能者的重要论据即环境税收入势必枯竭。与前述“天下无污”的追求、“大刀”式高压惩罚性工具的预设相一致,有的学者认为,环境税规制功能的发挥会导致税源萎缩。还有一种类似的说法,即环境税属于宏观调控型税收,而“宏观调控型税收的税基还有可能因为其调控目的的实现而逐渐缩小,甚至最终消失,彼时该税种存在的必要性也随之消失,因此宏观调控型税收具有更强的临时性。”[39]对此,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予以分析。
从宏观层面看,环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环境问题与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交织在一起,旧的环境问题还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都只能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来逐步加以解决。因此,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绝不是发起一阵猛烈冲锋后就可以马放南山的事情。
环境影响理论指出,人口(P)、富裕程度(A)和技术水平(T)共同对环境造成影响(I),其关系式可表达为:I=P×A×T。[40]就这几项指标而言,人口数量不可能陡然下降,富裕程度也会继续提高,除非技术水平出现超出我们想象的飞跃,比如另外找个星球来饲养牲畜、开采资源、生产地球所需产品、填埋各种垃圾,或者,除非我们退回到原始社会,“使民复结绳而用之”,否则,环境影响行为很难说会在短期内陡然大量减少,[41]合法行为就更是如此了。我们再看环境经济学上的物质平衡理论。该理论的物质平衡公式为:R=M-C,其中,R为排放物,M为从环境中获取的物质,C为资本积累。[42]“减少废气物的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减少M。这可以通过缩小生产来实现,但同时会导致生活水平下降。”[43]显然,任何国家的立法者都不可能以经济严重倒退和生活水平普遍下降为代价来保护环境,也就不可能这样设计环境税法,那些正期待经济发展解决其温饱问题、正期待送孩子走出大山的普通百姓更不会同意。
从环境治理、环境战略决策、环境规制立法的主体来看,也有一个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视角甚至立场的问题。环境税固然是应对环境问题而生的规制工具,但同时也是一个税收工具和经济工具,其影响的不只是环境影响行为主体,还影响到各类环境受益主体,以及各类税收主体和经济主体。而前述环境治理者、环境战略决策者、环境规制立法者到底是从环境影响行为主体,还是从环境受益主体,或是各类税收主体和经济主体的角度出发的,会对环境税立法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比如,就立法者而言,如果只考虑中高收入阶层对更高环境公共产品的需求,而忽略低收入群体对更高物质回报的需求和较低环境公共产品的需求这一现实,就可能无法妥当地定位环境税立法的功能。当然,反过来说,如果只强调维系那些容纳低收入群体的产业和迁就低收入群体的短期经济利益,而罔顾长远和全局的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也是无法科学定位环境税立法的。因此,这就需要一个立法的多元视角和整全立场。(www.daowen.com)
前述讨论可能有较多的价值判断的因素,但除此之外,其实还有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是,环境治理者、环境战略决策者、环境规制立法者都不能违背科学规律。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看,正确的认识是,将环境治理定位于“持久战”,坚决摈弃“操之过急的思想”。[44]要知道,哪怕是最为乐观的一派学者也认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需要400年的间隙或者说大约到22世纪晚期”才可能“大部分完成”。[45]那么,即便按照乐观派的最低时限,实现这一平衡,[46]还得耗费一二百年时光。而“天下无污”的愿景,不客气地说,只要数十亿人还想继续发展,就很难实现。在此情况下,环境税法无疑有长期存续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因此,相关文献指出,那些所谓环境税收入“不稳定和必然下降”的说法是没有确切依据的。[47]
从微观层面看,环境税法对合法排放行为施加的是诱导性而非命令性规制,在税收成本刺激下,某些污染因子将减少乃至消失,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环境税法的收入功能无法维持下去。其一,如前所述,过度的环境污染无疑应通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机制加以禁绝,但也应当承认,只要社会继续发展,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在法律上体现为合法排放行为——必将长期存在。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新的环境影响因素不断出现,加之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环境标准也随之提高,环境监测和税收征管技术逐渐成熟,一些以前不被征税的事项(如碳排放)也可能被纳入征税范围,由此,环境税收入总体上可以保持长期的稳定性,甚至有研究表明,“可以维持上升状态”。[48]一些国家的经验就验证了这一点。[49]我国环境税法实施以后的情况也是一种印证。[50]其二,其他类似规制型税法提供了参照系。从各国实施规制型税法的普遍规律看,税法对某些合法行为的规制并不必然导致税收收入锐减——毕竟我们只能减少而无法完全杜绝这些行为,[51]而且总会有各种因素诱发社会成员从事此类行为。因此,“事实上,大量旨在改变人们行为的税收提供了长期性的稳定收入。比如,与不征税相比,香烟、酒和燃油税肯定会导致人们吸烟、喝酒和驾驶行为的相应减少,这恰是其目的之一,同时,长期以来,这些税也为许多国家提供了大量财政收入。因此,包括环境税在内的诸多行为规制税与获得稳定收入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矛盾。”[52]注意,这并非我们主观上希望这样,而是这些合法行为客观上有一定的存在必然性。
可见,环境税法不可能“速战速决”,而要打“持久战”,环境税收入也因此可以保持动态的相对稳定性。相应地,“零税收论”的论据恐怕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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